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證明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資格的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俗稱會計證、會計上崗證,是具有一定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曾經是從事會計工作的唯一合法憑證,是進入會計崗位的“准入證”。

歷史沿革


相關解讀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封面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封面
為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財政部發布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將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是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修訂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修訂《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辦法》實施至今已逾7年,對規範和促進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會計人員隊伍已經擴大到近1400萬人,會計從業能力要求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流動更加頻繁,客觀上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辦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踐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考試方式已不能滿足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需要;二是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程序相對繁瑣;三是持證人員信息變更手續比較複雜;四是學時制管理模式制約了繼續教育方式創新;五是會計從業資格退出機制沒有建立。因此,修訂《辦法》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客觀需要。
問:新《辦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調整?
答:新《辦法》共5章37條,主要對以下內容作了調整:一是明確了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二是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免試規定。三是簡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登記程序。四是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制度。五是引入了學分制繼續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簡化了持證人員信息變更手續。七是增加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毀損補發的規定。八是建立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制度。九是對在能力上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會計從業資格要求,但因客觀原因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如何取得證書作了規定。十是完善了持證人員相關法律責任。
問:新《辦法》於201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貫徹和執行?
答:為了貫徹落實新《辦法》,我們將積極推動以下工作:一是儘快組織開展新《辦法》的宣傳和培訓工作,指導各級各地開展學習培訓,全面提高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以及全社會對新《辦法》的認識和理解。二是及時出台新舊辦法銜接規定,保證新《辦法》的順利實施。

職業前景

1、做會計信息系統實施專家或ERP專家——側重於企業信息化,和財務管理,財務會計信息化,了解會計和財務軟體。
2、理財顧問或財務顧問——側重對企業實踐進行策劃,指導,輔助,諮詢。
3、會計專家或教授學者——側重研究和規範會計制度,準則,理論,教學。
4、財務總監——企業財務管理,管理會計,報告,分析,預算,控制,成本,價格,流程,制度,等等。
5、基金經理或CFA財務經理)——資本運作資金管理投資管理基金股票企業併購,籌資,上市操作,等等。
6、內部審計師或內部控管理——側重企業內部財務制度控制,財務風險控制,舞弊控制等等。
7、CPA或合伙人或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審計師,職業資格等。
8、稅務經理或稅務代理——側重於政策法規,企業策劃,稅收籌劃,商務設計,企業併購。
9、風險經理或保經紀人—保險,風險控制,側重於企業財產風險控制,責任風險控制,經營風險控制。
10、財務部經理(會計經理)——會計,企管,政策,組織。
11、CFO——股東價值,戰略,決策。
12、公司法律顧問——策劃,股份制改造,兼并收購,企業政策諮詢,合同審核,商務結構安排。
13、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或部門經理——企業全方位管理,必須了解銷售及市場等業務流程。

證書作用

會計從業資格證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必備資格,是會計行業從事人員所必須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證件,是會計人員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敲門磚。屬地管理,全國通用。會計從業資格證也是考會計職稱的前提條件。當然若自己能夠有平台只涉及到內帳,無需在會計行業有非常好的發展,也可以不需要這個證書,因為涉及到稅和外帳的人是必須要有證書所做的賬及稅才是合法被認可的。
會計從業資格證的積極作用還會體現在它是從事會計工作的條件之一。如果沒有這個證書就算會實際的做賬操作也只能給自己做,不對外。在應聘企業的財務人員時必須先自己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報考條件


凡符合《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均可報名考試: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自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學歷、身體健康狀況、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戶口,可在異地報考畢業),均可按省級自學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
2、專科未畢業的,可以報考自考本科專業,但當考生申請自考本科畢業時,必須交驗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否則不給辦理本科畢業證書
3、參加實踐考核和寫畢業論文需要在全部筆試合格后才能報名。

考試科目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封面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封面
考試科目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會計技能考試,指《初級會計電算化》,可隨時在各區財政局和會計進修學院報考,通過後取得合格證書;第二類是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包括《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和《會計基礎》,實行全市統一考試,通過後取得成績合格證明(2年有效)。申請人符合報考基本條件且具備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但自2013年7月,實行了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取消了財會類專業畢業生自畢業后兩年內免試會計基礎和電算,需要三科同考。
會計類專業包括:
1、會計學;
2、會計電算化;
3、註冊會計師專門化;
4、審計學
6、理財學。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第73號令》取消免考規定。
會計從業資格證全國通用。在管理上是屬於公司的管理,因此需要辦理調轉

