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是天津市機構改革中新組建的政府部門。

簡介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務局(市引灤工程管理局)的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市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相關機構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不再保留市引灤工程管理局牌子。

機構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度。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區政府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本市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本市減排目標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定本市大氣、水、海洋、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涉核安全協調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監督管理放射源防護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監督管理。按規定審查和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落實國家頒布的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我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本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計劃和政策。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提出督察問責建議。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市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十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組織推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招商引資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天津。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生態保護規劃方面的職責分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管轄海域內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

機構設置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內設機構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內設2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領導公務活動。擬訂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值班工作。負責機關黨政文電、檔案、密碼、印章、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消防、綜治、維穩和電子政務、政務公開、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辦公自動化工作。承擔局黨組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專題會的準備、記錄、組織協調與會議紀要起草等會務工作。起草綜合性會議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報告、講話。審核重要文件、公報、文獻等。組織督查、信息專報、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公務接待、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工作。承擔市績效考評具體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公文、檔案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處
負責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業務綜合工作,以及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組織制定本市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組織開展區績效考評環保指標考核評估工作,承辦市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牽頭推進區域環境保護合作交流,承擔排污權交易京津冀協同發展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處室負責具體承擔跨省跨流域環境保護協作小組涉及我市的日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衛生城市創建的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根據授權監督各區、各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市級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察。根據授權對各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提出督察問責建議。負責督察結果和問題線索移交移送及其後續相關協調工作。承擔督察報告審核、匯總、上報工作。組織實施中央、市委督察整改情況調度和抽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限批、約談等涉及黨委、政府的有關事項。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監察一處
負責河東區、河北區、濱海新區東麗區寧河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察並參與相關督察工作,擬訂有關計劃、方案。監察轄區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參與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監察二處
負責和平區、紅橋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薊州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察並參與相關督察工作,擬訂有關計劃、方案。監察轄區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參與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監察三處
負責南開區河西區、津南區、西青區靜海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察並參與相關督察工作,擬訂有關計劃、方案。監察轄區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參與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指導直屬單位、各區生態環境局機構改革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直屬單位處級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幹部獎懲等工作。承擔區生態環境局處級幹部選拔任用和考核工作,負責生態環境領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幹部職工和直屬單位處級幹部人事檔案管理,指導直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考核、招錄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開展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招聘工作。指導局屬社團組織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組織貫徹落實有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方面的政策。負責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和生活待遇。會同有關處室做好機關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和黨員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經費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法規與標準處(執法監督處)
負責建立健全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組織對發送至本單位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等規章提出有關生態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實施本市生態環保法制培訓,對各區生態環境局法制工作進行指導。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清理和法規后評估。指導依法行政、普法、立法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有關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市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規劃、計劃、管理辦法,承擔地方標準組織立項、綜合協調、審核報批及備案工作,組織標準實施評估工作。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探索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財務處(審計處)
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能力建設。承擔本市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固定資產、職工社保和公積金繳納等管理工作。負責接受委託組織開展局屬單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相關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會同市財政局負責中央環保專項資金和市級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綠色採購、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經營性實體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推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招商引資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大氣環境處
負責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本市大氣污染防治政策、法規、規章、標準、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建立對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動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工作。組織開展大氣環境形勢分析,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處
負責本市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協調實施本市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氣候變化相關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負責雜訊、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本市雜訊、光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規章、標準、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聲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水生態環境處
負責本市地表水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組織擬訂本市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規、規章、標準、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並監督實施水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組織實施跨區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調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參與指導農業面源水污染防治。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土壤生態環境處
負責本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政策、法規、規章、標準、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
負責本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政策、法規、規章、標準、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核固體廢物進口申請。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出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新化學物質環境監管。負責相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自然生態保護處
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市生態保護修復監管政策、法規、規章、標準。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組織落實國家制定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管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推動生態示範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創建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機動車污染防治處
負責本市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市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規章、標準、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機動車污染形勢綜合分析研究,提出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階段性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核與輻射監管處
負責本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市核安全、輻射安全、電磁輻射和輻射環境保護法規、規章、標準、規劃,並監督實施。牽頭負責涉核安全協調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監督管理放射源防護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本市輻射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和相關培訓。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對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相關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八、海洋生態環境處
負責本市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組織擬訂本市海洋生態環境監管的政策、法規、規章、標準、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監督協調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監督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負責本市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劃定傾倒區。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政務服務處
負責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政務服務事項的統一組織管理協調,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的政務服務工作。承擔進駐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指導區生態環境保護政務服務的實施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負責從源頭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許可控制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擬訂並組織實施政策、規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相關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組織編製和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准入清單。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市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事中事後監管有關工作。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日常管理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科技與監測處
負責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生態環境質量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製生態環境質量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公報。負責組織本市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工作。承擔環境科技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生態環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工程示範和最佳實用技術推廣應用。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宣教與國際處
負責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局黨組落實意識形態工作。協助協調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採訪報道。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市生態環境政務新媒體矩陣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隊伍建設。組織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國際生態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保護事務。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管理工作。組織貫徹落實國際生態環境合作與交流計劃,開展本市與國外友好城市生態環境合作交流。擬訂局外事工作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的審批手續並開展外事教育。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研究室
負責組織開展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研究。參與制定生態本市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產業政策。推動落實局全面深化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調研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研究相關資料管理及提供重要環境保護信息參考工作。指導和督促區生態環境局開展生態環境政策研究和調研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機關黨委辦公室
協助局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協助局黨組做好民主生活會和理論學習中心組服務工作,組織直屬單位、指導區生態環境局落實組織生活制度。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發展及黨費管理。負責局黨風廉政建設,按照管理許可權,調查處理機關及直屬單位發生的違反黨紀案件,受理黨員控告、申訴,牽頭組織局巡察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統一戰線和政工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單位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天津市流域環境行政執法隊)
天津市生態環境綜合保障中心(天津市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天津市環境規劃院)(天津市低碳發展研究中心)
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現任領導


局長:溫武瑞
黨組成員、副局長:陸文龍
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史津
黨組成員、副局長:苗加興
黨組成員、紀檢監察組組長:孫向君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潔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孫韌
二級巡視員:付永榮
二級巡視員:邵玉林
二級巡視員:郭福吉

所獲榮譽


2019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省級組織單位評審結果,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排名第二十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