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學

教會法學

教會法學又稱“寺院法學”。通常指中世紀歐洲天主教僧侶的法學。12世紀中期隨著教會勢力的不斷擴大和教會法獲得系統發展,逐漸產生和發展。當時隨著對教會法學研究的展開,出現了許多教會法學家和教令學家,併產生了不少有關教會法的專著和註釋等綜合彙編,最重要的是,《格拉奇教令輯要》、《教會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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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教會法又稱“宗規法”“寺院法”。①泛指羅馬天主教、東正教和基督教其他教派教會法規的總稱。②在法學著作中通常專指西歐中世紀羅馬天主教會的法律。是西歐中世紀法律的基本構成因素之一。產生於基督教會的形成和演變過程中,隨著教會神職人員司法權的擴大而逐步發展。最初內容僅限於規定神職人員的宗教紀律和行為準則。10—15世紀,隨著教會權力不斷提高,教會立法權不斷擴大,教會法院也成為中世紀獨立的司法體系。凡涉及教會利益的案件或涉及教會經濟利益及婚姻案件等,均歸教會法庭審理。以基督教神學作為思想基礎。主要淵源有:《聖經》、教皇教令集、宗教會議決議、羅馬法的某些原則和規範、地方習慣法的某些原則和規範。其中《聖經》是最重要的法律淵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內容不僅規定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生活等行為規則,並在教會與世俗政權的關係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繼承、犯罪、刑罰等各方面都有規定。對教會法規的編纂始於1139—1142年波倫亞僧侶格拉奇所編的《格拉奇教令輯要》,其在西歐具有很髙權威,成為各地法庭適用教會法及各大學研究講授教會法的主要依據,為教會法發展成為獨立的法律體系奠定基礎。13—14世紀羅馬教廷曾多次進行教會法編纂工作。1582年教皇格里哥利十三世(1502—158)將《格拉奇教令輯要》及其後的幾部教令集彙編在一起,編成《教會法大全》,其一直沿用至1917年才為《天主教會法典》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