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銷退稅

出口報關相關稅收

企業出口貨物后,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準時收匯,並以出口收匯核銷單為主線索向註冊地外匯局提供必需的單證和按照必需的程序進行出口收匯核銷.

介紹


企業出口貨物后,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準時收匯,並以出口收匯核銷單為主線索向註冊地外匯局提供必需的單證和按照必需的程序進行出口收匯核銷.核銷后,企業憑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退稅聯”向稅務局辦理出口退稅,享受出口優惠政策.

條件


可以退(免)稅的貨物所應具備的四個要件:
第一,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稅範圍的貨物;
第二,必須是已經報關離境的貨物;
第三,必須財務上已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第四,必須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
第五,必須是一般納稅人的企業。

退稅流程


核銷和退稅申報所需資料
收匯核銷所需資料:
2,報關單(出口收匯專用聯),前提已以電子口岸交單
3,銀行結匯水單
4,出口收匯核銷表(一式兩份)
退稅申報所需資料:
1,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2,報關單(退稅專用聯),前提是在電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稅子欄目下已交單
3,進項發票(已認證)
4,出口合同
以上四種資料把報關單順序,外加封皮封底裝訂
另外所需三表一盤:
1,出口退稅匯總表(一份)
2,出口退稅出口明細表(三份)
3,出口退稅進貨明細表(三份)
4,轉為正式申報後生成的資料導入U盤
出口的大概流程
1,申領核銷單
2,核銷單網上進行口岸備案,做報關資料(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一般貿易的報關單,核銷單等給貨代,以便報關)
3,拖箱,工廠裝櫃(在這裡要特提一點,大多數的是FOB成交價,客戶指定貨代,一般情況允許的情況下,盡量不要用指定貨代來拖櫃,他們的費用高的嚇死人,你可以自行拖櫃)
4,起運
5,在中間的這一段時間內,為了退稅能及進行,可以讓工廠及時開票,認證,催匯,催單等操作
6,單證退回后,先進行核銷單和報關單電子口岸交單工作(也可以不等退回,先行操作,企業可自行選擇)
7,核銷
8,退稅
出口退稅的時間和單證之間的聯繫
一般正常的操作流程是認證發票---銀行結匯(出具水單)---核銷----退稅
但是在現實過程中總是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造成不能按這個步驟走,比如說:
1,不能及時收匯
這裡面有多種操作方法,大概說一下,
一個是沒有及時收匯可以從別的水單進行拆借,
二個是大多數地方在沒有核銷的情況下,是可以在90天內先行進行退稅申報,以免超期,這叫單證不全申報,等以後核銷單核過之後再補上,也是可行的
要注意一點:核銷的期限是報關出口后180天內,如果180天沒有及時收匯,就算你前期進行退稅申報,也是餘事無補,也要視同內銷徵稅,所以及時收匯,催匯也是比較重要的
時間關係:
1退稅申報期:90天
2核銷期:180天
3發票認證期:90天,但是外貿企業有個不成文的規定,是開票后30天內要進行發票認證
單證備案
退稅申報后,在15天內要及時進行單證備案,所需單證如下:
1單證備案明細表
4場站收據
有些地方特別要求外加兩樣東西:一個是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明細表
然後外加封皮裝訂,放司備查.

不能退稅


1.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4.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6.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稅率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鋼材、有色金屬加工材、農藥、醫藥、化工產品、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的出口退稅,共涉及商品品種400餘個。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分析人士指出,這是我國自2008年下半年針對外需回落重啟上調出口退稅政策以來,首次對這一政策進行反向調整。
“從兩部門列出的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中可以看出,此次調控主要針對部分高污染、高耗能產品。”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指出,此舉是上月初國務院部署節能減排工作以來,政府出台的又一“鐵腕”調控舉措。
根據兩部門列出的清單,此次調控力度空前,很多商品如氯硝丙烷、雙氯酚等原先享受的出口退稅率均在13%或17%的水平。
“從前期頻繁上調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到此次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如此大力度政策調控更加凸顯決策層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意圖。”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說。
官方數據顯示,“十一五”前4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累計下降14.38%,這意味著我國要實現“十一五”降低20%左右的目標仍十分困難。
張斌認為,取消部分鋼鐵、化工產品等“兩高”商品的出口退稅,實際上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經濟手段增加這些企業的生產成本,有助於推進節能減排,抑制過剩產能,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白景明指出,此次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一方面是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另一方面也是我國加快完善稅收政策,更好發揮稅收工具調控作用的體現。
“在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大背景下,未來我國稅收政策改革的一大方向,就是強化稅收促進資源節約、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作用,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白景明說。
相關閱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澱粉;
5. 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
6. 部分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