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外聯誼會

廣東海外聯誼會

廣東海外聯誼會成立於1987年,是廣東各界人士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及華人聯絡感情、加強合作的民間組織,以廣交朋友、增進友誼、密切聯繫,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會員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開展聯誼活動,加強與港澳及海外友好社團的聯繫,共同關心和維護粵港澳的繁榮穩定,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1)溝通廣東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外籍華人的聯繫;
(2)開展對外經濟、文化、學術交流等活動;
(3)協助引進資金、技術、設備和人才;
(4)提供有關諮詢、信息;
(5)協助維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
(6)反映海外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7)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待工作;
(8)推薦和介紹政治安排人士和上一級海外聯誼會成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省內各地級市海外聯誼會是本會的當然團體會員,由各市海外聯誼會推選其會長或副會長擔任理事,此外,一般不吸收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實行理事制,凡擁護祖國統一,關心祖國和家鄉建設,承認本會章程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和廣東省內各界知名人士、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即理事。有意加入本會的個人,需填寫一份申請登記表,經本會秘書處考察后,提交駐會會長會議討論審批。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會長會議提出侯選名單,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會長、副會長由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本名譽會長、顧問。歷任會長卸任后,自動轉為名譽會長。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每年各召開一次。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機構。本會會長為法人代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海外聯誼會”。英文全稱:GUANGDONG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OFA。
第二條 本會由廣東省各界代表性人士及有關團體、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代表性人士自願結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交朋友,增進友誼,密切聯繫,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廣東現代化建設服務,為維護港澳的繁榮穩定服務,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第四條 本會由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主辦、主管。本會在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及其團體,增進了解、發展友誼、加強團結;
(二)積極促進廣東社會各界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對外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學術交流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介紹廣東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反映各界人士對廣東建設、發展以及對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引進資金、科學技術、設備、人才等;
(五)為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提供有關諮詢、信息;
(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廣東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排憂解難;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工作;
(八)做好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的人事安排及介紹和推薦中華海外聯誼會成員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省內各地級以上市海外聯誼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除此之外不吸收其他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實行理事制,由團體會員推舉的理事和特邀的理事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擁護祖國統一,關心祖國和家鄉建設,有加入廣東海外聯誼會的意願;
(三)廣東省內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代表性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駐會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常務理事會或駐會會長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理事;
(四)由本會頒發理事證。
第十條 會員退出本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駐會會長會議通過後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本會理事;
(三)參加理事會議及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會的財務流向進行監督;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工作的指導,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每屆舉行一至兩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
第十四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和批准工作報告;
(三)根據會長會議提名醞釀並通過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理事大會;
(二)理事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
(三)批准理事的增補或去職;
(四)工作需要時可任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並可委託駐會會長會議,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決定成立專門委員會,並提請下次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追認。
第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舉辦政府允許的有償服務活動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任務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終止程序
第二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理事會議過半數理事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4日廣東海外聯誼會六屆一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