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良

河北省邢台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李俊良,男,漢族,1958年8月出生,河北清河人,1974年2月參加工作,197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河北省邢台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8年8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俊良作出逮捕決定。2018年10月,李俊良涉嫌受賄罪一案,由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4.02—1977.02,清河縣下鄉插隊知青;
1977.02—1977.10,清河縣廣播局科員;
1977.10—1985.10,清河縣委辦公室科員;
1985.10—1985.12,清河縣連莊鎮黨委副書記;
1985.12—1987.04,共青團清河縣委副書記
(其間:1983.08-1986.07在河北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函授學習);
1987.04—1989.11,共青團清河縣委書記;
1989.11—1992.12,清河縣黃金庄鎮黨委書記;
1992.12—1994.08,清河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機關黨委書記;
1994.08—1998.01,內丘縣副縣長;
1998.01—2000.02,內丘縣委常委,副縣長(分工政府常務工作)
(其間:1995.08—1998.07,在中央黨校函授黨政專業學習);
2000.02—2002.03,內丘縣委副書記,副縣長(分工政府常務工作)
(其間:1998.09-2001.07,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科學社會主義專業學習);
2002.03—2006.02,內丘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6.02—2010.11,邢台市橋東區委書記;
2010.11—2012.04,邢台市水務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2.04—2014.02,邢台市水務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4.02—2017.04,邢台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7.04—2018.08邢台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9日,邢台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俊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23日,經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紀委監委對邢台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李俊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俊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長期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違規借用下屬企業車輛;違反工作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干預插手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和相關企業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俊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背黨的宗旨,理想信念喪失,私慾膨脹,大搞權錢交易,破壞任職單位政治生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俊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檢方逮捕

2018年8月27日從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河北省邢台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俊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河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近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俊良作出逮捕決定。
2018年10月,河北省邢台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李俊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俊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俊良,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衡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俊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