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縣政府
宣化縣政府
春秋時期屬冀州地,秦漢三國時為上谷郡,隋唐時為懷戎縣,宋元時為宣德縣,清康熙32年(1693年)始置宣化縣,到清末曾發展為張宣一帶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與大同、保定二府齊名,至民國17年(1928年)劃歸察哈爾省。解放后,宣化縣區劃和隸屬關係幾經變易,直到1984年改由張家口市管轄至今。
地貌呈盆地狀,地形主要由河川平原、淺山丘陵和深山區三部分組成。氣候屬中溫帶亞乾旱氣候,年降雨量300—400mm,無霜期限110—140天,年均氣溫7. 7℃.
宣化縣是農業大縣,有耕地61.54萬畝,糧食產量常年穩定在15萬噸,已經形成了高產玉米、玉米制種、無公害蔬菜、規模養殖、果品等主導產業區。礦產資源豐富,已探明儲量的礦產有9種,主要有金、赤鐵、磁鐵、煤、錳、鉬、膨潤土等礦藏。旅遊資源十分豐富,有戰國遺址、元明建築和明代長城等古代遺產,也有自然風光優美、海拔1997米的鳳凰山等旅遊勝地。
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縣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2、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變或撤銷所屬各級級撤銷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
4、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執行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管理全縣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7、保障城鄉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8、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兒童及少數民族的各項權利;
9、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宣化縣人民政府有縣長1名,副縣長9名,縣長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縣長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的工作,縣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
宣化縣政府駐地位於宣化城內東馬道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