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縣審計局
林甸縣審計局
工作職能在縣政府和市審計局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在縣政府和市審計局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縣屬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縣屬國有企業,以及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有計劃地進行審計。
對縣屬國家建設項目,即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縣屬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縣審計局的審計監督。
對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以及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的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社會捐贈資金,包括境內外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縣審計局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根據工作需要,縣審計局可以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或者授權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
依法對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的內部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1.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負責對縣直屬各委、辦、局正職領導(含副科級單位正職)和科級、副科級事業單位正職領導幹部以及縣直國有獨資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的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晉陞、調任、轉任、輪換、退休、辭退、解聘、辭聘等事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2.局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情況綜合、文電管理、信訪接待、人事財務管理、車輛安全等日常工作;負責崗位目標責任制檢查、“爭先創優”檢查、文明創建等綜合性檢查考評工作;負責審計業務綜合、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黨建、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幹部培訓、計劃生育、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收繳工作;負責退休職工管理工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財政金融審計股。擬定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各鄉、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按照授權負責審計縣轄區內金融、保險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
4.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5.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審計由縣政府管理、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和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氣象、國土、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6.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負責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的概預算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建設項目和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股長:朱小彥,辦公室電話3321218。辦公地點:縣政府大樓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