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
所謂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的後果,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明確規定稅收法律責任,不僅有利於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納秩序,確保國家的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而且有利於增強稅法的威懾力,為預防和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有利於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是指納稅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的類型。根據現行規定,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稅法中的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違法引起的,用以調整和維護行政法律關係,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對於納稅主體而言,其行政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處罰。對於徵稅主體而言,稅務機關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賠償責任和撤銷違法決定等,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責令限期改正。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譴責和申誡。主要是起到教育的作用,有一定的處罰作用,為稅收法律、法規廣泛採用。
(2)罰款。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泛的 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限度、許可權、程序及形式。
(3)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有兩種情況:一是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沒收。二是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是其用於非法活動。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刑事責任是對違反稅法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所給予的刑事制裁。追究刑事責任以稅務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為前提。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通常是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究的,而刑事責任則是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是稅收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制裁措施。
註: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上級稅務機關接到申訴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答覆。申訴人對答覆不服的,在接到答覆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於稅收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
(一)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納稅人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規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2.偷稅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3.欠稅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4.抗稅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5.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此外,我國新《刑法》還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其他發票罪,以及上述各罪的刑事責任。
(二)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具體包括:
1.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稅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解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一下的罰款。
5.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6.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三)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