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效應
稅收效應
稅收徠效應是稅收作用所產生的效果。即稅收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影響經濟。稅收對經濟的影響是十分廣泛的。對某一種商品、所得或行為徵稅,不但可能直接影響納稅人的收入,從而影響其生產、工作的積極性,以及對生產與消費商品的選擇,而且還可能間接影響國民經濟其他方面(如儲蓄、投資等),甚至影響社會生活方面(如對政府的感激或抱怨等) 。
稅收效應是指政府課稅所引起的各種經濟反應。政府課稅除為滿足財政所需外,總是要對經濟施加某種影響。但其影響的程度和效果如何,不一定會完全符合政府的最初意願,納稅人對政府課稅所作出的反應可能和政府的意願保持一致,但更多的情況可能是與政府的意願背道而馳。比如課稅太重或課稅方式的不健全,都可能使納稅人不敢去盡心儘力地運用他的生產能力。又如政府課徵某一種稅,是想促使社會資源配置優化,但執行的結果可能是社會資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凡此種種,都可歸於稅收的效應。
稅收效應在理論上常分為正效應與負效應、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中性效應與非中性效應、激勵效應與阻礙效應等。在實際分析中,根據需要,稅收的效應還可進一步分為儲蓄效應、投資效應、產出效應、社會效應、心理效應等等。
某稅的開徵必定使納稅人或經濟活動作出某些反應。如果這些反應與政府課徵該稅時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一致,稅收的這種效應就謂之正效應;如果課稅實際產生的經濟效果與政府課稅目的相違背,稅收的這種效應則謂之負效應。例如,我國曾開徵的燒油特別稅,課徵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通過對工業鍋爐和窯爐燒用的原油和重油徵稅,以達到限制和壓縮燒油,實現以煤代油。如果有充分的數據說明,通過一年或若干年的課稅之後,政府課徵該稅所取得的收入越來越少,則說明工業鍋爐和窯爐燒用應稅油品的現象在逐漸減少,該稅發揮的效應是正效應。稅收負效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是1747年英國課徵的窗戶稅,徵稅的目的是想取得財政收入,但其結果是納稅人為了逃避該稅紛紛將窗戶堵塞。顯然政府通過該稅的課徵不僅未能使財政收入逐漸增大,反而使納稅人將窗戶封塞而減少了舒適。
政府課徵某稅究竟是在產生正效應還是在產生負效應,可用課徵該稅取得收入的環比增長率來測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收入環比增長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
如果政府課徵該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上式中收入環比增長率為正時,則該稅產生的效應是正效應;如果比率為零或為負,則說明該稅沒有產生正效應甚或產生了負效應。
如果政府課徵該稅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而是為了限制經濟活動向原有方向發展或促進其向新的方向發展,那麼上式中收入環比增長率為負時,則該稅產生的效應為正效應,如果比率為零或為下,則說明該稅無效應或產生了負效應。
在這裡,政府的職責在於應經常對稅收的正負效應進行分析,要根據產生負效應的原因,及時修正稅則,使課稅產生的效果和政府的初衷保持一致。
從稅收對納稅人的影響來看,一般可產生收入效應或替代效應,或兩者兼有。所謂稅收的收入效應,是指課稅減少了納稅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變了納稅人的相對所得狀況。稅收的收入效應本身並不會造成經濟的無效率,它只表明資源從納稅人手中轉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應而引起納稅人對勞動、儲蓄和投資等所作出的進一步反應則會改變經濟的效率與狀況。
稅收的替代效應是指當某種稅影響相對價格或相對效益時,人們就選擇某種消費或活動來代替另一種消費或活動。例如,累進稅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邊際效益減少,人們就會選擇休息來代替部分工作時間;又如對某種商品課稅可增加其價格,從而引起個人消費選擇無稅或輕稅的商品。稅收的替代效應一般會妨礙人們對消費或活動的自由選擇,進而導致經濟的低效或無效。
中性效應是指政府課稅不打亂市場經濟運行,即不改變人們對商品的選擇,不改變人們在支出與儲蓄之間的抉擇,不改變人們在努力工作還是休閑自在之間的抉擇。能起中性效應的稅我們稱之為中性稅。中性稅只能是對每個人一次徵收的總額稅─人頭稅,因為人頭稅不隨經濟活動的形式變化而變化,所以它對經濟活動不會發生什麼影響。但人頭稅由於課及所有的人,它可能會影響到納稅人家庭對人口多少的規劃。所以,即使是人頭稅,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說,在現代社會,完全意義上的中性稅是根本不存在的。
