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15條詞條名為王麗英的結果 展開
王麗英
北京受試者
王麗英,女,1952年生,北京門頭溝區居民。2006年3月31日,時年54歲的王麗英在北京腫瘤醫院被確診為胃癌晚期。2007年3月當她再次入院時,一線治療已經宣告失敗,惡性腫瘤全面轉移。
“當時我就想著,用盡一切辦法都要治好她”王麗英的丈夫史德勇說。一項輝瑞公司主辦的名為su011248藥物試驗向瀕臨死亡線的王麗英伸出了橄欖枝。輝瑞公司此次試驗的對象即為常規治療失敗的終末期患者——若參加試藥,即可免費並提前在中國使用藥物。這種代號為su011248的藥物在治療某些腫瘤方面已被證實有不錯的療效,但在胃癌治療方面還需臨床試驗。最終,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和對醫生的信任,最終王麗英決定參與試藥。史德勇注意到,合同規定受試者有中途退出的權利。如果出現不良反應和身體損害,會得到治療和相應補償,但沒有規定補償細則。
王麗英在服用試驗藥物36天後,這個被醫學上稱為“受試者”的女人死了。日後的司法鑒定指出,引發王麗英死亡原因之一正是“難以控制的血小板下降”。“如果不參與試藥,她不會這麼快、這麼痛苦地走”史德勇說。王麗英最終安葬在女兒所在的城市武漢。由於城市發展,她和丈夫在北京門頭溝區的故居早已拆遷。
55歲的王麗英不幸離世,留下的除了悲傷的親屬外,還有一場與全球第一大葯企——美國輝瑞公司之間曠日持久的官司。這個突如其來的打擊讓王麗英的丈夫及家人不知所措。按照知情同意書規定,藥物不良反應的後果由輝瑞公司承擔。史德勇以及王麗英的父親、王麗英的女兒三方作為原告訴之法院,請求判令北京腫瘤醫院、輝瑞公司賠付人民幣四十餘萬元。
在被官司折磨了四年後,王麗英的丈夫史德勇終於拿到了試藥的主辦者輝瑞公司的30萬元賠償。法院終審認定,“試驗藥物與王麗英服藥后短期內死亡之間存在主要因果關係,縮短了患者的生存期限”。但時至今日,輝瑞公司仍舊堅持“無法得出試驗藥物造成病人死亡的結論”。
2011年1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參照司法鑒定結論,北京腫瘤醫院醫療及藥物試驗行為均無過錯。輝瑞公司藥物試驗本身也無過錯,但藥物與王麗英服藥后短期內死亡之間存在主要因果關係,縮短了患者的生存期限,理論參與係數為75%(即承擔大部分責任)。法院根據雙方知情同意書的約定,依據合同法,判決輝瑞公司賠償原告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