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稅人
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負稅人是稅款的實際負擔者。它是與納稅人有著密切聯繫但又相區別的概念。納稅人是納稅的法律主體,負稅人則是納稅的經濟主體。有些稅種,如個人所得稅等,稅款由納稅人自己負擔,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相反,有些稅種,如產品稅等,其稅款隨同價格轉嫁給其他人負擔,因此,稅款雖由納稅人繳納,但納稅人不一定是負稅人。
實際負擔稅款的單位及個人。在稅負不能轉嫁的條件下,負稅人也就是納稅人;在稅負能夠轉嫁的條件下,負稅人並不是納稅人。這時的負稅人,是稅負歸宿,即在稅負轉嫁的輾轉過程中,最終負擔稅款的單位或個人。納稅人是由國家稅法規定的,而負稅人則是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在自然經濟中,負稅人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佔有剩餘產品的農民;在商品經濟中則包括生產資料所有者和經營者、勞動力所有者,以及消費者。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了稅,有時可以在一定的客觀經濟條件下,將所繳納的稅款轉嫁給他人負擔。因此,國家在按照負擔能力和有關政策制定稅率時,不僅要著眼於一定課稅客體的納稅人,而且要更加註意著眼於負稅人。
一般來說,所得稅和財產稅的稅負很難轉嫁,納稅人同時又是負稅人;而對商品和勞務的課稅,容易使稅收負擔由生產者或銷售者轉移到消費者或購買者的身上。在這種情況下,負稅人與納稅人往往不一致。
負稅人是指在經濟上實際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從我國目前的稅制來看,在大多數情況下,特別是對於所得稅和財產稅等直接稅來說,負稅人和納稅人是一致的。但在間接稅的情形下,由於它是對商品徵稅,存在著稅負轉嫁,只要被徵稅商品能夠按較高的價格順利銷售出去,稅負就可以轉嫁到徵稅商品的購買者或消費者身上,這樣,納稅人和負稅人就發生了分離,具體繳納稅款之人並不是終局的經濟上的稅負的承擔者。而在稅法的規定上,這種情況下實際負擔稅款的負稅人被完全排除在稅收征管法律關係之外,不具稅法上的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納稅人的各項權利。這樣,真正的納稅者被迫處於“植物人”的地位。從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還將持續較長時間,負稅人將承擔實質國民收入的很大部分。因此,對於這一點,筆者認為納稅人是一個相對於國家的整體概念,在涉及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時,應考慮將間接稅中的負稅人納入“納稅人”的概念範疇中,使其具有同樣的權利和法律地位。
負稅人與納稅人
負稅人與納稅人是兩個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的概念。
1.納稅人是指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而負稅人是最終的單位和個人。
2.納稅人不一定是稅款的實際承擔者,即納稅人不一定就是負稅人。當納稅人所繳的稅款是由自己負擔時,納稅人與負稅人是一致的。當納稅人通過一定的途徑將稅款轉嫁給他人負擔時,納稅人就不是負稅人。
在我國現有稅法規定的範圍內,不一定每個公民都是直接的納稅人,但人人都是商品和勞務的消費者,因而都是實際的負稅人,都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作出了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