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透支
財政透支
財政透支是指財政部門在財政存款支用完畢以後,在規定限額內繼續簽發支票,其款項由銀行墊支。在我國,只有中央財政擁有財政透支權力。由於我國銀行代理國家金庫業務,財政部門的收支須通過銀行辦理,在收支過程中形成的待用款項構成財政存款。財政部門在其存款支用完畢以後繼續簽發支票,其款項就形成財政赤字。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的財政透支和中央財政赤字是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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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透支受到嚴格控制。中央財政對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因先支后收造成的資金矛盾,一般通過主動的調劑加以解決,防止發生透支現象。在年終決算時如果中央財政出現赤字,而用歷年結餘或發行債券又不能完全彌補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透支的決定。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某些特定項目的資金需要,要經國務院批准向銀行透支解決。
財政收支之間的對比關係不外三種情況:①收支相等;②收大於支出現結餘;③支大於收出現赤字。在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中,收支恰好相等的情況極難出現,一般情況是結餘或是赤字。財政赤字意味著財政分配所形成的購買力超過了產品可供量,是一種過頭分配。
當出現財政赤字時,除了運用在中央銀行帳戶上的歷年財政結餘和發行國債外,就是通過向銀行透支來彌補。發行國債彌補赤字只是將企業、居民手中持有的貨幣轉移給財政使用,調整貨幣持有者結構,並不改變貨幣總量,因此,一般不影響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平衡關係。財政向銀行透支彌補赤字時,如果銀行通過重新調整信貸收支,擴大存款或緊縮貸款來為財政墊支,則不會因為向財政透支而擴大信貸規模,實際上只是國民收入使用額的轉移,沒有發生國民收入超分配,不會引起信用擴張和通貨膨脹。如果銀行其他方面的投放無法相應緊縮,信貸收支無法妥善調整時,中央銀行就將被迫在缺乏資金來源的條件下,超過經濟增長的需要額外增加信貸投放和貨幣發行。由於中央銀行掌握的是基礎貨幣,中央銀行放款會直接增加基礎貨幣量,擴大社會貸款規模,並使貨幣供應量產生乘數效應,從而造成社會總需求大大超過總供給,導致通貨膨脹。因此,許多國家對這種由中央銀行向政府提供的貸款,都從法律上嚴格加以限制,明文規定其數額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