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道德

教育道德

教育道德亦稱“教師職業道德”、“師德”。教師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表現。在教育、教學實踐中,教師要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內心信念、職業要求和思想感化的力量,調整與學生、其他教師、家長、社會之間的關係,規範自己的行為。教師在道德實踐中,對道德的選擇、評價和修養等,都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規範。教師所承擔的教育工作,既是社會的要求,也是個人生活和自身個性發展的需要。世界上最早的關於教師職業道德的法規是 1896 年美國喬治亞州教師協會頒布的《教師專業倫理規範》,最有影響的是 1929 年美國全國教育協會頒布《教學專業倫理規範》,1963 年改為《教育專業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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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984 年,中國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頒發《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要求》(試行草案)。1991 年 8 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全國教育工會在此基礎上公布《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1997 年再次修訂后頒布,共八條:(1)依法執教。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2)愛崗敬業。熱愛教育、熱愛學校,盡職盡責、教書育人,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不敷衍塞責,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3)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4)嚴謹治學。樹立優良學風,刻苦鑽研業務。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5)團結協作。謙虛謹慎、尊重同志,相互學習、相互幫助,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共創文明校風。(6)尊重家長。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繫,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與配合。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7)廉潔從教。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8)為人師表。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範健康,舉止文明禮貌,嚴於律己,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重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