與中性效應相反,非中性效應是指政府課稅影響了經濟運行機制,改變了個人對消費品、勞動、儲蓄和投資等的抉擇,進而影響到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擇等。幾乎所有的稅收都會產生非中性效應,因而現代社會的稅收均屬非中性稅收。
稅收激勵效應是指政府課稅(包括增稅或減稅)使得人們更熱衷於某項活動,而阻礙效應則是指政府課稅使得人們更不願從事某項活動。但政府的課稅竟是產生激勵效應還是產生阻礙效應,取決於納稅人對某項活動的需求彈性。彈性很少,則政府課稅會激勵人們更加努力地工作,賺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證其所得不因課稅而有所減少;如果納稅人對稅後所得的需求彈性大,則政府課稅會妨礙人們去努力工作,因為與其努力工作,賺取收入付稅還不如少賺收入不付稅。
從宏觀上講,經濟全球化的稅收效應主要表現為經濟全球化會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國的稅收主權受到侵蝕。眾所周知,稅收主權是國家經濟主權的主要形式之一,經濟全球化加強了各國對國際經濟的依賴程度,在各國經濟逐步走向協調的同時,也必然要放棄一部分本國稅收上的利益,以實現稅收國際化的目標。
1.經濟貿易區域化對國家稅收主權的影響
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歐洲聯盟、北美自由貿易區以及其他各種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經濟貿易一體化區域組織相繼成立,這些組織都是由成員國政府按照規定程序簽署文件並經法定機構批准而組成的。這種一體化組織,設有共同機構,肩負調節或管理一體化範圍內有關事項的重任,而各成員國則負有服從或遵守的義務。這就意味著,在組建一體化組織的成員國政府與共同機構之間,客觀上已經發生了權力的轉讓與受讓。無論一體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形式如何,程度高低怎樣,都會產生一個超越國家的權力主體,而成員國則以承認這一主體並按規定向其讓渡一部分權力(包括一部分稅收主權)為條件,取得參與的資格。
稅收理論認為,國內稅收政策會對國內資源的配置產生扭曲效應,同樣,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稅收政策也同樣會對全球資源的配置產生扭曲效應,並會對經濟產生凈損失。這種扭曲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費者會在不同國家的商品之間做選擇,廠商會在不同國家的生產要素之間做選擇,勞動者會在不同國家工作與閑暇之間做選擇,居民會在國內與國外的儲蓄與消費之間做選擇等等。
徠此外,經濟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資本的全球化流動使投資者從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成為可能,從而增加了由稅收扭曲所帶來的福利成本。從歷史上看,經濟貿易區域一體化對於國家稅收主權的侵蝕,在歐盟的發展歷程中表現得更為突出。
2.國際資本市場對國家稅收主權的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際貿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一直佔主導地位。二戰後,資本逐漸脫去了民族主義的外衣,巨額瞬間貨幣交易以及貨幣實際需求量與名義需求量的脫節,使一國政府難以有效地監控這部分資本,更無法對其合理地課稅。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和交易形式對現有的稅收制度提出了新挑戰。此外,巨額貨幣交易引起的需求劇烈波動,嚴重地影響著匯率的短期變化,這種短期變化再加上投機產生的心理預期,往往演變成某種帶有長期性的走勢。匯率的動蕩不定,尤其是突發性的和大幅度的升降,會對一國經濟的穩定增長形成巨大的傷害,並進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和稅收政策的有效性。
3.跨國公司對國家稅收主權的影響
跨國公司的發展,給國際貿易帶來了重大的變化。據估計,目前國際貿易中大約有50%實際上是發生在跨國公司或多國公司的子公司之間。這種由母公司統籌管理的“公司內部貿易”和轉讓定價行為,是國際避稅的主要部分,對有關國家的稅收收入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4.國際稅收協調對國家稅收主權的影響
