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主義
消費者主義
消費者主義也稱消費者運動、“消費者利益主義”。指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利益而組織發起的一系列鬥爭活動。其起因和背景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一些工商企業為牟取暴利,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並進行虛假宣傳,欺騙顧客,肆意損害消費者利益。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紛紛成立常設領導機構,通過廣泛宣傳、調查真相、抗議、控訴甚至發動拒購和銷毀商品等方式,向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廠商施加輿論、經濟和法律上的壓力。
消費者主權理論之根據
消費者主理論
強調消費者應被適當而正確的告知和保護,以對抗不公平或誤導性的市場交易;並防止市場權力的濫用、獨佔或不公平競爭行為。
依前世界消費者組織聯盟之主張,消費者應獲得保障之權利有以下八種:
1. 獲得維持生命所需基本物質供應的權利
2. 安全不受傷害的權利
3. 明了事實真相的權利
4. 選擇的權利
5. 求償的權利
6. 意見被尊重的權利
7. 清潔之生活環境的權利
8. 獲得充分消費資訊與消費者教育之權利
消費者主權受傷害之現象
在消費者主權理論之下,消費者決定一切的經濟活動。但事實上,在今日自由經濟制度的社會裡,普遍存在著消費者主權嚴重受到侵害的現象。在經濟獨佔、廣告、定型化契約等的強大壓力下,消費者大部分的消費行為,只能配合生產者的方便與利益,做有限度的購買與否的選擇而已。所謂的主權,早已從消費者移轉到生產者之手。
消費者主權受傷害之原因
1. 生產者缺乏職業道德。
2. 現代科學技術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對於人和環境之影響,非短時間所能判明;生產與交易之過程迂迴曲折,分工細密,手續繁多,使弊端易於隱藏,而責任難以追究。
3. 大財團依靠雄厚的經濟力,左右了行政機構、民意機關、高層決策者和媒體,獲取不當的利益。
4. 政府本身與政黨為了政權的攘奪與利益之衛護,做出許多傷害消費者權益的決定,不僅侵犯了當代消費者的權益,還延續到以後若干世代。
消費者權益保護之責任
1. 消費者本身:是否積極關懷與主動爭取。原則上今日消費者之權益系消費者運動的先驅者努力爭取的結果:事實上政府才是一個國家最有力的消費者
保護機構,必須主動肩負起保護消費者的責任。
2. 企業:加強專業倫理的觀念及培養職業道德的良知。
3. 積極立法保護與加強政府的監督之則
消費者於其權利獲得保障之同時,亦須善盡消費者之義務。依前世界消費者保護組織聯盟之主張,消費者應盡之義務有以下五項:
1. 認知義務
2. 抗爭義務
3. 團結義務
4. 關懷義務
5. 環保義務
消費者保護運動
(A)消費者保護運動之組織與發展:
1..西元一九三六年美國成立消費者聯盟,為今日消費者保護組織之濫觴。
2.西元一九八四年聯合國大會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之決議案,通過世界消費者保護綱領,以促進公正、公平、合理之經濟及社會發展,作為全球各國推動消費者保護運動之共同目標。至此,消費者保護運動已蔚為世界之潮流。
(B)消費者關切範圍之發展
1. 早期:消費者運動集中在產品的安全,尤其是食品和藥品的安全;再逐漸擴及於其他有形之商品。
2. 晚近:關切之範圍已擴大,由有形而無形,由產品而服務,由人身而環境。
消費者保護措施
加強立法保護,為現代國家之共同趨勢。
1. 在立法方面最大的改變在於立法之精神,實現社會正義、保護弱勢國民、堅持誠信原則、承擔絕對責任。
2. 在司法方面則採取轉換舉證責任,對於適用法條之解釋不再拘泥於文字,而傾向於秉持立法之精神;在訴訟程序上則簡化訴訟手續,設立消費者法庭,允許集體訴訟與代理訴訟,使法益之公平得以落實。
3. 對於弱勢地位者特別保護:
對於婦女、老人、兒童、殘疾者、低所得者的權利都給予適當的尊重,揚棄傳統施恩的想法,轉變為保障人權的關念。
(一)1991年世界消費者組織聯盟通過「綠色消費主義」決議案:要求全球消費者一體奉行。其主要內容有六項原則:
1. 減量消費。
2. 多次使用。
3. 循環再生。
4. 符合生態主義。
5. 符合經濟性:原料要清潔,製程不可以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避免物種滅絕。
6. 尊重平等原則:要保障人權,不歧視任何屬性的個人或民族,對其他生物也要平等對待。
(二)欲達到消費者能成為充實圓滿的生活者這一目的,最主要的途徑在於教育。消費者教育有六大特質:
1. 全民教育。
2. 終生教育。
3. 整體教育:是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及文化的,將生活與環境視為一體。
4. 整合教育:非一門課程、一個學科,而是融合於所有學科與活動之中。
5. 價值教育:不單是一種知識而已,而是一種人生觀、人生態度、價值與理想、人格的塑造。
6. 實踐教育:以行動來體現,將知識轉換為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