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

湖南售假農民

李清是湖南人,2010年8月起銷售假冒“鄂爾多斯”、“恆源祥”牌羊毛衫,被內蒙古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此事在網上曝光后,天價罰金引發一片爭議。2011年年末,內蒙古高院撤銷對李清的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2012年5月,鄂爾多斯中院做出重申判決,判決將對李清的罰金減至199萬1859元。

人物介紹


李清的老家在桂陽縣歐陽海鄉增源村,16歲時結束了4年務農生活,進城打工。其後16年裡,他戀愛、結婚、經商,去過外地,最後還是定居在郴州市區。他先後在郴州馬家坪、富民市場經商。

經銷假貨


假冒“鄂爾多斯”產品製作鏈條圖
假冒“鄂爾多斯”產品製作鏈條圖
2010年8月,湖南省桂陽縣農民李清在親友的幫助下開始做服裝生意,他在郴州市富民市場租賃了一個店鋪經營羊毛衫。其間通過進貨渠道,李清在浙江省桐鄉市的小作坊訂了一批羊毛衫,包括假冒的“鄂爾多斯”、“恆源祥”等品牌羊毛衫。
製作鏈條
2010年6月起,李清陸續從桐鄉黃蘆英、黃秋英等手中進購所謂“白坯衫”,這是由江浙一帶小工廠生產出來的不帶任何商標的羊毛衫,每件價格25元至75元之間,他先後採購了大約2.6萬件。這些“白坯衫”沒有直接發回郴州。李清找到了比他大3歲的周金柱,請他把“白坯衫”變身名牌。
周金柱自己並不製作商標標識,他聯繫了一個叫“阿忠”的安徽人,購買各種商標標識。在“阿忠”手裡,一套“鄂爾多斯”商標4.5元,“恆源祥”“夢特嬌”商標則是3.5元一個。周金柱將商標轉手給李清時,每套相應加價,“鄂爾多斯”每套5元,“恆源祥”每套3.8元至4元,“夢特嬌”固定為每套4元。在周金柱的聯繫下,一個叫陸晉飛的人,為李清將“白坯衫”縫製上了商標標識,每套1.5元。完成所有的製作工序后,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從浙江起運,運往郴州。

被捕判罰


2010年12月15日,鄂爾多斯警方在當地警方配合下,對李清等人進行了抓捕。此案發生地是郴州,屬於跨省抓捕。
鄂爾多斯中院認為,警方的依據是公安部經偵局的一份通知。一份2010年2月21日下發的通知上說明,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不持異議的前提下,由鄂爾多斯公安局經偵支隊依法偵辦涉嫌假冒鄂爾多斯集團註冊的“鄂爾多斯”商標的犯罪案件。
鄂爾多斯中院認定的事實是,警方在李清店內扣押吊牌價每件為21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共計4351件,吊牌價每件為16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價每件為968元的假冒“恆源祥”羊毛衫4433件,共計26187價,吊牌標價共計43013364元。這個4300多萬的吊牌標價,被法院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最終,李清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

提出上訴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李清的辯護人,內蒙古新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福奎說,這個吊牌價比市場平均售價多出十倍之多。其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銷售光碟,光碟記載了李清銷售的鄂爾多斯羊毛衫價格分別為100元、120元和150元,李清在網上銷售的平均價是147.54元。王福奎的辯護意見,鄂爾多斯中院沒有採納。法院認為,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金額無法查清,因此適用“吊牌標價”。
王福奎說,“所有的制假程序在桐鄉就已完成”,李清只是銷售,因此不應按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而應按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而且,因為一些商品沒有銷售,就存在“犯罪未遂”的情況,應從輕處罰。王福奎說,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4個月來,李清只賣出400多件,銷售額總共才6萬餘元,獲利1萬元左右,被罰2151萬元並不合適。目前,此案已上訴至內蒙古高院。

判決撤銷


2011年12月中旬,李清歸案一年後,案情以“天價罰金”為爆點,引發公眾關注,也讓他獲得了不少同情。
2011年12月27日晚,李清的妻子李紅英表示,內蒙古高級法院已經撤銷鄂爾多斯中級法院對李清案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併發回重審。

重申判決


2011年一審判決之後,被告人李清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2011年12月,內蒙古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發回鄂爾多斯中級法院重新審理。
2012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福奎收到了鄂爾多斯中院郵寄來的重審判決書。
這份判決書與去年引發爭議的那份相比,判決結果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李清的罪名沒有變,依舊是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量刑從5年減到了4年半,而罰金則由2151萬元變為了199萬1859元。
即使是這樣,李清還是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一是199萬元仍然無力支付;二是,案件的關鍵問題仍有分歧。

再起風波


2012年7月10日,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浙江桐鄉供貨商朱娟玉指出,自2010年3月以來,她向李清交貨(羊毛衫)共計91.8萬多元,期間李清曾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29萬多元貨款,但至今仍欠她貨款60多萬元。她在得知李清被抓后,通過內蒙古警方到看守所向李清說明拖欠貨款之事,得到了李清的認可並寫下欠條一張。朱娟玉說,李清的安排是找李紅英兌現,但卻遭到李紅英的拒絕。
對於朱娟玉提供的總價款77.3341萬元的50張送貨單,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福奎表示,這些送貨單是由原告朱娟玉填寫的,沒有被告簽字認可,因此不具有證據的屬性。
該案庭審后,法官表示,將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則,待李清被訴“涉嫌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罪”一案終審后再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