國際稅收協調發生在以政府機構為中心的上層建築領域,因而更加直接地涉及國家稅收主權問題。與參加區域化組織一樣,成員國無不以承認並服從國際稅收協調的權威性為前提。在協調的範圍內,一國的經濟活動和稅收政策已不再完全僅僅由本國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須遵從協調組織的決議和規則。實際上,國際稅收協調就是參與協調的國家以讓渡一部分稅收主權為前提,從而達到一種整體的狀態優化。毋庸置疑,國際稅收協調的強化對國家稅收主權將起到越來越大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還會對微觀經濟主體產生一定的影響。首先,納稅人的消費範圍不再局限於其居住的國家。一國有可能將其他國家的消費者吸引到自己國家中來,並對這種消費徵稅,從而增加稅收收入。相反,如果一國的居民從其他低稅國家購買商品,並且在將這些商品帶回本國時不需再繳納額外的稅收的話,那麼這對該納稅人的居住國而言,則是稅收的流失。其次,如果一國政府對生產要素課稅較重,但卻不能相應地提供較高水平的公共服務,那麼將對這些生產要素(如資本和勞力)產生“擠出”效應,使它們流向稅負較低的國家。再次,一國居民若將儲蓄存在國外,可能會少繳利息稅,或者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可少報收入。此外,市場的全球化對不同類型稅基的彈性產生的影響是不同的。其中,對金融資本的效應最強,對高技能的勞動力等因素的效應次之,對土地、已投資資本和低技能的勞動力的影響最小。另外,隨著金融資本在全球範圍的自由流動,至少必須在相關領域採取措施使得不同國家之間的稅負趨於均衡。否則,稅負的差異將進一步促使資本的國際流動,並帶來更大的扭曲效應,從而降低資源全球配置的效率。
經濟全球化對一國稅收制度的國際化、標準化提出了客觀要求。所謂國際化、標準化稅制就是在稅制結構及稅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國際慣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強調稅收公平和“國民待遇”原則,確保較高的稅收效率。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專家提出的標準,一個合理和“標準”的稅收制度應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條件:一是稅類、稅種較少,主要包括進口稅、貨物稅(有選擇地徵收)、一般銷售稅(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財產稅;二是稅率檔次不多,邊際稅率不宜過高;三是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應盡量地少,以減少稅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個稅種基本要素的規定應基本一致。如增值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社會保障等世界性稅種的內容,只存在著大同小異的具體規定。此外,稅制建立以後,還應建立科學合理,並具有國際化標準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納稅人能夠根據稅法規定自覺、切實地履行納稅義務,對納稅事項自行計算、自行申報和自行繳納;(2)稅務機關進行嚴格的納稅監督和稽查,並有權採取合適的強制措施對納稅人實施徵收管理;(3)徵收管理手段體現現代化和科學化,廣泛使用電子計算機技術,提高工作效率;(4)納稅人對稅收征管產生異議時,有權要求複議及至訴諸法律,政府有責任保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權利;(5)建立廣泛的信息網路,加強國際稅務聯繫和合作,防止國際避稅行為,保護稅務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的稅收制度應更多地考慮與國際通行的規則和慣例接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借鑒和運用國際上的稅收經驗和通行做法,顯得尤為必要。對照稅收國際化、“標準化”的原則和要求,比較和分析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尚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稅制結構功能缺位,各個稅類、稅種的地位、作用和稅種間的關係難以協調,稅制結構整體合力不夠。具體表現為:(1)各稅類、稅種功能結構不健全,存在著稅種重複與缺位的問題。世界上多數實行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稅、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增值稅主要體現組織收入的功能,所得稅主要體現經濟調控的功能,社會保障主要體現穩定社會的功能。