考試形式

考試均採用閉卷筆試或機試的辦法。2013年7月1日之後均採用機試考試。
按照《財政部關於推進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天津市自2010年開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面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是由財政部門日常組織的,考生在計算機上對隨機生成的考試試卷進行答題,提交試卷后立即顯示得分的一種考試方式。

會計考試

自考會計專業公共基礎課比較難,要學高等數學,此時,考生可以參加輔導班,多做一些習題,效果會更好一些;政治經濟學因內容較多、覆蓋範圍廣、知識抽象,很多考生都抓不住重點,此時,考生們可以多花些功夫對實際問題做思考,將知識運用到生活中。學好了這兩門課程對後面的課堂學習是非常有幫助的。
專業課:
專業課主要是指基礎會計學、財務會計、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四門課程。其中,基礎會計學是會計專業課的基礎,內容相對簡單,可以與公共課一起學,學完基礎會計后可以學習財務會計,隨後可同時學習成本會計與財務管理,這兩門課程安排在下半年開考,因此在制訂學習計劃時一定要注意有的課程是一年考一次,而有的課程是一年考兩次,課程選擇上一定要按照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這種規律來安排,這裡也會有交叉,如基礎會計就可放在第一輪,同政經、高等數學一起考。如果是本科段的話,考生要更注重於理論性和實踐相結合,因為本科段的課程在內容上更重視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經濟工作中的難題。

地區區別

河北
一、報考條件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考試形式和範圍
(一)考試形式: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採用無紙化考試的形式,所有科目的考試答題全部通過計算機實現。
(二)考試範圍:執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採用財政部統一題庫。
三、考試科目、題型和時長
(一)考試科目: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財政部印發珠算考試科目大綱並下發題庫后,開展珠算考試。
考生須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會計電算化和珠算任選其一)。
(二)考試題型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
會計基礎: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
初級會計電算化: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實務操作題。
(三)考試時長
每科目考試時間為60分鐘,三科總時長為180分鐘;實行連續考試的方式,三科試卷同時發放,可任選科目開始考試;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相對獨立,剩餘時間其它科目不能續用。
四、成績發布和資格證書申領
考試成績由計算機自動生成並顯示,全省當期考試全部結束20日內在報名網站統一公布考試成績。
考試成績公布后六個月內,通過考試的考生憑身份證原件到考試報名確認點所屬財政部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領手續,具體辦理時間以當地公告為準。
成都
信息採集及證書更換
成都市會計人員信息採集及從業資格證更換工作已經全面開展,成都會計網現將信息採集和換證相關事宜及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1、信息採集和換證的時間和範圍是多少?
此次信息採集和換證的人群涵蓋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包含2011年到目前為止通過四川省會計從業考試的人員;信息採集和換證截止2012年12月31日,即一直持續到年底。
2、如何進行信息採集和換證?
(1)成都地區會計從業人員可以根據需要,自主選擇檔案信息歸屬地,即可以重新選擇歸屬的財政部門;
(2)信息採集整個流程是先在網上申請,然後到現場進行審核。
會計從業人員先登錄四川省財政廳官網,點擊進入“會計許可”欄目,依次點擊“會計從業資格”—>“信息採集”,然後進入到信息採集的界面,根據界面提示依次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即可,填寫完成後將信息採集表列印出來,然後攜帶相關材料到財政部門進行現場審核。通過現場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換髮新的會計從業資格證。
3、更換從業資格證需要哪些資料?
到現場進行現場審核時,需要的資料有:信息採集表、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從業資格證原件和複印件、一寸白底彩照一張、學歷及職稱原件和複印件。
對於整個信息採集和換證流程不清楚的會計人員,可諮詢成都會計網客服人員。
安徽
信息公開
各市財政會計管理機構應在公開媒體或網站告知廣大考生辦證的時間、地點及應攜帶的相關證件資料。
資料審核
各市財政會計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對申領證書人員的相關條件進行審核。申領證書人員需攜帶的相關資料:
1、《安徽省會計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表》一份(登錄安徽會計網“考試合格申請發放證書”系統填寫並列印);
2、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登錄安徽會計網“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查詢”系統列印)
3、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最高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1寸免冠證件彩照二張(1張貼信息表上)。
符合免試條件的考生,其學歷(或學位)必須是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以上會計類專業,相關畢業文憑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有效,各市不得自行放寬條件。
檔案管理
各市財政會計管理機構應妥善做好證書檔案保管工作,完整保存好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一人一檔,按順序編號。省財政廳將適時組織全省會計從業管理工作檢查。
湖南
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基礎》試題題型自05年開始,一直為三種題型(全部為客觀題):單選、多選和判斷。
單選題主要考核大家的計算能力和實務處理能力,將計算融合到實務處理題中。所以主要是以小計算題的形式出現,計算量較大,考試佔用時間較多。07年考試單選題中計算題為12題。
多選題主要考核大家對會計課程基本概念的理解,如果概念清晰,多選題可以拿高分;如果概念不清晰,選擇備選答案時似是而非,多選題很可能丟分;而且多選題的結果直接關係到《會計基礎》能否通過。
判斷題主要考核大家對會計課程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相對於單選題和多選題簡單,但引入了“答錯倒扣分”機制。

