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中華白海豚保護規定

廈門市中華白海豚保護規定

廈門市中華白海豚保護規定,是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第65號文件,1997年10月18發布,1997年12月01生效。具體內容包括廈門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實行非封閉式管理,其範圍界定為第一碼頭和嵩嶼聯線以北,高集海堤以南的西海域和鍾宅、劉五店、澳頭、五通四點聯線的同安灣口海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並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一切破壞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中華白海豚資源的調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定保護髮展規劃,實施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各項管理制度,組織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和改善中華白海豚的生存環境,保護和增殖中華白海豚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和因誤入港灣而被困的中華白海豚時,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報告市漁政管理機構處理;誤捕入網的,應當及時放生;發現已經死亡的中華白海豚應當及時報告或送交市漁政管理機構處理等內容

出台背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發布日期】1997-10-18
【生效日期】1997-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廈門市中華白海豚保護規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1997年10月18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為保護珍貴、瀕危的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廈門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實行非封閉式管理,其範圍界定為第一碼頭和嵩嶼聯線以北,高集海堤以南的西海域和鍾宅、劉五店、澳頭、五通四點聯線的同安灣口海域。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海域為保護區外圍保護地帶。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並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一切破壞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中華白海豚保護髮展專項資金,專門用於中華白海豚資源的保護和廈門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以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活動。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共同保護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
第五條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管理機構負責廈門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以及對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
交通、港務監督、海洋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廈門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協調。
第六條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中華白海豚資源的調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定保護髮展規劃,實施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各項管理制度,組織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和改善中華白海豚的生存環境,保護和增殖中華白海豚資源。
第七條加強中華白海豚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有關中華白海豚的科學知識及救助措施,增強市民自覺保護中華白海豚的意識。
第八條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實施人工放流,增殖水產資源,豐富中華白海豚的餌料。
第九條依據廈門市海域功能區劃,限制西海域海水養殖,適度控制同安灣口海域海水養殖規模,保障中華白海豚有一定的自由活動空間。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和因誤入港灣而被困的中華白海豚時,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報告市漁政管理機構處理;誤捕入網的,應當及時放生;發現已經死亡的中華白海豚應當及時報告或送交市漁政管理機構處理。
第十一條禁止捕捉、殺害中華白海豚。為對中華白海豚進行科學研究、資源調查必須捕捉的,以及為人工繁殖中華白海豚,必須從自然水域中獲取種源的,依法向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向國務院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特許捕捉證,並接受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禁止出售、收購、運輸和攜帶海區野生的中華白海豚或者其產品。
第十三條禁止電、毒、炸魚等破壞中華白海豚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廈門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海上船舶除執行緊急任務或搶險救災、救護等特殊情況外,內港航速不得超過8節,同安灣海域航速不得超過10節;
(二)禁止底拖網和高2米,連續長度150米以上的流刺網作業;
(三)禁止以娛樂或盈利為目的的高速摩托艇滑水活動;
(四)設置排污口,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排污處理設施,污水排放應達到國家和本市水污染排放標準的要求;
(五)進行水下爆破、填海工程和將泥沙直接推入海里,施工單位必須報經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並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減少對中華白海豚資源的損害。
嚴格控制對以娛樂或盈利為目的的快艇的營運審批。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或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對下列行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廈門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及拯救、保護、馴養繁殖中華白海豚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模範執行保護中華白海豚的相關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三)發現破壞中華白海豚資源的行為,能及時制止或者檢舉有功的。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非法捕捉、殺害中華白海豚的,由市漁政管理機構沒收捕獲物、捕捉工具,並處以相當於捕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未按特許捕捉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捕捉的,由市漁政管理機構沒收捕獲物、捕捉工具,吊銷特許捕捉證,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中華白海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漁政管理機構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漁政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的,由市漁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的,由市漁政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的,由市漁政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