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
在香港成立的非法社會組織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簡稱“全國藝協”,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Artist Association”縮寫“CNAA”。是由全國各地藝術家和藝術愛好者自願組織起來的,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登記註冊的正規社會團體。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在名單中。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
主 席:魏東明(著名音樂教育家、鋼琴家、作曲家,文化部中國大眾音樂協會副主席、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音樂中國》總編輯)
副秘書長:郭志民、劉鋒
常務理事:逯惠娟、沈黎暉、金山、於楊、徐衛球、劉鋒等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
組織部:組織部是協會的組織聯絡管理部門,承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全國會員的組織、聯絡、協調、服務工作。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
外聯部:外聯部是協會外事工作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協會對外交流。組織會員出訪,邀請和接待藝術工作者的來訪,處理和協調協會涉外的相關工作。
培訓部:培訓部是協會內設學術性機構,研究藝術理論,組織藝術調研、理論研討、學術交流,協會大型會議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評審的組織工作。負責創作、展覽、培訓、交流等項目的管理工作。
會員部:會員部是協會會員管理部門。負責發展會員和會員檔案的管理,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文藝採風活動。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國際文化交流中心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國際美學專業委員會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舞蹈專業委員會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書畫專業委員會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貴州藝術中心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寰球網路音樂發展中心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洛陽藝術中心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
“唱響中華”全國音樂大賽
“音樂中國”全國藝術大賽
“超級00后”全國少兒藝術大賽
“中國夢”全國文化藝術展演
“首屆和諧家園全國網路文藝展演”
“2012”中藝大廈魏東明原創鋼琴作品沙龍音樂會
“七彩年華”全國青少年藝術教育成果展演
《金劍南杯》首屆網路歌手大賽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
全國青年歌手交流演唱會
中國廣場歌舞節
“花兒朵朵”全國青少年藝術展演
全國青少年芭蕾舞藝術教育成果展演
“最美中國”全國歌舞展演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音樂中國》
……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協會名稱:
1、中文名稱: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
中文簡稱:全國藝協
2、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Artis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NAA
第二條
協會性質: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國各地藝術家和藝術愛好者自願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組織全國各地的藝術工作者,積極開展藝術宣傳、交流、研討、考級、比賽、評定、創作、培訓、講座等系列活動。弘揚中華民族文化藝術,促進國際文化藝術交流。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廣泛團結文化藝術工作者,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鼓勵和幫助會員提高文化藝術作品的質量和藝術感染力。
第五條
積極推動和支持藝術家和藝術工作者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潛心鑽研業務,開展藝術創作,交流藝術技藝,研究藝術理論,發展藝術教育,培養藝術人才和藝術後備力量,為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而努力奮鬥。
第六條
組織全國性比賽、評獎和專業等級認證工作,對優秀的創作成果、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組織、教育、編輯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藝術家和藝術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七條
成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和學術研究會。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中華各民族及民間藝術文化遺產,向國內外推廣中華民族藝術的優良傳統,弘揚中華文化藝術。
第八條
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報紙、雜誌和網站,不斷提高質量,增強嚮導性、思想性和藝術性。
第九條
尊重全國各民族藝術傳統和特色,大力培養民族藝術家,促進全國各民族藝術發展,加強全國各民族之間的藝術交流,鞏固和擴大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
第十條
高舉愛國主義的旗幟,增進各民族、各地區及海外僑胞藝術家的聯繫、交流與團結,弘揚中華民族文化。
第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相關權益。
第十二條
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入會。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合法經營藝術類商品及出版物、藝術教育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由團體法人(負責人)申請,報本會審核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五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的全球各地區藝術家、藝術機構的專業權威人士和在藝術創作、藝術表演、藝術評論、藝術研究、藝術編輯、藝術交流、藝術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並年滿18周歲(含),符合入會條件的人員,由本人申請,兩名本會會員介紹,或經申請人所在的團體推薦,報本會審核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后,可成為本會專家會員。
第十六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熱愛藝術事業,已取得各地權威機構認可的專業文化藝術工作者或各藝術院校學生,藝術類社會團體的負責人,藝術品製造企業的負責人、技師,專業雜誌、報刊的藝術評論員,廣大藝術愛好者、工作者以及其他相關人士,由本人申請,報本會審核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后,可成為本會專業會員。
第十七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自願接受本會各項指導的藝術愛好者,由本會會員介紹,也可經各地藝術組織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報本會審核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后,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交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享用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本會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批評教育、暫停會籍、直至取消會籍的處分。凡因調離文化藝術工作崗位並長期不從事藝術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序勸其退會。
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執行機構。其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
7、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個團體會員單位推舉一名駐會負責人作為理事人選;其餘理事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中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后,由原單位另行推舉替補人員報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若干組織機構和工作委員會,在主席、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4、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理事、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工作或我國藝術工作中有較大影響的;
3、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會議和主席團會議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理事會議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由主席授權的駐會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在開拓和發展我國藝術事業中貢獻卓越、德高望重的中外藝術家可擔任名譽主席和顧問。名譽主席由主席團推舉,顧問由主席團聘請,名譽主席和顧問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條
對違犯國家法律和協會《章程》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社會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如因故需終止活動,須由主席團提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后,辦理註銷登記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中華全國藝術家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