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巴林右旗位於內蒙古赤峰市北部,歷史文化悠久,自然條件優越,交通優勢明顯。由浩畢斯嘎拉圖旗長領導旗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主管編製、審計工作。
巴林右旗位於內蒙古赤峰市北部,地處西拉沐淪河北岸,大興安嶺南段山地,東經118°15′--120°05′,北緯43°12′--44°27′。全旗總面積10256平方公里,旗境東西長154公里,南北寬139公里。地勢西北高,東南低,海拔由西北700米向東南400米逐漸傾斜,北部為山地,中部為丘陵,南部為平原區。旗北界與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接壤,南以西拉沐淪河為界與翁牛特旗相望,東與巴林左旗、阿魯科爾沁毗鄰,西與林西縣相連。全旗轄4個蘇木、5個鎮、161個嘎查村、583個獨貴龍(組),2個街道辦事處、11個社區,總人口18.6萬人,其中:農牧戶4.6萬戶、12.8萬人。居住著回、滿、達斡爾、朝鮮、土家、苗、壯、鄂溫克等民族,其中蒙古族人口佔全旗總人口數的48%,是一個多民族和睦共處的民族聚居地區。
巴林右旗歷史文化悠久。遠在七八千年以前就有人類繁衍生息,這裡是遼代的故土,契丹族的發祥地,是紅山文化和遼文化的重要發源地。1634年巴林部落定居於此,清朝順治五年(1648年)建巴林右翼旗。先後有康熙的姑姑固倫淑慧公主、康熙的女兒固倫榮憲公主下嫁巴林,康熙帝也曾親自巡獵於此。巴林右旗被國家文化部評為“中國民間藝術之鄉”、“中國格斯爾文化之鄉”和“中國好來寶之鄉”。
巴林右旗自然條件優越。地處中溫帶型大陸性氣候區,四季變化明顯,雨熱同季。根據多年來的氣象資料計算,年平均氣溫4.9℃,日照3000—3200小時,10℃有效積溫為2400℃,無霜期為125天,年降雨量為350毫米左右,年大風日數63天,最高達103天。
巴林右旗區位交通優勢明顯。巴林右旗距赤峰市180公里,距北京650公里,距瀋陽670公里,距承德400公里。現已形成了集寧--通遼、赤峰--大板--白音華、巴彥--新丘三條鐵路交匯的區位優勢,大板區域性鐵路樞紐站已經進入建設階段,省際大通道、赤大高速公路,國道303線、305線,省道205線在境內縱橫交錯,縣級以上公路好路率達85%以上,實現了鄉鄉通油路,村村通公路的目標,形成了四通八達的公路網。已初步構建了連接東北、華北、內蒙古北部和環渤海海發達地區的交通樞紐。隨著赤大高速公路,赤大白鐵路、巴新鐵路的建成,全旗將形成三條鐵路、五條國省幹線公路縱橫交錯的交通網路格局,交通樞紐作用將充分顯現。特別是三條鐵路的中間區段站都位於旗政府所在地,這在全國旗縣區尚屬少見。
巴林右旗資源豐富。現已發現有色金屬和非金屬礦藏27種,礦點、礦化點110餘處。全旗有色金屬礦石日採選能力達到3100噸。巴林石已經成為巴林右旗名牌,有“物華天寶”之稱。巴林石中以雞血石最為名貴,有“世界雞血石在中國,中國雞血石在巴林”的美譽。全旗共有水庫13座,其中中型水庫4座,小型水庫9座,總庫容19417萬立方米。大小河流26條,其中主要河流4條,即西拉沐淪河、查干沐淪河、古日古勒台河和嘎拉達斯台河。全旗共有灌區22處,其中萬畝以上灌區6處,萬畝以下16處,有效灌溉面積20.56萬畝。水資源總量34335.98萬立方米(不包含過境水),人均佔有水資源量為1900立方米左右,高於赤峰市896立方米/人水平。
巴林草原是科爾沁草原組成部分,地域組合優越,自然資源豐富。廣闊的草原和山地上生長著150多種藥用植物和數十種野生動物。藥用植物貯量較大的有甘草、麻黃、知母、黃芪。珍貴野生動物有鹿、狍、黃羊、猞猁、獾、雉雞、杜鵑、百靈等。土特產資源有山杏、蘑菇、木耳、蕨菜、黃花等。全旗林地面積736萬畝,森林覆蓋率達25.59%。有西拉沐淪河流域百萬畝楊樹防護用材林基地66萬畝,規劃建設面積100萬畝。
全旗耕地面積為136.8萬畝,主要糧食作物是玉米、向日葵,2014年糧食總產量達8億斤。牲畜存欄頭數為242.1萬頭只,其中:牛10.4萬頭、羊226.3萬隻、豬3.4萬頭、其他牲畜2萬頭只。
巴林右旗旅遊資源獨特。旅遊資源集自然生態、民族風情、歷史文化於一體,主要景點有巴彥塔拉草原、麻斯塔拉草原旅遊景區、海日其格溝(榮生)十八景旅遊景區,以遼代慶陵、慶州白塔為中心的人文旅遊景區。現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生物圈保護的賽罕罕烏拉為中心的遼代黑山、黑河(今查干沐淪河)自然旅遊景區,以薈福寺、康熙行宮和巴林郡王府為代表的清代古建築景區。以巴林石礦山公園、巴林石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為主的巴林石文化旅遊景區。規劃了德日蘇寶冷水庫旅遊度假區。現有國家2A級旅遊景點2處,國家3A級旅遊景點3處。有文物保護單位21處,其中:國家級4處、自治區級9處、市級4處、旗級4處。2014年我旗共接待國內外遊客28.9萬人次,旅遊總收入達到2.01億元。
全旗現有各類各級醫療衛生機構174所,其中:旗級醫療衛生機構6所、蘇木鎮衛生院15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所、一體化管理衛生室91所、個體診所61家,開放病床699張,從業醫務人員1066人。全旗現有基本藥物731種,其中:國家發布的基本藥物520種、自治區增補基本藥物211種。16所基層醫療機構和91所一體化管理嘎查村衛生室全部使用自治區網上統一招標採購的基本藥品並實施零差率銷售。
全旗現有公辦中小學及幼兒園32所,其中普高2所、職高1所、初中3所、小學23所、鎮區公辦幼兒園3所,現有在校生22405名。全旗現有在職教職工2786人,其中民族學校教職工1176人。
2015年上半年,地區生產總值完成29.28億元,同比增長8.4%;公共財政預算收入2.13億元,同比增長0.7%;公共財政預算支出7.57億元,同比下降16.8%;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6.2億元,同比增長7.6%;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到10.34億元,同比增長7.6%;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7005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達到7347元,分別增長12.4%和13.6%。
浩畢斯嘎拉圖旗長:領導旗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主管編製、審計工作。
金山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綜合經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等方面工作。
分管:旗政府辦公室(含人防辦、法制辦、僑務外事辦、應急辦、督查室、車編辦、機關事務中心、巴林賓館、信息中心)、發改局、統計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醫保局、就業局、監察局、政務服務中心、城調隊。協助旗長分管旗審計局。
聯繫:旗人大常委會、政協巴林右旗委員會、人武部、法院、檢察院、國家統計局巴林右調查隊。
李光副旗長:協助旗長推進民族教育、扶貧、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完成旗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王啟華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京蒙合作方面工作,與有關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扶貧開發方面工作,完成旗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梅花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和計生、旅遊等方面工作。
