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傷

一種公司保險的稱呼

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后,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政策法規


老工傷 2張
老工傷
關於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形成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做好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充分認識“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重要意義
“老工傷”人員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群體,目前大多數“老工傷”人員集中在原計劃經濟時期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一些高風險行業中。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老工傷”人員實行單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帶來的問題日益突出。
不同企業和不同時期“老工傷”人員待遇上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存在著一些困難企業無力支付“老工傷”人員的權益。積極穩妥地將這部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化統籌管理,不僅有利於保護“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而且,對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工傷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認真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資金籌集工作
資金籌集是妥善做好“老工傷”人員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各地要結合實際,對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少的資金需求進行認真評估和測算,可以採取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和政府“三家治”的方式,多渠道落實籌措。
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較少、資金困難較大的地區,可以在分析測算的基礎上,協商用人單位通過一次性繳費或適當提高費率的方法加以解決。對於經營困難無力繳費的國有企業承包,特別是破產改制企業遺留的“老工傷”人員的費用,各地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通過政府支持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以解決。
妥善處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中政策銜接問題
“老工傷”問題形成時間跨度大,人員構成複雜,管理分散,切實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和管理模式的轉變,是妥善處理“老工傷”問題的關鍵。特別是對傷殘發生時間較長的“老工傷”人員資格的確認、納入統籌管理前後待遇項目和標準的銜接問題,各地要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制訂相關措施,妥善加以解決。
在工作重點上,要優先解決“老工傷”人員較為集中、問題比較突出的行業和關閉破產等企業的問題。在應納入統籌的待遇項目上,能夠一次全部納入統籌管理的要一次性納入;分步驟實施的方式。
本通知下發后,各地對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應將已有的工傷人員按照通知要求和參保統籌地區有關規定一併納入統籌管理。
加大工作力度,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和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精神,將解決“老工傷”問題作為改善民生,減輕企業負擔的大事,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要抓緊部署“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凡尚示制訂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辦法的地區,要在2009年6月底前,制訂本地區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人員問題的辦法並報部工傷保險司備案。
各地要在2009年底之前,將大部分“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在2010年底前實現將“老工傷”人員統一納入社會化統籌管理的工作目標。
我部將就各地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與部工傷保險司聯繫。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主要問題


老工傷人員構成複雜
老工傷人員大部分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形成的,還有少量是在六七十年代形成的。由於年代久遠,企業保管的資料不全,現在認定起來難度較大。
老工傷人員大體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目前正在進行或已經列入改革改制計劃的國有企業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第二類是已完成改革改制國有企業中辦理了退休或退養的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第三類是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且在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已確認為工傷的人員和供養親屬;第四類是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民間組織中已確認為工傷的人員(供養親屬除外)。
新老工傷待遇差別大,新老政策銜接矛盾突出
涉及老工傷人員的待遇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可以確定的待遇,即定額發放的待遇,主要有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另一類是不可確定的待遇,即無法確定具體數額的待遇,主要有舊傷複發的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
新老工傷人員待遇懸殊最大的還是傷殘津貼,這也是老工傷人員納入社會統籌在待遇銜接上的難點。在老工傷人員待遇給付方面,有的企業執行的是《勞動保險條例》,有的執行的是《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的執行的是革命傷殘軍人優待優撫標準,有的執行的是企業自定標準,造成了各地區、各企業之間,企業內不同時期之間的工傷人員待遇標準不同,待遇水平差距較大,矛盾比較突出。
企業負擔沉重
在實施工傷保險統籌以前發生的工傷,企業支付了醫療費用併發放部分或全部津貼后,往往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一旦工傷職工舊傷複發,輔助器具安裝問題出現,企業就無法解決,導致矛盾積累。另外,由於各企業經濟效益有好有壞,這部分工傷人員能否享受相關待遇或待遇的高低各不相同,導致實際享受待遇上的不平等,特別是老工傷矛盾突出、經濟效益又差的企業,其負擔十分沉重。
基金籌集困難
從湖南各地市基金情況來看,14個地市州基金結存量不均衡,呈現出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工傷事故相對較少,老工傷人員較多的地區經濟狀況都不是很好的特點。因此,目前出現了解決老工傷問題能力不同、基金承受力差異過大的問題。
服務管理難度大。由於老工傷人員居住較分散,有些家住統籌地區外,還有些家住偏遠的農村,加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手較少,經費不足,給管理服務帶來諸多不便。
此外,護理等級的鑒定難度加大。部分老工傷人員由於年齡偏大,體弱多病,身體機能下降,現在需要做護理依賴鑒定,但由於很難確定與工傷是否有直接聯繫,鑒定難度大。
同時,企業破產、改制或重組時,由於相關的配套政策不完善或改製成本不足等問題,沒有預留或預留不足,致使老工傷人員日後享受不到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思路及對策


對老工傷人員進行一次調查摸底,全面掌握這個群體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一次對老工傷人員情況的普查登記,重新對老工傷人員進行確認,審核有關原始材料,明確受傷時間、受傷部位、鑒定情況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等情況,重新核定老工傷人員的各項待遇,為基金的測算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
對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鑒定過的工傷人員予以登記造冊,建立資料庫;對於只認定而未鑒定的人員重新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后,予以登記;對未認定和未鑒定的人員,摸清基本情況,進行認定和鑒定。
多方籌措資金,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社會統籌。一是地方財政主動承擔責任,通過財政全額補貼,將老工傷納入社會統籌管理。對於已完成改制的國有企業,凡在改制時沒有為老工傷人員提留舊傷複發醫藥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供養親屬撫恤費的,應由同級勞動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安排經費。
老工傷人員享受舊傷複發醫藥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供養親屬撫恤費待遇,將改制企業老工傷免費納入社會統籌管理。
二是基金支付風險共擔法。根據老工傷所需費用的測算,適當提高工傷保險費率。這種方法體現了社會保險互助共濟的原則,有利於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老工傷費用風險。
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已確認為工傷的老工傷人員費用解決辦法,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其老工傷人員享受舊傷複發醫藥費報銷待遇。
三是費用清償法。這種方法的具體做法是,有老工傷人員的單位和新破產改制單位,在破產改制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一次性費用移交,老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辦理待遇審領資料


企業老工傷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審領手續時,要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老工傷人員登記表》、《老工傷人員確認意見書》、《勞動能力鑒定審批表》以及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准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