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貽直

史貽直

史貽直(1682-1763年),字儆弦,號鐵崖,江蘇溧陽縣人。清朝大臣。

康熙三十九年(1699年),中進士,授檢討。歷充雲南主考、廣東督學、贊善、侍講、太子庶子、講讀學士。雍正元年(1723年),任內閣學士。次年,升吏部侍郎。後來署理閩浙總督,升左都御史,協理西安巡撫,又升戶部、兵部尚書。乾隆初年,歷任湖廣、直隸總督。乾隆九年(1744年),授文淵閣大學士兼吏部尚書。乾隆二十五年(1755年),他為次子史奕昂擔任甘肅布政司寫信給巡撫鄂昌,被告發而削職。乾隆二十七年(1757年),入朝拜相。乾隆二十八年(1758年),去世,追贈太保,謚號“文靖”,入祀賢良祠。

人物生平


早年仕途

史貽直於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出生,江蘇溧陽人。史貽直少年的時候十分熟悉古代的典章制度。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中進士,時年十九歲。自檢討五次遷升到侍讀學士。雍正初年,命其在南書房行走,再遷移為吏部侍郎,歷任工部、戶部尚書。
命如河南按總督田文鏡劾信陽知州黃振國等,定讞入告。上蔡知縣張球,文鏡所嘗薦,貽直等發其諱盜。下吏議,文鏡疏自劾。復命如山西按前總督年羹堯領河東鹽政,私其子撓鹽法。雍正七年(1729年),復命如福建按巡撫朱綱劾按察使喬學尹等,並論如律。雍正帝獎其公當,命署福建總督。福建水師巡海,挾市易物蝕關稅,貽直為申禁。福州、興化、泉州、漳州四府以米少,倉谷不如例易,貽直請以台灣應輸兵米易谷運四府,以次舊存新;內地兵戍台灣,往還擾番社,貽直請下台灣總兵,戍兵往還,遣裨將檢押:皆如所議行。
雍正八年,調署兩江總督,以本籍疏辭,勿許。授左都御史,仍留兩江。雍正九年,召還。時師征準噶爾,陝西、甘肅當師行道,任餽餉。命偕侍郎杭奕祿等宣諭化導,旋命協理陝西巡撫,擢兵部尚書,仍留陝西。雍正十年,署巡撫。廷議禁燒鍋,下諸行省。貽直疏言:“年豐糧羨;燒鍋亦民間謀生之一事。當視年事豐歉,審民力盈虛,加以董勸。”上許為得因時制宜之意。湖廣總督邁柱請疏湖廣荊子關至陝西龍駒寨水道,便轉餉。貽直疏言:“荊子關至龍駒寨,舊有丹河,行兩山間,紆折三百七十里。夏秋間民引以溉田,築堰蓄流,涓滴必爭。雨後山水驟至,纖路輒斷,實不宜於挽運。臣察湖廣轉餉艱難,當於河南府陝州傍河諸州縣積穀,行轉搬之策。浚治丹河,宜若可緩。”上韙貽直言,格邁柱議不行。旋授戶部尚書,總理陝西巡撫。

高宗初年

雍正十三年七月,召還。八月,世宗崩,高宗即位,貽直入對,高宗出世宗遺念衣賜貽直,勖以始終一致。貽直泣,上亦泣不止。貽直疏言:“科道及吏、禮二部宜循舊制用科目;官吏遷擢,捐棄階資,幸進者不以為公,沉滯者不勝其怨,宜亦循舊制存階級;河南各州縣報墾砂礫山岡,按畝升科,小民鬻兒女以應輸將,州縣官勸捐,有損國體。請簡廉明公正大臣撫綏其地,則情弊立見。”事下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行。
尋命署湖廣總督。乾隆元年,疏言:“舊制州縣虧倉谷,議罪:谷一石當銀一兩,時值實不及。諸雜糧皆視谷,尤失平。”部議米一石當銀一兩,谷及諸雜糧皆當銀五錢,著為令。武昌城西南當江、漢合流處,舊有長堤。貽直令所司履勘重築,自王惠橋至土城磯,堤千三百餘丈,期三歲而畢。湖廣為兩淮行鹽地,而地錯入川、粵,凡巴東、歸州、道州、寧遠等九州縣民私食川、粵鹽,兩淮鹽政尹會一以為言。貽直言湖廣行兩淮鹽歲七十餘萬引,諸州縣僻遠,兩淮鹽不至,強而行之,官商且交困。部議如貽直奏。湖南城步等縣苗酋蒲寅山、鳳老一等為亂,貽直與巡撫高其倬等討平之,上嘉其勞。召還,歷工、刑、兵、吏諸部尚書。乾隆七年,命署直隸總督。復召還,協辦大學士。九年,授文淵閣大學士。乾隆十年三月,加太子太保。

晚年歲月

貽直子奕昂,官山東運河道,以巡撫鄂昌薦,命署甘肅布政使。乾隆二十年,鄂昌坐事籍沒,得貽直請託狀,上念貽直勤慎,不深罪,令致仕回籍,召奕昂還京。乾隆二十二年,上南巡,貽直迎駕沂州,令在家食俸。尋召還,仍授大學士。途中病作,遣御醫就視。至京,命領工部尚書,加太子太傅。乾隆二十五年,上以貽直成進士已六十年,賜詩獎為“人瑞”。尋命遇祀典不必隨班行禮,以肩輿入直。乾隆二十七年,貽直乞致仕,命不必兼攝工部,歲加俸五百金。乾隆二十八年,卒,年八十二,贈太保,祀賢良祠,謚文靖。
《清史稿·列傳九十》有記載。

人物評價


趙爾巽等《清史稿》:貽直為政持大體,不苟為異同。性強記,飭舉止,善為辭令。

家族成員


父親
• 史夔,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進士,太子詹事。
兒子
• 史奕簪,乾隆十年進士,官拜太子左春坊左贊善;
•徠 史奕昂,以舉人授刑部員外郎,自署甘肅布政使召還京,旋授福建按察使,再遷兵部侍郎,以口語罷;
• 史奕朅,官山西潞安知府,高宗命留京侍貽直,授四品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