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兌行

保兌行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國或第三地的某一銀行應開證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註條款,表明該行與開證行一樣,對受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負有付款、承兌的責任。

責任


根據UCP600規定: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UCP600:第八條保兌行責任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保兌行,或提交給其他任何指定銀行,並且構成相符交單,保兌行必須:i.承付,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a)信用證規定由保兌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b)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付款;c)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d)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承兌匯票未在到期日付款;e)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ii.無追索權地議付,如果信用證規定由保兌行議付。b.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c.其他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往保兌行之後,保兌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對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交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保兌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於保兌行對受益人的責任。d如果開證行授權或要求一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其並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毫不延誤地通知開證行。

對比


保兌行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據開證銀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后,即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保兌銀行可以由通知銀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銀行加具保兌。
償付行
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開證銀行的指示或授權,代開證銀行償付墊款的第三國銀行,即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於開證銀行的資金調度或集中在第三國的緣故,要求該銀行代為償付信用證規定的款項,才出現了償付行。

操作業務


一、保兌行承擔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
當信用證規定的“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單據提交到保兌行時,保兌行即應承擔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凡由保兌行承兌者一承兌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兌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於到期日支付票款。凡由另一受票銀行承兌者一如信用證規定的受票銀行對於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兌,應由保兌行承兌並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兌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兌但到期不付,則保兌行應予支付;予以議付,不得追索。保兌行在開證行不能兌付時,有必須議付或代付的責任。在已經議付或代付之後,不論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只要出口人提交了“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單據后,保兌行都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二、未經開證行、保兌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
自發出信用證修改之時起,保兌行可將其保兌擴展至修改,且自其通知該修改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修改的約束。然而,保兌行可選擇僅將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對其加具保兌,但必須不延誤地將此通知開證行和受益人。
三、保兌行為別家銀行加保,要講條件和取得代價
首先要考慮開證行的資信,然後決定是否接受這一委託,如果同意接受,就要考慮是否收取開證行的保證金。在同意免交保證金而加保的情況下,還要為開證行定下一個保兌控制額度,且不得超過這個額度。假如開證行在開證當地是一家相當有聲望的銀行,保兌行有時也要求對方提供對等的保兌義務作為條件。此外,保兌行向開證行要收取保兌費,費率為1/8%到3/16%不等;如保兌期限較長,還要按比例加收。開證行交出的保證金和保兌費,最後都要轉嫁到進口商身上,這增加了進口商的負擔,所以信用證是否需要加保兌這一問題,是進出口商成交時在條款方面鬥爭的內容之一。通知銀行受開證行的請求而加保兌,這是通常的做法。但有時也有通知行受出口商的請求,未經開證行同意而自行加上保兌的,這種“無委託保兌”只是在開證行資信本無問題、通知行對它相當信任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開證行可以不承認這種保兌,即不承認通知行具有保兌行的權利。所以,這種保兌是既成立又不成立的,對出口商來說,通知行加了保兌即負了責任;對開證行說,通知行的保兌與它無關,甚至可以提出抗議。一般比較保守的銀行在遇到受益人提出保兌要求時,通常都要首先徵求原開證行的意見,只在得到補充授權后才加上保兌。

存在原因


由於政治上的原因或因開證行規模較小、信譽不高,本信用證金額超過開證行的資力或開證行所處的國家的經濟情況不佳等原因,賣方可要求買方請開證行委託受益人所熟悉的另一家銀行加以保兌。另外,買方為使其信用證易為賣方所接受,也有主動開出保兌信用證。

承兌條款


開證銀行委請通知銀行對已開出信用證加以保兌,通知銀行必須同意承擔保兌的責任和義務,兩者必須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兌的功能。
通知銀行兼保兌銀行的責任和義務,通常是在信用證的右下角有通知銀行的通知欄,在此欄內通知銀行必須作出文字說明,同意保兌的條款,此條款稱“開證銀行以外的保證條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 本銀行(通知銀行)受通匯銀行(開證銀行)的委託,對本信用證加以保兌,並在此保證,凡提交貴公司(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簽發的匯票,屆時由本銀行兌付。
2. 根據通匯銀行(開證銀行)的要求,本銀行確認此信用證並藉此向貴公司(受益人)保證,凡出具符合信用證所列條款的匯票,屆時付款。
3. 對本信用證予以加保並在此保證,凡向本銀行提示符合本信用證諸條款的匯票時予以議付或承兌。
4. 本銀行對本信用證受託加保,凡依本條款簽發的所有匯票,我銀行保證兌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