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罰處理方法
非刑罰處理方法
非刑罰處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犯罪人使用的刑罰方法以外的各種處理方法的總稱。中國刑法。規定的解決刑事責任的方法。非刑罰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和責令賠償損失兩種。前者適用於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後者適用於被免予刑處分的犯罪分子。(2)訓誡。即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分的犯罪分子責令其用書面形式保證悔改並且以後不再犯罪的一種教育方法。(3)賠禮道歉。即人民法院責令犯罪情節輕微而被免予刑事處分的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承認錯誤,並表示悔改和道歉的一種教育方法。(4)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即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向因犯罪情節輕微而被免予刑事處分的犯罪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該犯罪人行政處分的司法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犯罪分子以警告、記過、降職、降級等行政處分。
適用本條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分子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而不需要判處刑罰。如果應當判處刑罰或者不構成犯罪,則不能適用。這與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不同。
2.雖然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給予適當的處理。條文規定的是可以,即對於免予刑事處罰的,也不是一律都給予其他處理,是否給予其他處理,
所謂免予刑事處罰,指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罰。它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就不能判處免予刑事處罰,而應當宣告無罪。因此,免予刑事處罰屬於有罪判決。
依照本條規定,非刑罰處理方法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一)經濟性的處理方法
在本條主要是指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責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彌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的處理方法。
根據本條規定,賠償損失是在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下所採用的處理方法。因此,它與賠償經濟損失是有區別的:(1)適用對象不同。賠償損失的適用對象是依法被免予刑事處罰的人,賠償經濟損失則對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人適用。(2)處理結果不同。責令賠償損失的適用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因此,只讓被告人賠償損失而不對他判刑,即只賠不罰;賠償經濟損失的適用條件是罪行較重又需要判刑的,因此,對被告人既判刑又讓其賠償,即又罰又賠。
(二)教育性的處理方法
它包括以下三種:
1.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頭的方式對其當庭公開進行譴責的教育方法。
訓誡的適用對象與賠償損失相同,只是它處罰的內容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1月18日在《關於訓誡的批複》中指出: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予以裁判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在口頭訓誡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一方面嚴肅地指出犯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並責令他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講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該批複對訓誡的內容、執行方式作了有約束力的明確解釋。它既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也是對司法實踐的具體作法的認同。實踐表明,訓誡作為一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適用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應,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2.具結悔過
具結悔過,是指人民法院責令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用書面方式保證悔改,以後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適用具結悔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適用對象必須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人。應當判處刑罰的,或者不構成犯罪的,都不能適用具結悔過。(2)根據案件情況又需要責令犯罪分子用書面方式保證悔改的。實踐表明,具有我國特色的這一非刑罰處理方法,對於那些被免予刑事處罰且有一定認識的犯罪分子能發揮較好的教育、預防作用。
3.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責令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公開向被害人當面承認錯誤,表示歉意的教育方法.
賠禮道歉的適用對象與前述教育性的處理方法相同,其區別在於,它要求犯罪人公開向被害人當面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因此,對於情節輕微並給被害人造成心理創傷的犯罪,適用這一教育方法可以產生較大的效益。一方面,可以用賠禮道歉這種方式促使犯罪分子悔過自新,達到對其進行教育、警戒的目的;另一方面,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安撫被害人,使其受創傷的心理恢復平衡,防止矛盾激化。
(三)行政性的處理方法
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向犯罪人所在單位提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司法建議,而由主管單位給予犯罪分子適當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方法。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是根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而作出的,這是它不同於其他行政處分的特點。同時,這種處分又必須由主管單位來決定和落實。因此,人民法院應根據罪行的性質、危害程度和預防犯罪的需要,提出相應的司法建議,但不能寫在判決書上。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作出任何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一種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包括治安管理處罰、財政金融管理處罰、工商行政管理處罰、環境管理處罰等等。處罰方式有:警告、罰款、拘留、沒收、停止營業等。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員、工人違反行政法規和勞動紀律,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的一種紀律責任。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公職的行為。
在具體適用本條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不能象適用刑罰那樣,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等寫在判決主文上。一般可當庭處理,記錄在案;確實有必要在裁判文書上反映的,也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闡明。
2.對於責令賠償損失的,可以進行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必須記錄在案,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以利於協議的執行。賠償損失是否要在判決書上寫明,可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不必強求一律。
3.需要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議,但不能寫在判決書上。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如需給予行政處分,應由主管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