分管: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旅遊局、衛生監督所、疾控中心。
聯繫:團委、婦聯、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殘聯、紅十字會。
斯欽圖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文化體育、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民政、檔案等方面工作。
分管:旗文化廣電體育局(含旗博物館)、民政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民族宗教事務局、教育和科技局、檔案局、格斯爾工作辦公室。
聯繫:旗文聯、科協、C118微波站、805轉播台、新華書店、廣電信息網路公司。
包剛副旗長兼公安局局長:協助旗長負責社會穩定、信訪等方面工作。
分管:旗信訪局、司法局。
聯繫:消防大隊、巴林右旗國家安全局、武警巴林右旗中隊。
黃河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農牧業經濟、生態建設與保護、扶貧開發、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國土資源等方面工作。
分管:旗農牧業局(含短角牛場)、水利局(含各國有漁場)、林業局(含林業公安、各國有林場、防火辦)、農機技術服務中心、畜牧業現代化辦公室(含良種場、紅衛果園、農研所)、賽罕烏拉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草原監督管理局、扶貧開發辦公室、德日蘇寶冷水庫管理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辦、房產管理所、城市管理局。
聯繫:旗氣象局、農業銀行巴林右旗支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赤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
任啟玉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財稅金融、工業經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能源電力、商貿流通、個體私營經濟等方面工作。
分管:旗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經濟和信息化局、交通運輸局、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投資促進局、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室、商務綜合執法隊、糧食管理中心、供銷聯社、物流園區管委會辦公室。
聯繫: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農電局,赤峰電業局大板送變電工區,集通鐵路、赤大白鐵路、巴新鐵路駐右旗辦事機構,各工業企業,人民銀行右旗支行、工商銀行右旗支行、建設銀行右旗支行、農發行右旗支行、包商銀行大板支行、郵儲銀行右旗支行、工商聯、瀋陽軍區房管所、郵政局、各通信公司、各石油分公司、鹽業公司、煙草專賣局、中保財險公司、中保人險公司。
楊麗雲副旗長:與黃河副旗長協助旗長負責扶貧開發方面工作,完成旗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旗長、副旗長在非常設機構中擔任的職務,按此分工相應調整,不再另行通知。
各位黨組成員、副旗長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責任制,全力抓好分管戰線業務工作以及信訪維穩、黨風廉政、安全生產工作。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旗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
三、旗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旗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旗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組成人員職責
五、旗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旗長、副旗長、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委員會主任)。
六、旗政府實行旗長負責制,旗長領導旗政府的工作。副旗長協助旗長工作。
七、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旗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旗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旗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旗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向旗長報告;對於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向旗長提出建議。
九、常務副旗長在旗長領導下,協助處理旗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局局長(委員會主任)在旗政府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要事先請示分管副旗長,並定期向分管副旗長報告工作,重大事項向旗長報告。
政府職能
十一、旗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赤峰市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規範和管理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以及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政府決策
十六、旗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旗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規劃,財政預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旗政府規範性文件,大型項目建設等重大決策,由旗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旗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要經過專家或諮詢、研究、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地區、部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協商,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依法行政