報考流程


報名時間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一般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考試及報考時間全國各省有差異。

報名網站

地區官方網站名稱及其網址
北京北京市財政局
上海上海財政
山西會計之星
天津天津會計網
江蘇江蘇財政局
浙江浙江財政局
山東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會計信息網
福建福建財政局
福建會計信息網
福建報名系統
廣西廣西財政會計網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江西江西會計網
江西省財政廳
安徽安徽省財政信息網
網上報名系統
廣東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台
海南海南省財政局
遼寧遼寧會計網
吉林吉林會計網
黑龍江黑龍江省財政廳會計管理局
內蒙古內蒙古會計網
湖北湖北省財政廳公眾網
湖南湖南會計信息網
河北河北會計信息網
河南河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
重慶重慶會計之家
陝西陝西會計網
貴州貴陽會計網
貴州省財政會計網
雲南雲南會計網
四川四川財政會計網
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甘肅甘肅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暫無網上報名系統,現場報名到各區財政局
新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青海青海省會計信息服務平台
西藏西藏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暫無網上報名系統,現場報名到各區財政局
考試教材
考試教材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分別編寫,為體現考試的時效性,一般每年都會有所調整。由於考試大綱是由財政部統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考試教材一般為一科目一本,通常會附一本"應試指南"或"歷年試題彙編",總計教材費用約在50元以內,訂購教材時交付。
考試費用
各地報名考試的費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總計費用應在100元以內,報名時一次交付。蘇州市08、09年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費用為:170元。浙江省(含寧波)09年報名費用總計為130元(報名費兩科70元,教材60元)黑龍江省考試費用為:140元。
全國各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考務費用匯總
北京:報名費每科80元天津:全市統一考務費每科42元
湖北:專業每科45元,電算化60元江蘇:統一報考費每科50元
山東:收費每人每科目考試費60元上海:統一報名費10元、考務費每門科35元
福建:考試費為每人每科50元湖南:全省統一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65元
內蒙古:每人每科50元河南:全省統一考試費用每科40元
重慶:報名費每科收費50元貴州:全省統一報名收費標準每人每科40元
廣西:報名費每人10元,考試費每科35元海南:全省統一統考單科收費50元/科
甘肅:考務費每科45元,報名費為每人10元新疆:報名費每考生10元,考務費每人每科目30元
雲南:專業考務費40元/人,電算化60元/人黑龍江:三科140元
浙江:每科目35元,電算化40元/人寧波:法規60元/人次,基礎與電算化100元/人次
河北:報名費每人10元,考務費每科次50元安徽:收費,報名費用每人每科30元
江西:考試費用每考生50元/科寧夏:每人每科收取60元
四川:考務費每人每卷(科)50元廣東:收費每科65元
陝西:報名費為60元/人科青海:報名費每科52元,輔導材料44元
遼寧:瀋陽每科50元,大連每科30元吉林:專業35元/人科,電算化40元/人科,報名10元/人

