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號文
政策
1999年,在專家加強對國內晶元企業支持力度的提議下,當時的國家經貿委政策司與信息產業部組成聯合小組,並起草了相關晶元企業優惠政策條款,這些條款最終在2000年6月形成了《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2001年,在當時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主持的工作會議中,對18號文件進行了進一步補充,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即後來的51號文件。
根據這個文件,2002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實施細則(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對部分晶元企業實行稅負達到3%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同時,把優惠範圍擴大到集成電路產業上游的設計企業和下游的製造商。
正是這兩項對國內晶元產業的支持政策,使美國、日本和歐盟認為國內廠商得到了很大一部分退稅,而進口到中國市場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企業產品因無法享受這樣的優惠,在價格上失去競爭力。
早在2000年末,美國半導體協會(SIA)就曾對中國外經貿部聲稱該政策是對進口商的歧視政策,並多次向中國發出聲明。但美國半導體協會提出聲明中,一再將中國晶元出口退稅政策中的稅負和稅率混為一談。
對於這一點,中國晶元行業協會徐小田秘書長表示,美國方面的錯誤是曲解概念。
業界人士分析稱,18號文件中提到的退稅條件是以稅負來進行考察的。而從一般的企業利潤來看,稅負很難達到18號文件中規定的享受退稅的3%,並沒有構成對任何進口產品的歧視。
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高級顧問楊學明告訴記者,開始階段美國如果是誤解,那之後的表現則說明,美國的目的顯然是希望降低進口環節增值稅,使其晶元企業的利益更大化,而這顯然將打擊國內弱小的晶元產業。
1、“18號文件”有關半導體行業稅收政策的規定
2、“70號文件”有關“18號文件”的實施細則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二、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