我國稅制的現狀是:增值稅實行“生產型”的增值稅,不能達到對固定資產的充分抵扣;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徵,導致稅收的穩定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在所得稅上,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法,稅種設置重複。(2)現行稅率結構與國際相比差異過大,企業稅負過高。1994年稅制改革,稅率結構進行了較大調整。稅率結構趨於簡化,名義稅率有所降低,但與國際上同稅種的稅率結構相比,我國的實際稅率仍然較高。在流轉稅方面,我國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和13%,表面看,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20%和5%左右的稅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國實施“生產型”增值型的現實約束下,外購固定資產扣除不同於西方國家“消費型”增值稅,其所體現的實際稅率水平高於西方國家。在所得稅方面,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左右,乍看起來,與我國33%的稅率相差無幾。但實際上,在面臨的市場環境、資本結構及融資渠道與西方國家有根本區別的現實環境下,我國企業的稅收負擔遠遠高於西方國家企業,由此我國企業稅後的自我積累和發展能力明顯弱於西方國家的企業,不利於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第二,稅收制度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與國際規則和外國稅制存有衝突。加入WTO是我國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朝著稅收國際化目標所邁出的實質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我國的有關制度必須符合WTO有關協定的要求。烏拉圭回合最後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協定)對傳統的國際法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成為全球範圍內最具影響的投資法。該協議首次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際貿易規範引入到國際投資領域,把“國民待遇”運用到投資活動領域。作為國際投資約束規則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與“國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資措施,保證外來投資與本國投資的平等競爭。我國目前的對外商企業所實施的種種優惠政策,與該協議不相符合,這也對我國加入WTO后的正常經濟運行產生了消極影響。
第三,外資享受“超國民待遇”不利於在全國範圍形成統一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體系。按照現行稅制,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按區域或企業性質不同分別享受15%、4%和10%的低稅率。再根據數額的大小、貸款利息率的高低、時間長短、行業的不同、利潤匯出與再投資的差別,提供技術設備的先進與否等諸方面,從稅收減免期限、稅率的比例、退稅、所得額或銷售的計算、加速折舊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內資企業除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適用15%的稅率外,均按33%的稅率徵稅。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使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待遇優於內資企業,形成所謂“超國民待遇”,妨礙了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
