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鹽法

明代憑鹽票運銷食鹽的方法

票鹽法,鹽政名。即憑鹽票運銷食鹽之法。其法源自明代。其時山東、兩浙、河東等鹽區,凡近場各州縣,均行鹽票,由官府給票,量收稅課,憑票行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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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食鹽行銷以引鹽法為主體,嘉靖時期許多地區又逐漸實行票鹽法,票鹽法是引鹽法的補充形式,對於引鹽法具有一定的從屬性。然而,票鹽法又與引鹽法明顯有別,票鹽的行銷使明代食鹽行銷體製得以順利運作,對中下層商販、灶戶、軍民人等參與食鹽的營銷活動也具有推動作用。
清代改票行引,實行綱法,由窩商憑根窩世代壟斷某一地區的行鹽專利權,坐收重利。清代兩淮鹽務在其財政收入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兩淮鹽務改革剔除積弊,振興鹽業,為歷代改革家所推崇。清代兩淮地區的鹽政體制經歷了從清初的綱鹽制到道光年間的票鹽制,繼而發展成循環轉運制的歷程。本文通過探究法論述清道光、咸豐年間的兩次鹽法改革的過程與關係,以期廓清清代票鹽法的形成過程。
道光十一年(1831),兩江總督陶澍窩商腐敗,欠課累累,遂奏准仿照明制,在淮北廢引行票。其原則是,不問新商、舊商,只要交足鹽課,即可領票運鹽。票商既無限制,亦不固定,就可廢除根窩專商之弊。
不久淮南、福建相繼仿行。其制由運司印刷三聯票據,一留作存根,一存分司,一給民販行運。各州縣民販,由州縣給照赴鹽場買鹽,納稅後運鹽出場,分赴指定口岸銷售。鹽票有大小之別,淮北一帶小票每張可運鹽十引,每引為四百斤,合銀六錢四分,也有的小票每張可運鹽一百二十引;大票每張五百引,行之於湖廣、江西。
同治三年(1864),兩江總督曾國藩因當時江淮戶口蕭條,富商絕少,為招徠鹽商,規定但有投名領票者,概准認運。其後又令各票商按一票捐銀四百兩之數,凡捐銀者稱為舊商,從此每年准其循環轉運,新商不準加入。於是舊商有票,成為專利,無票者無從運鹽,只好向舊商買票。票價昂貴,至光緒初,淮票一張,價值萬餘兩,暫租亦一千餘兩。並且成為子孫世業,票法又成綱法,票商已與以前之窩商無異,至清亡而始終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