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為合理利用城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遼寧省實際情況制定,共計十六條。於1992年5月19日起實施。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城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開徵城鎮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範圍內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分別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
(一)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二)縣城建成區;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礦區。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按土地使用證確認的佔地面積計算徵收;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佔地面積,按稅務機關核實的佔地面積計算徵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一)瀋陽、大連市五角至十元;
(二)鞍山撫順本溪市,五角至八元;
(三)丹東錦州營口遼陽盤錦、錦西市,四角至六元四角;
(四)鐵嶺阜新朝陽市,三角至四元八角;
(五)縣級市,三角至三元六角;
(六)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三元二角。
第六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
對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適用稅額標準,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作適當調整,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國家、省確定的貧困地區、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該地區最低稅額的30%。
第八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機關、團體、軍隊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業務用地;
(三)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
(四)公園、名勝古迹的公共遊覽區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五)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種植、養殖和飼養的生產用地;
(七)單位、個人舉辦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光榮院自用的土地;
(八)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或者經民政部門批准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員比例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企業自用的土地;
(九)免稅單位的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十)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十一)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十二)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經省稅務局批准,從使用的月份起,分別免征土地使用稅十年和五年;
(十三)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條例》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納稅人將免稅土地改變用途或者依法轉讓給非免稅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當從改變用途或者轉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 在《條例》施行以後批准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市、縣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將有關土地使用權屬的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稅


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使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徵收對象的稅種。納稅人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稅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的年稅。
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