第四,稅收政策與產業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經濟結構失衡。自80年代以來,我國稅法逐步形成了對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城市分別實行不同的傾斜政策的格局。這種分地區、分重點、多層次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重點地區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造成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利於地區間的分平競爭以及地區經濟結構的相互協調和發展。此外,對各經濟特區不分行業,不分生產或非生產性企業都實行“一刀切”的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產業及科技導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導外資向我國急需發展的瓶頸產業和高科技生產企業傾斜,造成各經濟特區的低水平重複投資,不利於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首先,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現行稅制,構建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新稅制體系。構建新稅制體系的總體要求是,建立統一、規範、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使之滿足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並同國際慣例接軌。從我國稅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來看,要達到這個總要求的條件已基本具備。目前,我國稅制改革的重點應是:
對現行稅制結構逐步進行合理調整。適當降低流轉稅比重,提高所得稅比重;逐步建立以增值稅、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
按照國際規範改革流轉稅。一是將適用於內資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直接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內、外資企業在流轉稅徵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儘快完善增值稅。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將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與增值稅聯繫密切的行業改徵增值稅;實現增值稅轉型,改“生產型”增值稅為國際通行的“消費型”增值稅;規範增值稅扣除,消除重複徵稅。三是擴大消費稅、資源稅等稅種的徵稅範圍。
完善所得稅制度並逐步與國際接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制應儘快合二為一。要制定統一的稅前列支範圍和標準,統一稅基口徑。適當降低所得稅率,其兩檔優惠稅率政策應重點向高新技術企業、農業投資企業、基礎產業、社會環境保護企業傾斜。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比重,申報方式和稅目之間的稅負都要加以改革和調整。
儘快開徵社會保障稅,配合企業、勞動、人事、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彌補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調節的不足,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目標的實現;開徵環境稅,加強運用經濟手段對環境保護的作用;適時開徵資本利得稅,對企業資產交易行為進行調節。
其次,以國際市場和產業及科技導向為目標,調整現行稅收政策,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稅收運行機制。一是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思路,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加入WTO,“國民待遇”將更加普及。我們應以此為契機,規範稅收行為,大幅度削減名目繁多的減免稅。要改以往“以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的思路為“以優化投資環境吸引外資”。儘快按照國際市場的規則,在改善政府服務、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功能,按國際標準和國際慣例制訂政策法規、增強政策透明度等方面花工夫,為外商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是以產業及科技導向為目標,調整優化稅收政策,培育和壯大高科技產業及企業集團,提高其國際市場競爭力。我國企業大多規模小、技術含量低、實力過於分散,難以與國外壟斷企業進行競爭,因此,應充分運用稅收政策工具,培育和扶持高科技企業集團,鼓勵他們進行聯合、兼并,組建集團公司,培養一批具有支配市場實力的高科技企業,協力同外國大公司競爭,取得我國企業在國內、國際市場的應有份額。
