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證明
行政證明
行政證明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提出的、尚未肯定其,予以真實性的事實和法律關係審核以肯定其真實性並加以表明的行政行為。
行政證明作為一種觀念表示行為,雖然涉及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但並不直接創設權利義務,因而是一種觀念表示行為而非意思表示行為。行政證明是行政主體能夠產生具有觀念效果的行為,其實際上已經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表現為其對某種事實或法律關係賦予了法律上的證明效力,因而屬於准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證明是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有關法律事實、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的行為,如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行政主體開具納稅收據、罰沒收據、繳費收據的行為等。凡是屬於法定的證明事項,公民均有權申清辦理行政證明,只要符合法定條件,行政主體無權拒絕。
同時,行政證明又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證明機關在對證明申請經過審查、鑒定后,應該出具法定的證明文書。證明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若無相反的證據,則不能推翻證明文書所確認的事實。此外,對於某些法定須由行政主體出具證明文書的事項,無須公民的請求,行政主體即具有證明之義務,否則即構成行政違法。例如,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主體收繳罰款,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即構成違法,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一)行政鑒證
行政鑒證是指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對有關的民事行為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證明的活動,主要是工商行政機關等對民事合同等經濟活動實施行政管理的一項行政措施,屬於一般證明行為的範疇。
(二)行政認證
行政認證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對產品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或者安全標準等而出具證明的行為。認證是國際上通行的生產和貿易管理制度,由法定權威機構證明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符合相應規範、要求和標準,從而給予證明的行為,例如頒發受法律保護的認證證書、標誌等。符合標準的產品,可以申請相應的認證證明。
(三)公證
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活動。公證機構行使的是國家證明權,屬於行政權力的範疇。
公證與鑒證同屬准行政法律行為,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其一是主體不同。
其二是效力不同。
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強制執行效力,並可以在域外發生法律效力;鑒證則不具有這些效力,並只在國內具有證明力,不能在域外發生法律效力。
其三是證明範圍不同。
公證可以證明各種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不受行業、當事人類別、行為性質和內容的限制;而鑒證只能證明行政機關主管範圍內的合同行為。
其四,公證機構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條件、方式進行證明活動,公開性、規範性強;而行政鑒證在這些方面則沒有明確規定,工作的透明度、規範性較差。
由此可見,公證與行政鑒證在主體、效力、範圍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需要,正確選擇用公證或鑒證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