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保護價

國家指導價的形式之一

國家為防止某些商品價格暴跌,保護生產者利益而規定的商品最低收購價格。又稱最低限價。在中國,是國家指導價的一種形式。

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為改變邊遠山區和牧區收購農副土特產品的價格過低的狀況,促進邊遠山區和牧區的生產發展,保障農牧民的生活,國家曾對這些地區的農副土特產品的收購價格採取了最低保護價。1957年,國家明確規定對邊遠地區、山區、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窮困地區的糧食收購實行最低保護價。1958年,國家又規定對出口的農副土特產品實行最低保護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國家將大部分農產品的價格放開,實行市場調節。但為了防止少數重要農產品如國家定購以外的糧食、豬、蛋、菜等收購價格過低,在一定時期仍規定最低保護價。
中國實行最低保護價,為的是使工農產品不合理的比價關係有所改善,縮小工農產品交換的“剪刀差”,促進農業生產發展,保障農民的利益,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