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

貧困

貧困,指在經濟或精神上的貧乏窘困,稱之為貧困,是一種社會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貧乏的現象,貧困是一種社會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綜合現象。

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poor;depressed] 生活貧窮而困難的。
貧困之家。
敬亭喪失其資略盡,貧困如故時,始復上街頭理其故業。—— 清·黃宗羲《柳敬亭傳》

引證解釋

指貧苦窮困。
《韓非子·奸劫弒臣》:“夫施與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也。”漢劉向《新序·雜事二》:“餘衍之蓄聚於府庫者,境內多貧困之民。”宋范仲淹答手詔條陳十事》:“今百姓貧困,冗官至多,授任既輕,政事不舉。”艾青《雙尖山》詩:“一個世界兩條道路,一條走向愚昧貧困,一條走向繁榮富強。”

基本含義


概述

貧困相對於富足,類似於貧窮。因為貧窮而生活窘困,稱之為貧困,是一種社會物質生活貧乏的現象,貧困是一種社會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綜合現象,其主要根源是物質生活條件缺乏與精神生活沒有或缺乏出路。如常常說的:“哲學的貧困”、“無產階級的貧困”等。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認為:貧困的真正含義是貧困人口創造收入能力和機會的貧困;貧困意味著貧困人口缺少獲取和享有正常生活的能力。
朗特里和布思在1901年撰文認為:“一定數量的貨物和服務對於個人和家庭的生存和福利的必需的;缺乏獲得這些物品和服務的經濟資源或經濟能力的人和家庭的生活狀況,即為貧困。”
英國的湯森在他的《英國的貧困:家庭財產和生活標準的測量》一書中是這樣界定貧困的:“所有居民中那些缺乏獲得各種食物、參加社會活動和最起碼的生活和社交條件的資源的個人、家庭和群體就是所謂貧困的。”英國的奧本海默在《貧困真相》一書中則這樣認為:“貧困是指物質上的、社會上的和情感上的匱乏。它意味著在食物、保暖和衣著方面的開支要少於平均水平。……首先,貧困奪去了人們建立未來大廈--‘你的生存機會‘的工具。它悄悄地奪去了人們享受生命不受疾病侵害、有體面的教育、有安全的住宅和長時間的退休生涯的機會。”美國的勞埃德。雷諾茲在《微觀經濟學》一書中說:“所謂貧困問題,是說在美國有許多家庭,沒有足夠的收入可以使之有起碼的生活水平”。
歐共體在1989年《向貧困開戰的共同體特別行動計劃的中期報告》中也給貧困下了一個定義:“貧困應該被理解為個人、家庭和人的群體的資源(物質的、文化的和社會的)如此有限,以致他們被排除在他們所在的成員國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方式之外。”世界銀行在以“貧困問題”為主題的《1990年世界發展報告》中,將貧困界定為“缺少達到最低生活水準的能力”。
國家統計局的《中國城鎮居民貧困問題研究》課題組和《中國農村貧困標準》課題組在他們的研究報告中所作的貧困界定是:“貧困一般是指物質生活困難,即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生活水平達不到一種社會可接受的最低標準。他們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資料和服務,生活處於困難境地。”

標準線

貧困首先是一種社會生活中的經濟現象,貧困相對於富足,可以有一個人為劃定的標準,這就是貧困線。
世界銀行4月8日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雖然中國自2009年提高了扶貧標準,但中國政府的扶貧標準和投資計劃依然難以達到國際標準。按當年的美元購買力平價,中國仍有2.54億人口每天花費少於國際最新貧困線,遠高於中國官方估計的農村1500萬貧困人口。(《中國青年報》4月9日)
雖然我們的貧困線標準從2008年年底前的人均年收入785元,大幅提升至人均年收入1196元,但依據世行的貧困線標準(人均1.25美元/天),相差近一半。
一個與社會現實脫節的過低的貧困標準,勢必讓大量事實上的貧困者被排斥在貧困認定之外,得不到公共財政應有的救援和扶助。以當前我國物價消費水平及各種社會保障狀況而論,“人均年收入1196元”的貧困標準,明顯過低。
2008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761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而國際貧困標準一般“以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作為這個國家或地區的貧困線”。據此,即便在我國農村,與“國際接軌”的貧困標準至少應是“人均年收入2300元”,高出1196元幾乎一倍。
同時,貧困標準單一地依賴收入標準,忽略了支出標準。如果基本生活保障的成本過高、支出壓力過大,即便收入看似不低,也難免貧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項調研顯示,“如果採用人均收入作為貧困指標,全國城市貧困人口為1470萬人;但如換成人均支出指標,則貧困人口總數立即增至3710萬人”。(《財經時報》2007年2月10日)考慮到目前我國社保福利制度仍不健全——覆蓋率不高、保障水平有限,由生活支出壓力帶來的貧困,無疑尤其突出。
隨著2011年的到來,西部省份扶貧壓力大增。導致如此的原因是,中國將在“十二五”規劃的第一年,將貧困標準上調到人均純收入1500元,這比2008、2009年1196元的貧困標準提高了25%。
受此影響,全國貧困人口總數將大增,再回到9000多萬甚至上億都有可能。一些中西部省份的貧困人口總數將比2009年大幅增加,同時貧困發生率也將可能有較大幅度提升。以貴州為例,2000年的貧困人口為890萬人,2010年下降到505萬人,貧困發生率為16.5%,居全國第二。但是如果採用新標準,2011年貴州的貧困人口將上升到1000萬。
2010年12月21日召開的全國扶貧工作會議指出,受自然災害嚴重威脅、發展不平衡等因素影響,未來十年扶貧開發任務艱巨,返貧壓力仍然較大。
根據了解,“十二五”期間,由於物價上升壓力比“十一五”大,中國的扶貧標準可能還要上調。

社會現象

貧困其實是一個既簡單又複雜的現象。說它複雜,是因為直到現在為止,還沒有有關貧困的涵義及其衡量標準的確定,貧困話題還在學者中間仍然爭論不休,而且這種爭論似乎越來越複雜化,如上。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貧困現象又很簡單,因為你無論在定義上進行怎樣的爭論,貧困都以一種樸素而客觀的方式存在著。因此我們可以說,貧困首先是一種物質生活的狀態,但貧困又絕非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物質生活狀態。貧困同時是一種社會結構現象。
貧困源於對未滿足的需求的審視。沒有需求,無所謂貧困;而沒有審視,同樣不知道貧困。
貧困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按照經濟學的一般理論,貧困是經濟、社會、文化貧困落後現象的總稱。但首先是指經濟範疇的貧困,即物質生活貧困,可定義為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生活水平達不到一種社會可以接受的最低標準。貧困的存在有著歷史與現實的雙重原因,因而,貧困又是一個歷史性的範疇。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貧困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如絕對貧困和相對貧困,生存型貧困、溫飽型貧困和發展型貧困,區域型貧困和個體型貧困,城市貧困和農村貧困,狹義貧困和廣義貧困等等。
貧困不僅只是經濟概念,更關乎基本的公民權利、能力,其實質是一種權利和能力的貧困。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馬蒂亞·森所說:“貧困不是單純由於低收入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基本能力缺失造成的”,比如與高額醫療、養老、教育、住房等民生支出,對應的公民獲得健康權、養老權、教育權、居住權的能力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