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經濟委員會
青海省經濟委員會
青海省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等。
目錄
青海省經濟委員會
一、主要職責
(一)省經濟委員會
1、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2、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發展的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3、負責工業經濟運行調節,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質量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工業、信息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4、負責提出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負責組織工業園區、工業重大專項實施,指導工業項目招投標機構、工程諮詢機構、工業投融資及相關機構的工作。
5、擬定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新興產業、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6、擬定裝備製造業、原材料業、消費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7、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企業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的政策,參與擬定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節能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8、負責組織協調工業企業融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經濟運行的相關財稅與金融政策措施,協調金融機構解決工業企業信貸等工作,指導、協調非公有制企業上市、債券發行、基金設立等工作。負責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
9、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擬定非公有經濟、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指導、協調非公有經濟、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10、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組織擬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動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11、推進工業、信息化的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推動信息化更新換代工作,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12、指導國防科技工業工作,推進軍工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升級工作,監督管理國防科技工業建設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實施民爆物品生產、流通的行業管理。
13、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1、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2、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企業的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4、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和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任、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5、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7、按照有關規定和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紀律檢查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工青婦等工作。
8、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對州(市、地)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9、負責並組織全省國有企業、國有產權登記、產權變動、產權註銷工作,負責指導產權交易市場的培育和監管工作。
10、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省經濟委員會
1、辦公室:負責經委(國資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息、保密、安全、信訪、提案辦理、督查督辦、政務公開、計劃生育等工作。
2、綜合處(政策法規研究室):綜合研究工業與信息化及國有資產監管發展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擬定工業和信息化有關發展規劃、措施和辦法並承擔評估工作;研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重大問題,提出國有資產調整戰略和發展規劃;起草工業經濟、信息化發展和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承擔經委系統依法行政和國資委系統法制監管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經委(國資委)系統和出資企業法制工作,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工業和國有資產監管信息發布和宣傳工作;承擔工業和國有資產監管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3、工業投資管理處(技術進步與裝備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提出固定資產投資和方向的建議;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相關工作;承擔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組織重大專項的實施;擬訂和實施重點項目前期、技術改造、重點工業項目計劃並負責管理和監督;擬訂和公布工業、信息業投資指導目錄並進行監督。
4、經濟運行局(省交通聯運辦公室):編製和組織實施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負責監測分析在全省工業經濟運行質量和態勢,調節工業經濟日常運行;組織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煤、電、油、運等重大問題;負責重點地區和重點工業企業生產運行監控;負責地區總量調控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全省客貨運輸、聯運、郵電和春運組織工作;監測、分析、協調鐵路、公路、民航運輸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協調緊急情況下重要物資的生產、供應、進口和調運。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措施。承擔全省煤炭經營許可監管職責;承擔省減輕企業負擔聯繫會議辦公室職責。
5、中小企業發展局(非公有制經濟服務局):組織實施全省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起草扶持非公有制經濟及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的指導意見,指導推動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的指導意見,指導推動中小企業跨地區、跨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完善服務體系,參與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鄉鎮企業統計工作。
6、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處:起草工業企業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法規規章;指導和推進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節水及資源綜合利用重點項目工作;管理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指導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工業污染治理、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7、行業指導處(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全省裝備製造業、原材料工業、消費品工業發展規劃;指導裝備、冶金、有色、化工、建材、輕工、紡織、食品、醫藥等行業管理工作;協調國防科技工業工作,推進軍工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升級工作,監督國防科技工業建設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承擔民爆物品生產、流通的行業管理;承辦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電力處:擬訂電力運行調控的政策措施,對全省電力行業實施行業管理;負責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擬訂一定時期內電力運行調控目標,協調發電、供應和用電中的有關問題;負責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分析電力運行態勢和平衡電力資源;核發供電營業許可證;指導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參與電價調整和電力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省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工作;指導省電力行業協會工作。
9、企業融資協調處:組織研究並提出與工業經濟運行相關的財稅、金融政策;負責組織全省工業企業融資及專項資金審核、申報管理工作;協調金融機構解決工業企業信貸等問題;指導企業上市、發行債券、設立基金工作,提供企業直接融資服務;負責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監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10、信息化處:提出信息技術、電子材料、電子產品、軟體開發、企業信息化發展建議,協調信息產業發展重點中的重大問題,規劃全省信息產業發展並擬訂相關政策;參與信息產業投資項目審核;承擔電子信息產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共享,協調跨行業、跨地區的互聯互通;指導協調信息化生產和傳統行業的信息化改造,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承辦省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11、人事處:承辦經委(國資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工作;負責全省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組織工作;承擔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經委(國資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經委(國資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1、產權管理處: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參與國有經濟布局和企業結構調整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產、股權和投資重組方案;審核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提出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辦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依法承辦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具體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上市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2、企業改制改組處: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改組的政策和建議,提出指導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意見;擬定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相關政策、措施;編製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改制改組計劃,擬定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的組建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工作,研究擬定職工安置等方案,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所監管企業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3、財務監督與評價處: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和稽核工作;擬定國有企業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及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報備和資產事項監管;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承擔全省國有資產統計工作。
4、業績考核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依據授權對監管企業進行監督,提出業績合同等企業資產保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根據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指導調控,規範企業勞動工資管理辦法,擬訂所監管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工資總額以及主要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期股權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5、黨群工作處(企業領導人管理處):承擔所監管企業當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業以及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協調指導人才、統戰、工青婦等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外事工作。
6、監事會工作處:根據《國有監事會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有關督察專報、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三、其他
(一)青海省經濟委員會掛“青海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牌子。
(二)省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努力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