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受益信託
僱員受益信託
僱員受益信託—是公司為僱員提供各種利益的信託,即公司定期從員工的工資或公司利潤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交給信託機構,委託後者加以管理和運用,並約定信託的目的是為了本公司員工。僱員受益信託的委託人是僱員所在的公司,受益人是公司僱員,受託人常為各類信託機構。
1、僱員受益信託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僱員利益,為退休的職工或未到退休年齡而不幸致殘的職工提供生活來源。
2、另外也為了鼓勵職工和幫助職工積累財產,激勵職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企業管理,分享公司經營利潤。
3、對企業來說,僱員受益信託是企業公司為激勵僱員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
4、增加公司收益,吸收優秀僱員,享受稅收優惠而設立的。如美國,在信託財產的積累期間,信託財產的收入和資本利的免交州和聯邦政府的所得稅,為僱員收益信託的發展提供了寬鬆的條件。
僱員受益信託主要有養老金信託、財產積累信託、職工持股信託、其他僱員受益信託。
1、養老金信託
養老金信託—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人定期交納的養老基金,負責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並在僱員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種信託業務。養老金信託是以養老金制度的建立為基礎設立的。
2、財產積累信託
財產積累信託指把職工的財產積累儲蓄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運用,以便將來能形成一項財產的一種指定金錢信託業務。
3、職工持股信託
職工持股信託—指將職工買入的本公司股票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和運用,退休后享受信託受益的信託安排。交給信託機構的信託資金一部分來自於職工的工資,另一部分由企業以獎金形式資助職工購買本公司股票。它以職工持股制度為基礎。
4、其他僱員受益信託
1)利潤分享信託
利潤分享信託是為職工將來分享公司利潤而設立的。其特點有四。
2)儲蓄計劃信託
其目的是為了向職工提供更多的退休收入。
僱員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
信託法學
1、由企業員工組成一個員工儲蓄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與信託機構簽定信託契約,約定自員工每月月薪(含年終獎金、紅利等)中,提存一定比率的金額或含企業所配合提供的獎助金。
2、由受託的保管銀行將此自由參加的信託持股基金,委託該信託機構按照契約的約定買進投資員工所服務公司的企業集團上市股票或委託人指定的國內外共同基金,這一個由員工自由參加、共同持有的信託資產。
3、在服務於該企業期間原則上不能拿出,僅在信託成員(即參加的員工)退休或離職、解僱時方得視為信託終止,並按照約定的決算方式,分別計算每位信託人的信託財產,對退出員工依其持分折換現金或契約約定的方式交付受益人。
轉移稅負
僱員受益信託會議
企業在特別地區設置信託機構,將其擁有的機器設備、房產這部分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掛在特別地區信託公司名下,以達到節省稅款、提高企業直接經濟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業,1998年將整個企業財產全額虛設為珠海市B信託公司的財產。1999年該企業利潤收入1347萬元,按當時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444.51萬元。然而由於實行虛設信託財產,其當年的實納稅額為78.21萬元,節省稅款366.3萬元。又如把信託建在國際避稅地,如開曼群島、列支敦斯登、澤西島、馬恩島、直布羅陀等。由於這些地區對信託業實行比較優惠的稅收規定,因此這些地區信託業相當發達。如直布羅陀規定,信託所得只要直接歸受益人所有,將免征所得稅,不論其受託人是否為本國居民,也不論其所得究竟來源於境內或者境外。又如在澤西島,境內的受託人如取得信託財產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澤西島的居民,這一信託單位不必繳納所得稅。假定一個居住在境外的英國人,他把100萬英鎊的財產授予澤西島的受託人(信託組織)管理,每年取得12萬英鎊的利息,支付給居住在第三國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稅和利息預提稅。
融資和償還債務
利用信託受益權融資和償還債務:由於信託受益權是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它也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的收益性決定了信託受益權價值的存在,信託受益權的轉讓也往往伴隨著融入資金業務的產生或償還債務業務的產生。由於受益人可通過信託受益權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所得,所以通過信託受益權的轉讓流通可使轉讓人得到急需的資金,使受讓人得到獲得信託利益的預期。由此,利用信託受益權進行融資的業務也就應運而生。基於信託受益權的獲取收益的能力,信託受益權往往在債務重組過程中被用於清償債務。
(一)利用信託利得財富融通資金。信託受益權是一種財產權,它可轉讓,能帶來收益,信託受益權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於該收益屬於未來預計可獲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資金,將該權利一定時間段內的收益權轉讓給他方,以此從對方獲得經營所需要的資金支持。如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委託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項目股權信託受益權投資計劃,面向個人投資者分割轉讓上海寶鋼集團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的信託受益權。該計劃募集資金2億元人民幣,期限2年,每份計劃金額最低為50萬元,可按5萬元的整數倍增加,年收益率為4%,並且在信託受益權轉讓期限屆滿后,信託受益權可由上海寶鋼集團公司無條件以人民幣形式回購。在上述案例中,寶鋼集團作為委託人,將其所持有的2億元對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作為信託財產,信託給華寶信託投資公司,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對該股權進行管理,而個人投資者投入若干資金將等額的信託股權購入,享有該信託股權內兩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權,兩年後該信託受益權可按原成本由寶鋼集團無條件購入。通過該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寶鋼集團短期內融入了資金,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從中收取費用,個人投資者則通過信託受益權投資獲得了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由於信託受益權的收益性的存在,信託受益權也成為了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對於企業因債權而產生的信託受益權,是企業以信託受益權來作為企業債權的對價補償,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期限則是永久的,對於永久轉讓的信託受益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則是為了規避股權變更后因稅收優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導致的所得稅的補交。如某中外合資企業,處於稅收減免期的減半期,所得稅率是24%,由於處於減半期第3年,減按12%徵收。該企業25%的股權為外方持有,75%則是中方持有。該企業前5年的稅前利潤依次為10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現外方股東的子公司欠該企業中方股東貨款1000萬元,三方據上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如下:外方將該企業的外方股權轉讓給該企業中方股東,代外方股東的子公司償還所欠中方股東的貨款1000萬元,因該企業如將外方股東更換,將因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足10年導致補交所得稅約100萬元。為此,該企業股東雙方又達成如下補充協議:外方股東將股權信託給中方股東管理,並依據債權協議同中方股東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將該股權的受益權永久轉讓給中方股東,作為債權的對價補償。上述案例產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退出而產生的股權轉讓所涉補交所得稅問題,通過信託合同及信託受益權的轉讓,規避了股東的變化,達到債權和信託受益權的對價補償,債權因信託受益權的產生而消失,股權轉讓而產生的補交所得稅問題也被很好的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