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價格

國家各行政部門制定的價格

計劃價格是指由國家有計劃地制定和調整的價格。包括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兩種形式。後者是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基價和浮動幅度、限價差率利潤率等範圍內可自行變動的價格,亦稱有彈性的計劃價格。實行計劃價格的產品,一般具有以下某種或多種特性: (1) 壟斷性。需防止其壟斷高價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業產品。(2) 重要性。關係國計民生帶有全局意義的重要商品。(3) 緊缺性。資源稀缺,供給增加困難,長期供不應求的商品。(4) 非盈利性。一些行業或事業帶有社會福利性質,不能過份強調盈利性的,如公辦教育、醫療收費等。(5)可控性。某些品種規格簡單,購銷關係穩定,國家易於按照價值規律要求直接制定和調整價格,並能產生良好效果的商品。(6) 缺乏價格供求彈性。供求關係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缺乏彈性,完全放開價格效果不良的商品。

定義


實施的目的 實行計劃價格,是為了合理協調國家、企業和消費者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
確定原則 計劃價格是以商品正常的費用支出及經營者合理贏利為基礎,同時考慮市場供求的影響和國家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國家對計劃價格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及縣級以上政府都有各自的管理範圍。管理許可權的劃分,主要依據商品的流通範圍、資源的分佈狀況及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影響程度等。
社會主義國家根據價格構成及價格政策有計劃規定的價格。它反映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要求,是國民經濟計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定價方式


在中國,計劃價格分為國家統一定價(亦稱國家定價)和幅度浮動價(亦稱國家指導價)。

國家統一定價

由國家物價部門和生產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地區、企業及管理部門必須貫徹執行的指令性計劃價格。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產品,原則上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凡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價格,如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的出廠價格,重要農產品的收購價格,重要消費品的零售價格,重要的交通運輸價格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費等,都由國家統一定價。這種價格需要變動時,應按照價格管理分工許可權,由訂價部門調整,其他任何部門和企業無權變動。制定國家統一定價,要自覺利用價值規律,以商品的價值或它的轉化形態為基礎,同時還要考慮供求因素和國家的經濟政策。

幅度浮動價

在國家規定限度內可由企業自行變動的價格,是中國價格管理體系中的一種新形式。原則上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重要工農產品價格、重要交通運輸價格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費外,其餘商品都可以逐步實行幅度浮動價。實行幅度浮動價的產品,企業雖然有權根據商品價值量的變化和供求關係的變化自行變動價格,但必須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實行幅度浮動價的產品,要經過國家批准。②實行幅度浮動價的基價是統一計劃價格,企業無權變動,而只能在基價的基礎上,在規定的幅度範圍內,上下浮動。如果要調整基價,必須按照物價分工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③價格浮動的幅度由國家規定,企業只能在國家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變動價格。它屬於國家計劃價格的範疇,既不同於統一定價,也不同於沒有限制的自由價格,它兼具統一定價和自由價格的長處。就是說,它的形成是建立在國家計劃的基礎之上的,而它的實現又是比較靈活的。它既體現了國家計劃對於價格形成的指導作用,又反映了價值規律對於市場價格的調節作用。

浮動價的好處


實行幅度浮動價的好處是:①可以使國家從國民經濟的全局出發,通過掌握制訂和調整幅度浮動價的主動權,保持物價總水平的基本穩定。例如,當某些商品供不應求時,國家嚴格地控制著最高限價,以防止物價上漲;當某些商品供過於求時,國家又掌握著最低限價,以保護正常生產。這樣,國家就可以運用必要的行政措施和通過計劃的調節作用來防止物價暴漲暴跌,確保國家經濟生活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②使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幅度範圍內有了一定的訂價權,擴大了企業的自主權,從而有利於企業自覺地運用價值規律,開展競爭,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加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