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東

漢語名詞

原始股東是漢語名詞,拼音為yuán shǐ ɡǔ dōnɡ,就是在在公司籌辦過程中,是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也是公司的原始股東,或者說是初始的出資人,因而對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行為負有責任。

釋義


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主體參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初設立活動,在公司章程上簽名且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設立人。

與股東的區別


1、法律層面不同合伙人存在於合夥企業,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存在於有限公司當中,享有《公司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公司治理層面不同一般公司當中的創始股東、真正參與公司運作管理的股東成為合伙人。而僅僅投錢,追求回報,不參與經營的投資人成為股東。
3、命名限制不同合夥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4、資本金限制不同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
5、繳納稅費不同合夥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對其所取得的公司紅利或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