報考手續

報考時,報考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免冠一寸照片二張,到指定報名地點填寫相關表格,辦理報名手續。有條件的地區,要求考生先在網上註冊報名,將報名表列印后,再攜帶相關證件到指定報名地點交表、交費辦理報名手續。

成績公布

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開始陸續對外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在七個工作日能知道成績。

合格標準

試卷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60分(2015年雲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每科55分,2016年新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分為A類標準和B類標準。A類標準針對所有考生,單科合格標準為55分,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三科目須同時合格;B類標準針對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蒙古族塔吉克族錫伯族藏族烏孜別克族俄羅斯族達斡爾族塔塔爾族回族等12個少數民族考生,單科合格標準為45分,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三科目須同時合格)。

資格認定

考試成績必須一次性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后可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會計工作。

無紙化考試

財政部昨日發布新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同時宣布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免試規定。新《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稱,新《辦法》除明確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外,還簡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登記程序;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制度;增加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毀損補發的規定;此外,還建立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制度等。

免試規定

(已失效,從現在必須連過3科及格方可拿證)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免試規定:凡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但必須參加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合格。
其中,外地中專學歷,如在北京參加考試,不予承認;大專以上學歷可免考。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等六個專業。

政策依據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這是法律角度的規定,當然實際要從事會計工作光有證書是不夠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需要通過學習掌握到各個行業的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實帳操作技能,證書的考試是考理論知識,實操應重點學真賬實操,儘可能不學模擬帳套。當然為何考這個證書沒有任何門檻限制,因為開闢通道,讓更多只需要多一些證書的人士也可通過考試獲得。很多人不明白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與實際的從業會計工作有何區別,有證書是代表有資格,但要從業會計需要具備的是資格+技能。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考生需同時考試通過《會計學基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初級電算化》或者珠算,考生須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會計電算化和珠算任選其一)。
2013年7月1日起,全國開始實行無紙化考試,會計從業資格證的3科必須同時考過方可有效,同時沒有任何免考政策。所有人都必須同時考過3科方可取得該證書。
2014年4月21日,財政部下發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通知,該大綱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製;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託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許可權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製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託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範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體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分別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髮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範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註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髮、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髮、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在境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二)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三)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刪去第二款。
(四)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五)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管理部門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所屬農場、連隊等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委託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負責。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鐵道部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委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隊後勤部和鐵道部分別負責。

有效期限


上崗證任意一門課合格成績有效期:會計基礎和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必須在一年內考出,成績一年內有效。
初級會計電算化成績合格期也為兩年。
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的通知
財辦會[2009]13號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財務司、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綜合計劃局、武警總部財務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9年10月26日,財政部印發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財辦會[2009]10號)(以下簡稱《考試大綱》),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證書管理


證書年檢

《會計從業資格證》年檢,主要審核和檢查持證人員的下列情況:
1、完成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的情況;
2、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變更情況;
3、《會計從業資格證》註冊登記情況;
4、持證人員遵守財經法規、會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會計職責情況;
5、財政部門的其他規定。持證人員在規定的年檢時間內(按"證書號碼"尾號相應月份)到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局會計人員服務中心進行《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證)的年檢。
年檢期間,下列人員提供有效證明可以不參加年檢,但最多只免檢一次。
1、出國進修會計專業人員;
2、住院(六個月以上)的病人;
3、休產假人員;
4、應徵入伍后非從事會計工作人員;
5、其他特殊情況。
會計證年檢時,原則上要求出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會計電算化合格證。要求會計證年檢時必須出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登記情況、會計電算化合格登記情況,否則不予年檢會計證。
辦理程序:受理—審核—辦理 需提交的材料: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3、學歷證書(原件)。

