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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國

華融湘江銀行總行原黨委委員

張建國,男,漢族,1971年12月出生,湖南張家界人,1990年4月參加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

2021年1月28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建國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公開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80萬元。

人物履歷


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歷任中信銀行長沙解放路支行行長、長沙嶽麓山支行行長;
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歷任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常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長沙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華融湘江銀行行長助理,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6年9月,任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

人物事件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建國利用擔任中信銀行長沙嶽麓山支行行長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副行長、常德分行行長、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副行長、常務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資金髮放、不良資產處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06.32萬元。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建國擔任華融湘江銀行常德分行行長、長沙分行行長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關於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以及應當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等規定,違法發放貸款共計1.67億元,造成損失2407.37萬元。
2021年1月28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華融湘江銀行總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建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七十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對被告人張建國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21年4月9日,湖南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蘇建新案二審裁定書,蘇建新因張建國打招呼,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放貸,並收受數十萬元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