第三,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加強稅收現代化管理,確立納稅自覺、服務優質、程序簡化、手段先進、執法透明、權利與義務明晰的多元、規範、嚴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在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正確貫徹落實稅收政策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從總體而言,征管質量、稅收服務水平仍然不高,參與國際經濟和國際稅收活動的能力仍然不強。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別是加入WTO必將促使我國進出口貿易量大增,同時貿易方式日趨多樣化,經濟成分日趨多元化,這對我國的稅收征管提出了更嚴峻的挑戰。因此,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必須按照國際慣例並參照先進國家、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深化征管改革。具體而言,一是在簡化程序、便於徵管、優化服務上下工夫。二是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稅的力度,使稅收執法方式、手段、程序同國際接軌,為投資者提供更明確的信息和更優質的服務,形成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高效、文明的稅收環境,給外國投資者以信心。三是加快稅收征管現代化建設,使稅收管理跟上經濟國際化、現代化步伐。加強研製開發網上稅收征管系統,實現征管業務的網路化操作,推行電子申報、網上申報、非現金結算等方式,提高征管效率。四是建立健全稅收司法保障體系,如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和設立稅務專門法庭等。
此外,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化的經濟活動將使我國的稅收管理變得更為複雜。外資企業特別是一些大的跨國公司、大財團利用各國稅收制度的不完備和稅收管理水平不高進行避稅和轉讓定價的現象將更為普遍,網上國際貿易、金融國際化等也給稅收管理帶來諸多難題。這些都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未來稅收管理中需要深入研究的課題。
多種跡象表明,稅收競爭作為經濟全球化對生產關係在全球範圍大調整的產物,已經對傳統稅制提出了挑戰,其實質是通過稅收分配的差別效應,使稅收利益關係在全球範圍內得到調整。以美國為主的發達國家政府,通過減稅以刺激投資,從而增加供給,並加強了通過稅收對跨國經濟利益的競爭。實踐也證明,各國政府通過降低稅率,增加稅收優惠,實行避稅地稅制模式,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吸引國際資本流動並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進而影響到國內產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及區域經濟發展。可以肯定,由經濟全球化引發的各國稅收競爭政策的啟用,加速了各國稅制對經濟全球化的適應,促進了本國與他國稅制的融合,使得世界經濟利益在各國合理流動中保持相對平衡。
大多數稅收都有侵蝕一國儲蓄的效應。但在某些情況下,稅收也有刺激一國儲蓄增加的效應。為了更典型更清晰地說明這一問題,我們以所得稅為例加以詳細討論。
一國真實儲蓄數量的增加或減少,受所得稅的影響,究竟有多大?從純粹理論的意義上講,確實存在一種直接的關係。納稅人繳納所得稅後,如果其掙取的所得不能與其繳納的稅款同等增加,那麼他納稅後所得用於儲蓄的數額必將減少,因為純所得既已減少,作為儲蓄的數額自然也要減少。在通常情況下,還有一種儲蓄的心理效應存在。一個繳納較重所得稅後仍有很高儲蓄能力的人,他也不會象過去那樣去更多地儲蓄,因為在未來收益與現時消費之間加以權衡后,他也許選擇後者。另外,由於大部分人的所得需求彈性小,因而他們都希望c在工作時期多儲蓄一些錢財,以留作補助年老時收入的不足;或者為防備意外死亡,準備足夠的錢留作輔助家屬之用。在前一種情況下,課徵所得稅,對於刺激儲蓄的效應小;而在後一種情況下,課徵所得稅,對於刺激人們的儲蓄心理有很大的效應。
儘管如此,所得稅對私人儲蓄的效應是激勵還是阻礙,取決於不同納稅人各自的所得數額大小和各自的儲蓄願望與需要。
對於低收入者而言,所得稅對儲蓄的影響並不很大。第一,低額所得者大部分不需付稅,即使需付稅者,其所納稅額也很少。第二,低收入者一般寧願削減日常生活費用,也不願減少儲蓄的數量,因為低收入者對年老時生活費及撫養父母及子女的意願是極強的。
在所得較高的階層人氏中,所得稅的儲蓄效應比較大。通常情況下,由於富裕者一般能夠把握其父母及子女的生活需要,因而課徵所得稅後,他們不願大部分所得儲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而是將稅後所得多用於消費,充分享受現時的快樂。
