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鹽法,鹽政名。即憑鹽票運銷食鹽之法。其法源自明代。其時山東、兩浙、河東等鹽區,凡近場各州縣,均行鹽票,由官府給票,量收稅課,憑票行鹽。
明代的食鹽行銷以引鹽法為主體,
嘉靖時期許多地區又逐漸實行票鹽法,票鹽法是引鹽法的補充形式,對於引鹽法具有一定的從屬性。然而,票鹽法又與引鹽法明顯有別,
票鹽的行銷使明代食鹽行銷體製得以順利運作,對中下層商販、
灶戶、軍民人等參與食鹽的營銷活動也具有推動作用。
清代改票行引,實行
綱法,由窩商憑根窩世代
壟斷某一地區的
行鹽專利權,坐收重利。清代兩淮鹽務在其
財政收入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兩淮鹽務改革剔除積弊,振興鹽業,為歷代改革家所推崇。清代
兩淮地區的鹽政體制經歷了從清初的綱鹽制到道光年間的票鹽制,繼而發展成循環轉運制的歷程。本文通過探究法論述清道光、咸豐年間的兩次鹽法改革的過程與關係,以期廓清清代票鹽法的形成過程。
道光十一年(1831),兩江總督
陶澍因
窩商腐敗,欠課累累,遂奏准仿照明制,在
淮北廢引行票。其原則是,不問新商、舊商,只要交足
鹽課,即可領票運鹽。票商既無限制,亦不固定,就可廢除根窩專商之弊。
不久
淮南、福建相繼
仿行。其制由
運司印刷三聯票據,一留作存根,一存分司,一給民販行運。各州縣民販,由州縣給照赴鹽場買鹽,納稅後運鹽出場,分赴指定口岸銷售。鹽票有大小之別,淮北一帶小票每張可運鹽十引,每引為四百斤,合銀六錢四分,也有的小票每張可運鹽一百二十引;大票每張五百引,行之於
湖廣、江西。
同治三年(1864),兩江總督
曾國藩因當時
江淮戶口蕭條,富商絕少,為招徠鹽商,規定但有投名領票者,概准認運。其後又令各票商按一票捐銀四百兩之數,凡捐銀者稱為舊商,從此每年准其循環轉運,新商不準加入。於是舊商有票,成為專利,無票者無從運鹽,只好向舊商買票。票價昂貴,至光緒初,淮票一張,價值萬餘兩,暫租亦一千餘兩。並且成為子孫世業,
票法又成綱法,票商已與以前之窩商無異,至清亡而始終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