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是當合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出現時間性差異時,為調整核算差異,可以賬面利潤總額計提所得稅,作為利潤總額列支,並按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作為應交所得稅記帳,兩者之間的差異即為遞延所得稅。按這種核算方式,合營企業需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來進行核算,在時間差額完全自行消失以後,本科目的餘額也將為零。
通俗的講,就是會計上認定的繳稅金額與稅務局認定的金額不一致,而其中暫時性的(以後稅務局就認可了)就是遞延所得稅。
字面理解,遞延,就是將所得稅遞延到後期了。所以,既然是遞延,就是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不會遞延的。
一般來說,按稅法調整納稅申報表上有一個應交所得稅額。該應交所得稅是按稅法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其中包含了會計利潤的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
定義
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指根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的金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是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對於影響利潤的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所得稅費用”。例如會計折舊小於稅法折舊,導致資產的賬麵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如果產品已經對外銷售了,就會影響利潤,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如果暫時性差異不影響利潤,而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資本公積。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按照公允價值來計量的,公允價值產升高了,會計上調增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並確認的資本公積,因為不影響利潤,所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調整所得稅費用,而應該調整資本公積。
不確認情況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中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因企業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確認為商譽,但按照稅法規定其計稅基礎為0,兩者之間的差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準則中規定對其不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否則會增加商譽的價值。
例如,A企業以1000萬元購入B企業100%的凈資產,該合併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改組條件,購買日B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均為 800萬元,計稅基礎為700萬元,則有100萬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假設B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0%,則可確認3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賬務處理為借記凈資產8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000萬元,同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30萬元,借貸方的差額230萬元確認商譽。但實際上A企業是以1000萬元購入B企業公允價值為800萬元的凈資產的,也就是說,這一併購行為實際上產生了200萬元的商譽,但因確認了該商譽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使商譽的價值增加了 30萬元。若繼續確認230萬元商譽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9(230×30%)萬元,則會進一步增加商譽的價值,此時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凈資產8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000萬元,同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69萬元,借貸方的差額269萬元確認商譽。如此往複,商譽的價值會不斷增加。因此,準則規定商譽的初始確認中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除企業合併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由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予確認。
如,某項資產按會計準則確認的入賬價值為100萬元,按稅法規定確認的計稅基礎為80萬元,若確認該項遞延所得稅負債20萬元,則其入賬價值應為120萬元,違背了會計準則中的歷史成本原則。
(三)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不予確認: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會導致未來期間產生應稅金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出,但若企業能夠決定這項經濟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時間,甚至可以使該項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內不流出企業,則其就不是企業的一項不可推卸的責任,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負債時,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大於本科目餘額的,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小於本科目餘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餘額。
定義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指對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的一項資產。而對於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某些特殊情況除外。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和暫時性差異相對應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是將來可用來抵稅的部分,是應該收回的資產,所以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
不確定情況
(一)除企業合併以外的交易,若其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不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如承租方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會計準則規定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以及相關的初始直接費用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法規定以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等的金額計價,對二者之間產生的暫時性差異,若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則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例如,某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會計準則其入賬價值為100萬元,但按照稅法規定,其計稅基礎為120萬元,若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萬元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會使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少20萬元,此時既不是該資產的公允價值,也不是其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不符合會計準則中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標準,改變了該資產的初始計量,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二)按稅法規定可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若數額較大,且缺乏證據表明企業未來期間將會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可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稅法規定可用以後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5年,這就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是否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要視未來期間是否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可用於抵銷以前年度虧損。只有未來期間稅前利潤抵銷了以前年度虧損后,未來期間的所得稅費用才會減少,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入,而這正好符合資產的定義,即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但若企業未來期間無利潤,繼續虧損,無所得稅可交;或者沒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於抵銷以前年度虧損,則不能保證這項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能確認為資產。
其實,不僅是可結轉以後年度虧損問題,所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時,都要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預計將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因為只有當未來轉回期間預計將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大於待轉回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才會使未來期間的所得稅費用減少,才會在未來期間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才符合資產的確認原則。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資產。
根據稅法規定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產生的所得稅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負債時,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大於本科目餘額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小於本科目餘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餘額。
與應交所得稅的關係
所 得稅費用(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的確認方法有兩種: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不管企業採用那種核算方法,其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也就是應納所得稅額都是一樣的。在應付稅款法下,不確認時間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因此,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是一致。而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要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費用確認的影響,因此,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應交所得稅確定下來了(納稅申報表彙算清繳算出數據),但是,裡面的時間性差異如何在賬面上體現呢?所以,就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科目調整,將理應歸屬於以後期間的所得稅費用挪后,將應歸屬於本期的所得稅費用提前,所以,就有了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通俗理解:另外,可以從所得的角度考慮,資產增加了,費用減少了,負債減少了,總凈資產理應增加。但是,稅法上不確認這種增加。如果這種增加是確實的,那麼,就該為這種增加多交稅,就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負債。
同理,資產減少了,費用增加了,負債增加了,總資產相應就減少。可稅法不確認這種減少。但確實是減少了,稅法暫時不確認,以後也要確認,這種減少,就會讓以後少交稅,就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應予說明的是,企業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一般應當記入所得稅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例如,某企業持有一項可供出售金額資產,成本為1000萬元,會計期末,其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如計稅基礎仍維持1000萬元不變,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500萬元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除該事項外,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餘額。
會計期末在確認50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00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萬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5萬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125萬。
二是企業合併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該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影響合併中產生的商譽或是記入合併當期損益的金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企業合併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由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併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併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併中所確認的商譽。
(三)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