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

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黨組成員

徐光,男,漢族,1960年6月生,湖北當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天津大學經濟系研究生畢業,1977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徠2021年1月11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徐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徐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人物履歷


1977.08——1979.09,河南省鶴壁市石林公社下鄉;
1979.09——1981.07,鶴壁師範學校中文專業學習;
1981.07——1985.04,河南省鶴壁市教育局幹事、團委副書記;
1985.04——1987.06,河南省鶴壁市委組織部組織科幹事、副科級組織員(其間:1982.08——1985.08,在河南廣播電視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7.06——1988.05,河南省鶴壁市委組織部青干科副科長;
1988.05——1988.09,共青團河南省鶴壁市委副書記;
1988.09——1992.11,共青團河南省鶴壁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2.11——1993.03,河南省淇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93.03——1994.04,河南省淇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1992.02——1993.12,在天津大學管理系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學習);
1994.04——1996.03,河南省淇縣縣委書記;
1996.03——1997.11,河南省鶴壁市委常委、淇縣縣委書記;
1997.11——2000.01,河南省鶴壁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0.01——2001.03,河南省鶴壁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徠2001.03——2003.12,河南省安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其間:2002.09——2002.12,在河南省委黨校第25期市廳班學習);
2003.12——2006.12,河南省周口市委副書記(其間:2005.09——2005.11,在河南省幹部教育培訓中心河南大學分部第2期省轄市廳級黨政領導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6.12——2007.03,河南省周口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7.03——2011.12,河南省周口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12——2015.03,河南省周口市委書記;
2015.03——2015.04,河南省周口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5.04——2017.01,河南省周口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01——2017.02,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周口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02——2017.06,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周口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06——2019.09,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黨的十八大代表,第十一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2019年10月終止),河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第九屆、第十屆河南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8月2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河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徐光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辭去代表

2019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河南省選出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徐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責令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徐光的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20年2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徐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沉迷於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長期無償使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同不法企業主大搞權錢交易,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職務調整晉陞、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徐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對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造成惡劣影響,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徐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河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4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指定管轄,交由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徐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光利用擔任中共周口市委副書記、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0年9月8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受賄一案。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光利用擔任中共周口市委副書記,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65.2794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徐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徐光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近2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1月11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徐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徐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光利用擔任中共周口市委副書記、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周口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現金,共計摺合人民幣1265.2794萬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光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