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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文
烏蘭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寧區委原書記
楊國文,男,漢族,1961年9月出生於內蒙古涼城,烏蘭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寧區委原書記。
1981.07—1990.08,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財政局工作。
1990.08—1993.12,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財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1993.12—1998.11,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8.11—2001.09,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政府副市長。
2001.09—2003.11,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盟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3.11—2006.03,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政府縣長。
2006.03—2008.09,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縣委書記。
2008.09—2012.07,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2.07—2018.03,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常委、集寧區委書記。
2018年3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常委、集寧區委書記楊國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審查(調查)。
2018年6月2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烏蘭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寧區委原書記楊國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國文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違紀違法所得,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禮金、禮品,利用職權安排親屬“吃空餉”、為親屬營利活動提供便利,搞權色交易;違反群眾紀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違反工作紀律,不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損害黨的形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數額特別巨大。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楊國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四個意識”個個皆無,“六項紀律”項項違反,且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分別給予楊國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由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中共烏蘭察布市市委原常委、中共集寧區委原書記(副廳級)楊國文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此案是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后自行查辦的首起留置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國文利用其擔任烏蘭察布市化德縣縣長、縣委書記、烏蘭察布市財政局局長、烏蘭察布市委常委、集寧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6692250.00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共計價值人民幣94680415.00元的差額不能說明來源,提請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項規程”的要求,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就本案有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楊國文進行了最後陳述,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部分自治區、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自治區、市紀委監委幹部及各界群眾共40餘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