十九、旗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範行政權力的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規範行政權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須由旗政府制定規範性文件或發布決定;非行政機關的事業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提請旗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文件由旗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並由旗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發布實施,同時向赤峰市政府備案。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要及時報旗政府備案,由旗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定期向旗政府報告。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行政決定,要告知其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給予陳述、申辯、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力;重大事項行政機關要組織聽證。
二十二、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要依法進行賠償;依法撤回或變更行政決定的,要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損失進行補償。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二十三、旗政府要自覺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執法檢查,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旗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通報情況,認真聽取意見,辦理建議和提案。
二十四、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限期整改,並向旗政府報告。
二十五、旗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會議制度
二十六、旗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會務工作由旗政府辦公室負責。
二十七、旗政府全體會議由旗長召集並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旗政府組成人員組成。旗長助理、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旗委、人大、政協領導列席,安排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國家、自治區、赤峰市和旗委、人大的重要決定事項;通報全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有關重要情況,安排和部署旗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決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二十八、旗政府常務會議由旗長或旗長委託常務副旗長召集並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常務會議由旗長、副旗長組成,有半數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旗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旗委、人大、政協、人武部領導列席,安排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審議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旗級財政預算;討論通過旗政府規範性文件和提請旗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其他需由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二十九、旗長辦公會議由旗長或旗長委託副旗長召集並主持,有關副旗長、旗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關地區和部門負責人參加,不定期召開。
旗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擬提交旗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研究旗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傳達上級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聽取地區、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彙報;研究處理旗長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十、旗政府專題會議由旗長、副旗長主持,有關地區、部門負責人參加,不定期召開。
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處理旗政府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專項事宜。
三十一、旗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務會議或旗長確定,常務會議的議題由旗長確定,旗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旗長或副旗長確定。
會議的議題在提交會議研究前,要經過充分協商,基本達成一致意見或有可供選擇的方案。
三十二、旗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旗長簽發;旗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旗長或分管副旗長簽發。
三十三、旗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提倡少開會,開短會。應由部門召開的全旗性專業會議,不以旗政府的名義召開,不邀請旗政府領導和各蘇木鎮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旗政府批准。
公文審批制度
