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
進行道路交通活動的權利
路權可分通行權、先行權、佔有權等。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之規定,在道路某一空間範圍內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例如: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即在機動車道這一範圍內享有通行的權利,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享有各自的權利,其他交通參與者不得侵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路權原則在交通管理實踐中得到廣泛的應用,特別是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違章一方往往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責任。
交通分配中的路權(即兩交叉口之間的出行時間)等於路段行駛時間與交叉口延誤之和。
上路行駛權是指上路行駛的車輛及其駕駛人,必須符合交通法規規定的條件,才有權上路行駛。
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某一空間範圍內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
先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所享有的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先與后是時間概念,所以先行權又稱時間路權,多用在車輛與車輛、車輛與行人發生交叉時,由法規規定誰先誰后。佔用權是指佔用道路時,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取得佔用的權利。不經批準是不得佔用的。
美國的路權(right-of-way)表述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處的優先權。車輛必須避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有優先權的其他通行車輛。
在蘇格蘭,路權是指公眾在某段路至少已經有20年不受阻礙地通行。
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我們的城市交通建設,實際上是以車為本的,在有的城市甚至發展成了以高級車為本,小排量汽車長期受到限制就是證明。在這樣一種思想的指導下,城市的交通建設主要是為小轎車服務的,其表現就是一方面路面越來越寬,高架橋越來越多,但交通卻越來越擁堵。
肯定“路權是全體市民的路權路權的分配要按照出行人數而不是出行車輛進行分配”的原則,從邏輯上說就必然會得出公交路權優先乃至自行車路權優先的結論,正如建設部城建司副司長王鳳武所說:“城市道路設施向公共交通傾斜,就意味著對非公共交通給予限制。對無效或效率很低的非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尤其是個體化的出行方式,從時間和空間上給予約束。”
在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這實際意味著占城市人口絕大多數的中下層市民享有出行的優先權——在城市交通問題上落實以民為本的原則,就意味著要以絕大多數市民能不能方便快捷地出行為出發點和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