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都里亞大會

森都里亞大會

森都里亞大會,即百人團民眾會議,又稱百人團大會,是古代羅馬公民大會的形式之一,其前身為古羅馬庫里亞大會(在森都里亞大會成立之後,庫里亞大會繼續保持存在),由於其軍事形式,一般於羅馬城外舉行會議,約創建於公元前6世紀中期塞爾維烏斯改革時期,是塞爾維烏斯改革的產物。

簡介


根據塞爾維烏斯改革的新制度,同步兵軍事體制相對應,羅馬人民被劃分為五個等級,但除了五個等級外,在第一等級之前還是18個騎士百人團,在騎士百人團之後是第一等級的80個百人團(40個青年百人團和40個老年百人團),隨後的三個等級各有20個百人團(10個青年百人團,10個老年百人團),第五等級有30個百人團(15個青年百人團與15個老年百人團)。除前者所述之外還有五個(或六個)無武裝的“第六等級”的百人團。
根據史料劃分青年或壯年應該為45或46歲,在軍事上對應野戰軍與防衛軍的不同職能。
騎士百人團中的前六個百人團由於由執政官推選,後來由監察官推選,由於他們從國家那裡得到錢來買馬,養馬,所以被稱為國家的騎士(equo publico),候選人一般為貴族家庭,在召開會議的時候首先投票。
等級的劃分取決於財富的多少,至於需要多少財富,見下表:
等級財產估算數額(阿斯)
第一等級100000
第二等級75000
第三等級50000
第四等級25000
第五等級12500
各等級依軍隊方式組成不同數目的森圖裡亞(即百人團),根據西塞羅的《論共和國》共計193個團,但按李維的說法,應當有194個百人團。
在進行森都里亞的時候大會的時候,先由騎士百人團開始投票,然後依據等級高低先後投票。每個百人團有一票表決權,並具有一票否決權,第一等級富人在百人團會議中佔據絕大多數席位。
公元三世紀,隨著社會的發展,森都里亞大會通過不斷地調整,人們加以對其改革,但改革的確切日期和確切步驟,我們不得而知,但根據《羅馬法史》格羅索的估計改革的時間應該在公元前218年以前,至於改革的成果,我們只知道百人團與地域部落之間的關係得到確定。但至於是何關係,有以下說法:
(1)據李維所述,35個部落各包含兩個百人團,一個青年百人團,一個老年百人團
(2)這種說法認為應該將35個部落,5個等級,2個年齡段機械相乘
(3)根據西塞羅的說法,把騎士,第一等級和木材加工百人隊一共為89個百人團(改革后原來的第一等級減少了10個百人團,分給了其他的百人團),除此之外還有104個百人團,阿蘭喬-魯茲指出,如果將木材加工百人團與其他104個百人團相加,則結果為35個部落的整數倍,所以他大膽猜測第二,三,四等級共有70個百人團,即每個部落有2個百人團,第五等級和‘第六等級‘’再加上第一等級分得的10個百人團,總共35個百人團,這樣就與李維所述切合。
但最近的在赫巴(羅馬殖民地,拉丁文tabula hebana)的發現表明百人團與部落關係發生了斷裂,百人團僅作為選舉單位,有的百人團,匯聚著兩三個部落的投票者。
無論怎樣,先投票六個的騎士百人團的廢除,第一等級人數的減少,致使這次改革仍然有進步意義,但無論這種制度如何改變,都是以財產等級制度為基礎的。

職權


森都里亞大會兼具有選舉,立法和司法三種職能,在共和國時期最高級別的官員(如執政官,監察官)是由森都里亞大會選舉產生。
森圖裡亞大會處理國家重大事務,如通過法律(根據公元前286年《霍爾滕西法》平民會議通過的決議與法律等同,但本處出現之法律為決議,不為法律,但與法律等效),決定戰爭與媾和。但在立法上,森都里亞大會與部落民眾會議(特裡布斯會議)缺乏明確劃分,但森都里亞大會對宣戰與監察官官權力的立法權是專屬的。
森都里亞大會與其他公民大會一樣,具有司法權。即“向人民申訴”制度。
根據十二銅表法的第九表的第二條(對剝奪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是專屬百人團大會(Comitia Cenuriata)的權力)。處死刑屬於百人團大會的許可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