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行政學
生態行政學
生態行政學是由一般系統理論與公共行政學相結合而形成的。其研究的基點,在於政府賴以生存和運作的生態系統的重要性,強調政府與其環境的互動和動態平衡。弗雷德·里格斯(Fred Riggs)1957年所著德《農業型與工業型行政模式》以及1961年發表的《行政生態學》被引為典範式的生態行政學論著。他認為,迄今為止人類的行政模式可以分為融合型的農業型行政模式、稜柱型的過渡行政模式、繞射型的工業型行政模式三種模式。這三種模式反映不同社會形態的發展水平,因而能夠適用和解釋現代工業社會、傳統社會和開發中社會國家的行政現象。
生態行政學強調改造與完善一個國家的行政系統以適應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目的也在於促進行政系統與自然生態環境之間的哲學意義上的協調與平衡,這也內在地包含在行政生態學的價值目標之中。
1.將“生態學”定位是原本的自然科學,生態 學知識是一種自然科學知識,揭示的是生態自然聯繫與生態自然規律。這裡的“生態平衡”是指包括人類在內的自然界各種因素的生態平衡,而不是所謂行政系統與其相關的周圍環境之間哲學意義上的生態平衡;“生態系統”也是指包括人類在內的自然性的生態系統,而不是指所謂的包括自然生態系統和行政系統自身在內的哲學意義上的行政生態系統。
所謂“人與自然的生態和諧”也是指人與人之外的自然界之間的自然生態和諧。可見,與行政生態學不同,這裡不存在對生態學概念和方法“借用”或“模擬”等論證方式。
2.同時將“生態學”定位是一種自然生態和諧 的價值觀。也就是說,凡不利於自然生態和諧的行政管理都屬於“非生態”甚至“反生態”的範疇。而生態行政學概念本身即意味著其最終價值目標是應對日益嚴重的自然生態危機,保護自然生態環境,促進自然生態平衡,維護人類的自然生態安全,推動社會走上自然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3.生態行政學研究的主要內容是適應作為自 然科學的生態學知識,應對自然生態環境危機的行政系統自身改革與創新,即行政系統生態化發展的規律。因為在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知識體系中,還存在著行政系統“非生態化”甚至“反生態化”的內容。為了適應解決生態危機的需要,必須對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知識加以一定的改造、補充、創新與發展,如倡導政府績效的生態價值導向,建立行政決策的生態評估體系等,然後在此基礎上創立一門新的學科即生態行政學。顯然,與行政生態學不同,生態行政學的研究範圍著力涉及的是一個國家的公共行政系統與自然生態環境的關係,而且主要研究其中一方面的關係,即探究如何改造一個國家的公共行政系統以適應保護自然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生態和諧的需要;而不是探討如何改造或保護自然生態環境以適應一個國家行政系統完善與發展的需要。
在生態環境惡化的背景下,在生態哲學與生態倫理學的啟發下,行政學理論的"生態學"轉向是必然的,它會觸發一個新的交叉學科的誕生,即生態行政學。當下,中國政府生態管理職能的提出,一方面是以西方生態文化及其綠色政府運動為其背景的;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人與自然的惡化把政府組織推向了前台。因此,我國學術界提出的"生態型政府",恰恰能成為一種新的解釋當前政府行為合理性的理論,而"生態行政學"也可能會成為一種新的行政學的研究力量.
高小平先生撰寫的《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生態行政管理》是一篇比較前沿的探索性論文。在這篇論文中,他認為,所謂生態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按照統籌人與自然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遵循生態規律與經濟社會規律,依法行使對生態環境的管理權力,全面確立政府加強生態建設、維持生態平衡、保護生態安全的職能,並實施綜合管理的行政行為。並進一步認為,研究生態行政管理,要從生態學、環境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法學、管理學等多學科及邊緣學科已有成果出發,特別要吸取生態管理理論,結合政府管理特點,運用行政學原理,以科學發展觀作指導,對生態行政管理的法制、政策、原則、職能、機構等方面進行考察,奠定政府生態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
另一種觀點認為,生態行政學應是指研究行政主體為了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所引起的人類生存危機,促進人與自然的生態和諧,維護人類的生態安全,推動社會走上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在把握自然科學意義上的生態學知識前提下,適應遵循自然生態平衡規律的需要而如何實施行政行為的一門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