所得稅對儲蓄的效應還取決於納稅人所從事的經濟活動性質。假使他是一個工薪收入者,就會受所得稅對不同階層收入者效應的影響。但假如他是一個私人企業者,那麼他對儲蓄的態度將持一種積極的態度。因為私人企業者必須考慮其稅後所得中用於營業的必要資金。對於企業主來說,新資本是時時需要的,而且這種資本的提供來源於稅後所得的儲蓄遠比藉助外部的幫助為好。但如果私營企業主的稅後所得很高,那麼其儲蓄的願望將減小。
對公司或企業而言,所得稅的儲蓄效應更小。公司或企業,不論其組織形式、所有制性質如何,即使是課徵高額所得稅還是課徵較輕的稅,它都必須將一定數額的未分配利潤儲蓄起來,以備必要時提用。
綜上所述,所得稅對儲蓄的效應不盡相同,低收入者稅後失去儲蓄的勇氣程度較高收入者為小,私營企業所有者稅後儲蓄的態度較強烈,但其收入較高時,其儲蓄亦將減少,對企業來說,稅後儲蓄的狀況不會有很大改變。
就我國的情況而言,所得稅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對儲蓄的影響不是很大,儘管現行稅制對儲蓄利息負稅且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去儲蓄,但對儲蓄的激勵效應很不明顯。人們對儲蓄的態度主要取決於所得稅以外的其他因素,諸如各人所享受的保障制度的差別、通貨膨脹等。
儲蓄包括國內儲蓄和來自國外的儲蓄之和。其中國內儲蓄包括政府儲蓄、企業(公司)儲蓄和居民個人儲蓄,國外儲蓄包括國外政府的儲蓄和國外社團組織的儲蓄以及國外私人儲蓄。稅收對儲蓄的影響,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的改變,影響不同的儲蓄主體傾向及全社會儲蓄率的改變。下面重點討論稅收對國內儲蓄的影響。
影響儲蓄行為的主要因素,取決於個人收入總水平和儲蓄利率水平。
個人收入水平愈高,可供儲蓄的資金愈多,則儲蓄率愈高;同時,對儲蓄收益率而言,儲蓄利率愈高,對儲蓄人的吸引力愈大。此外,儲蓄率與儲蓄習慣也有關係,一般而言,東方國家的居民偏好儲蓄,而西方國家的居民偏好消費。因此,亞洲地區的國家,尤其是中國、日本等國,其儲蓄率大大高於歐美國家。稅收具體通過個人所得稅、商品稅和利息稅對儲蓄髮生影響:
個人所得稅對儲蓄的影響,主要原因是它對個人實際收入水平的影響。對個人所得是否徵稅及徵稅的多少,會減少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並減少個人的儲蓄率。設S表示儲蓄,b為邊際消費傾向,Y為收入,C為消費,那麼稅前個人儲蓄S1為:
S1 =(1-b)Y
其中,(1-b)表示邊際消費傾向,以 C、Y分別表示消費增量和收入增量,則:
(1-b)=(Y-C)Y
那麼,在徵收所得稅以後,稅後個人儲蓄S2為:
S2 =(1-b)(1-T) Y
式中T為個人所得稅稅率,當個人收入Y和邊際消費傾向不變的情況下,對個人收入徵稅將減少個人儲蓄額。
對儲蓄利息征利息稅,會減少儲蓄人的收益,從而降低儲蓄報酬率,影響個人的儲蓄和消費傾向。一方面,對儲蓄利息徵稅,會減輕儲蓄傾向,促進個人增加消費額;另一方面,由於儲蓄行為屬於潛在消費,在對儲蓄利息徵稅之後,會迫使儲蓄人提高儲蓄水平,也保證未來的消費水平。因此,利息稅對儲蓄的影響是雙重的,既有減輕的效果,也有提高的效果。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對儲蓄利息徵稅,同時對一些特定儲蓄項目的利息免征或減征利息稅,這些利息項目一般包括養老基金、退休基金以及政府機構、慈善機構和非盈利性事業組織的利息所得,這表明各國政府試圖發揮稅收對利息所得的調節功能。
間接稅主要通過改變消費傾向來影響儲蓄。從理論上講,在提高儲蓄率方面,間接稅的作用要強於所得稅。因為儘管徵收間接稅也會減少個人可支配收入,但它所影響的主要是消費支出。在儲蓄率或社會平均的儲蓄水平一定的情況下,個人的儲蓄水平通常是不會降低的,即在西方經濟學中所表述的“替代效應”不存在,居民個人只能採取減少消費支出的辦法,去抵消稅收上的支出。
企業儲蓄是指企業將在徵收所得稅和進行分配之後的凈利潤,存入金融機構的行為。其目的一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二是將一部分閑置資金,保存下來作為擴大再生產之用。對企業利息徵收所得稅,其直接影響是減少企業的稅後留利,對企業的擴大再生產產生不利影響,其結果是降低企業儲蓄願望。
政府儲蓄是指政府將財政收入中經常性收入大於經常性支出的部分存入金融機關的行為。稅收對政府儲蓄的主要影響,體現在稅收收入規模對預算收入的影響方面。從原理上講,所有提高稅收總量的行為,都對政府儲蓄產生有利的影響。但提高稅收水平也不是隨意的,它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一國稅負總水平的改變,必須以不損害經濟均衡發展為前提,所以,最有效的途徑不是提高稅率,而是完善稅制,並不斷提高稅收徵收管理水平。總之,稅收對政府儲蓄有積極影響,但這種影響必須建立在強化稅收管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