證書調轉

調轉說明
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調轉后,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手續。其中辦理檔案調轉手續的人員應向原發證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調動的有效證明(系指調令、合同、協議等)、繼續教育相關證明及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地調轉政策稍有不同,實際調轉要求根據各省做好準備,在此為全國調轉政策。
跨省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遼寧省以外地區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託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調出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證人員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持證人員調轉后,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持證人員調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列印其基礎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證人員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有變更事項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辦理更正或變更。
持證人員對其基礎信息和調轉登記表內容進行確認后,在基礎信息表、調轉登記表上簽字。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調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聯繫電話和時間,並在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列印調轉記錄。
持證人員因故未能調出的或被退回的,應於退回之日起90日內到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核銷。如仍需調轉的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跨省調入
從省以外地區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上傳電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準確填寫的《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調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全國調轉平台上的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后及時將其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同時註明退回原因。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拒絕調入人員信息在全國調轉平台上作退回處理並註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規定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所列信息與全國調轉平台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調出之日起超過90日的。
省內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省內其他城市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託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核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證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需在調出地補齊后,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調轉后,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列印調轉記錄。
持證人員應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及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其它手續,於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被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退回前,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轉的須向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撤銷調轉原因的書面說明。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依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出或重新辦理調出。
省內調入
從省內其他城市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之日起90日內及時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準確填寫的調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將登錄省調轉平台,及時將申請調入我市人員的電子信息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和相關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作出拒絕調入決定的,應當場告知持證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10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員。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與遼寧省調轉平台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調出之日起超過90日的。
(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複的。
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複的,應依法到相應行政機關變更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后,重新辦理調轉手續。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信息在遼寧省調轉平台、遼寧專網查詢系統、調出地調轉記錄中均不存在的,可認定其所持證書為虛假證書,應予以當場沒收其證書並開具相應憑證。

證書樣式


根據《省財政廳關於啟用新版有關事項的通知》,我廳決定自2014年11月7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啟用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資格證書由會計人員從業基本信息、換證記錄、變更記錄和備註頁組成,共9頁。
會計證
會計證
(二)資格證書“基本信息”頁。該頁記載持證人員從業基本信息,“首次發證機關”欄記載會計從業人員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審核、首次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核發機關;“首次發證日期”欄記載會計從業人員首次獲得會 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時間。
一、關於新版證書的基本介紹和管理要求
(一)新版資格證書由會計人員從業基本信息、換證記錄、變更記錄和備註頁組成,共9頁。
會計證
會計證
(二)資格證書“基本信息”頁。該頁記載持證人員從業基本信息,首次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核發機關、“首次發證機關”欄記載會計從業人員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審核、“首次發證日期”欄記載會計從業人員首次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時間。
(三)資格證書“換證記錄”頁。該頁記載持證人員期滿6年的換證信息,換證時應加蓋換證審核機關專用章,同時應註明換證時間及有效截止日期。
會計證
會計證
(四)資格證書“變更記錄”頁。該頁記載持證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調轉登記等內容的變動情況及變更登記日期。持證人員職稱、學歷、獎懲記錄等其他信息變更,在“湖南省會計從業人員綜合信息管 理系統”予以記載,不再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中登記。
(五)“備註”頁。該頁記載我省持證人員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六)證書照片採用“粘貼”方式,首頁需要壓塑
(七)舊版資格證書樣式自2016年7月1日起作廢。
(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換證,有效使用期為6年。
(九)會計人員持有的已超過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至當前日期已滿6年)的舊版證書,必須換髮新版證書。
(十)會計人員持有的尚未超過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至當前日止期不足6年)的舊版證書,可以繼續使用,但期滿前6個月內必須換髮新版證書。持證人員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間領取的舊版證書,必須於2019年7月1日前換領新版證書。
(十一)自2014年11月7日起,我省新版證書實行證書二維碼與持證人員綁定,每位持證人員對應一二維碼。
二、關於換領新版證書的工作安排
自2014年11月7日起,啟動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髮工作。換證工作作為全省各級會計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事務,不再抽出專門時間集中換證。持證人員換證實行“先網上申請,后現場換領”。
系統中持證人員持證時長(自首次發證日期起計算)達到5年6個月,在持證人員登錄系統時,系統將自動給出換證提示並引導持證人員登錄證書換髮界面完成換證信息申請(未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必須先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可登陸湖南會計信息網,順次點擊“會計從業資格”—“變更/換證”,進行網上申請。
提交申請后,持證人員攜帶舊版證書、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寸本人彩色證件照一張,向所屬地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換領新版證書。
由於需換證人員多,工作量大,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舊版證書,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換證,2016年1月1日起失效。到期日晚於2014年12月31日的,換證期限為系統給出換證提示之後6個月,超過6個月失效。失效后,持證人員不能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能進行調轉登記、信息變更登記等相關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