三十四、各地區、各部門報送旗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旗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的受理和審核,並按照旗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旗長審批。
審批公文時,要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時間;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事項;旗長或副旗長審批公文時,要提出具體的辦理意見。簽署紙質文件,要使用鋼筆、碳素筆或毛筆。
三十五、各地區、各部門報送旗政府的公文,由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並嚴格按規定程序報送。緊急特殊公文可用簽報的形式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旗政府協調或決定。
三十六、旗政府文件,屬於綜合性、全局性、政策性較強的文件,由分管副旗長審閱后,呈旗長簽發;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件,由分管副旗長審閱后,呈旗長或常務副旗長簽發;旗政府規範性文件、提交旗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人員任免文件,由旗長簽發;屬於就某一事項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請示事項作出批複,以及致函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等事項的文件,由副旗長簽發。
三十七、旗政府辦公室的一般性文件,由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涉及旗政府工作的重要問題,由旗長或分管副旗長簽發。
三十八、旗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數量,提高公文質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果,提倡少發文,發短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確需旗政府批准的事項,經批准后可加註“經旗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自行發文。
三十九、加快網路化、無紙化辦公進程,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加快公文運轉速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九章 新聞宣傳制度
四十、旗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定。旗政府和旗政府辦公室的非涉密性公文,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等形式公布。
四十一、旗政府領導參加外事活動、出席會議、下基層考察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的宣傳報道,按新聞宣傳有關規定辦理。其他需要新聞報道的,由旗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配合實施。
作風紀律
四十二、旗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把學習和調查研究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
四十三、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旗政府領導外出開會或下基層調研、檢查指導工作,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簡化接待程序,不搞邊界迎送。
四十四、旗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廉政意識和節約意識,在推動建設廉潔型政府和節約型社會中發揮表率作用。
四十五、旗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旗政府的各項決定,不得有任何與旗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旗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必須事先經旗政府同意。
四十六、旗政府組成人員向旗委、旗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旗政協報告工作或通報情況,報告或通報的內容必須事先報分管副旗長審閱。
四十七、旗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工作彙報制度。凡有重大事項需要向領導請示彙報的,必須在事實確鑿、內容翔實的基礎上,首先及時向分管旗長請示彙報,在與分管旗長商定后,確需向旗長請示彙報的,再及時向旗長請示彙報。
四十八、旗政府組成人員必須按要求認真參加旗委、旗人大、旗政府、旗政協組織的會議,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向分管旗長或常務旗長請假;能正常參加的,要提前10分鐘進入會場。開會時,必須嚴格執行會議紀律。
四十九、旗政府副旗長離開巴林右旗出訪、出差、學習開會、休假或因病休養,須事先報請旗長同意,並及時向旗長報告有關情況;旗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巴林右旗外出,必須向分管旗長或常務旗長請假;三天以上的,必須向旗長請假。在請假期間,要保持正常的通訊聯繫,請假期過後,要及時銷假。
五十、為增強工作的計劃性和預見性,要主動加強協調配合,旗長、副旗長對重要活動或重點工作要預先作出安排。
督查落實
五十一、旗政府督查工作實行責任制、考核制和通報制。督查工作的重點是:旗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和辦復質量;群眾普遍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
五十二、旗長對督查落實工作負總責,副旗長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旗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職責承辦有關事項。
五十三、旗政府辦公室具體組織以旗政府名義開展的督查工作。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督查職能,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實效,確保政令暢通。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地區和部門,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附則
五十四、旗政府各部門和各蘇木鎮政府可根據本規則,建立、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旗政府辦公室對本規則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十五、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