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審計
國家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工作
外部審計是指由審計機關派去的審計人員或社會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準確性、真實性和效益性所進行的審查,並對審查結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它包括由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和社會審計組織中的審計師或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即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
審計( ; )指獨政府企業單審計構審計,及獨執業務計務委託審計。
審計際企業虛假、欺騙系統檢查,鼓勵誠:審計避免,企業努避免審計彩。
財政、銀、稅務職,管轄區各單業務(稅繳貸資況)檢查,屬審計,談審計,濟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信貸監督。
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審計署以及各 省、市、自治區、縣設立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政活動、執行財經法紀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性 進行審計監督。
社會審計是指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其主體是註冊會計師。
外部審計的優點是審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不存在行政上的依附關係,不需看企業的眼色行事,只需對國家、社會和法律負責,因而可能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但是,對於外來的審計人員不了解內部的組織結構、生產流程和經營特點,在對具體業務的審計過程中可能產生困難。此外,處於被審計地位的內部組織成員可能產生抵觸情緒,不願積極配合,這也可能增加審計的難度。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聯繫: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總體目標是一致的,兩者均是審 計監督體系的有機組成部門。內部審計具有預防性、經常性和針對性,是外部審計的基礎,對外部審計 能起輔助和補充作用;而外部審計對內部審計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導作用。由於內部審計機構和外部審計機 構所處的地位不同,它們在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和公證作用方面又有較大的差別。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區別:
1、在審計性質上,內部審計屬於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履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只對本單位負責;外部審計則是由獨立的外部機構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簽證活動,對國家權力部門或社會公眾 負責。
2、在審計獨立性上,內部審計在組織、工作、經濟方面都受本單位的制約,獨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審 計在經濟、組織、工作等方面都與被審計單位無關係,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3、在審計方式上,內部審計是根據本單位的安排進行審計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審計大多 則是受委託施行的。
4、在工作範圍上,內部審計的工作範圍涵蓋單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風險管 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等;外部審計則集中在企業的財務流程及與財務信息有關的內部控制方面。
5、在審計方法上,內部審計的方法是多樣的,應結合組織的具體情況,採取各種不同的方法,其中也 可以包括外審的一些程序;外部審計的方法則側重報表審計程序。
6、在服務對象上,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單位負責人;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 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各相關利益方。
7、在審計報告的作用上,內部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不能向外界公開;國家審計除涉及商業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要對外公示;社會審計報告 則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8、在審計對象上,國家審計以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及大型骨幹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運作情況為主;社會審 計對象則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單位;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 動。
9、在審計許可權上,國家審計代表國家利益,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既有審查權,也有處理權;社會審計只能對委託人指定的被審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鑒證;內部審計有審查處理權,但其內向服務性決定了其強制性和獨立性較國家審計弱,其審查結論也沒有社 會審計的社會權威性高。
10、在審計監督的性質上,國家審計屬於行政監督,具有強 制性;社會審計屬於社會監督,國家法律只能規定哪些企業必須由社會審計組織查賬驗證,而被審計企業 與社會審計組織之間則是雙向自願選擇的關係;內部審計是單位自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