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管理公司
風險投資管理公司
由具有資金實力的單位向創投中心提出申請,經創投中心評估認可后,可取得創投中心的資金人股或委託代理,再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註冊登記。
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實行專家理財制度。建議結合省級機構的精簡,選派一批思想解放、懂得一定技術和管理的幹部去風險管理公司任職,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內部設立流動性的專家評估委員會,根據不同的投資項目組成,以保證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公司派員參加所投項目公司董事會,執行投資跟蹤管理的任務;聘請聲譽較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所投企業定期進行審計監督。
發起申請建立風險投資管理公司的單位必須出具一定的自有資金。如採用股份有限公司制,其投人的自有資金不得少於風險投資公司總股本的20%;如採取有限合夥制,則自有資金投入不少於風險投資公司總股本金的1%,且負無限責任。
支持高科技成果擁有者創辦高科技企業;支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成果轉化;支持某項創新成果產業化進程中的某一階段的投入。
由創新成果轉化為產業化,一般要經過“初創期”到“成長期'到“擴展期”到“成熟期”等4至5個階段,為分散風險,可以由風險投資管理公司牽頭,組織若干家投資公司分階段接力投資。
(1)將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推向上市;
(2)以收購或合資形式組建上市公司;
(4)將項目出讓給別的投資者;
(5)利用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買殼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