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南寧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南寧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研究和擬定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研究擬定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南寧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會[2001]156號)和《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關於南寧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發[2001]43號),保留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為市機構編製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市編委的領導下負責本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製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市委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工作機構,列市委機構序列。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製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我市相應的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起草機構編製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研究制訂市機構編製工作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市直黨政群機關(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下同。)和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的日常管理;指導、協調全市各級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工作。
(二)研究擬訂我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市直黨政群機關和縣區的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全市各級的機構改革工作。
(三)審核市直黨政群機關的職能配置和調整,協調市直黨政各部門之間,市直各黨政部門與縣區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市直黨政群機關、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科以上領導職數。
(五)擬訂市直機關、城區機關,街道辦事處人員編製總額分配方案;負責各縣及縣、區鄉(鎮)人員編製總額增減與調整的審核、申報工作;審核市直各黨政群機關內設機構及縣(區)黨政群機關科級機構的設置。
(六)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市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審核市、縣(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規格;指導各縣(區)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工作,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依法加強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七)監督檢查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機構改革和機構編製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構編製管理預算約束機制和監督懲處制度,並具體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編製和實有人數。
(八)負責機構編製工作的情況綜合、理論研究、信息傳遞等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一)綜合科
協助辦領導組織、協調日常工作;負責草擬本辦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綜合性文件;負責各種辦文的簽收、催辦、審核、呈送、印發、歸檔等工作;研究制訂機關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組織人事、財務、會務、信訪、保密、機要、教育培訓、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後勤服務、離退休人員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有關的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督辦;收集、掌握、分析機構編製管理理論動態和信息;參與本辦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科(政策法規科)
研究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改革以及相關領域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負責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工作;審核縣區機構改革方案;制訂課題研究計劃並牽頭組織實施;研究機構編製管理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有關機構編製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規定,協調推進機構編製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建設;組織起草機構編製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法律法規徵求意見的回復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機關機構編製科
擬定市直機關機構編製管理的措施、規定和辦法;審核市直機關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並承擔相關的機構編製管理工作;研究協調各部門職責分工與職能調整;參與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工作;審核縣區機關科級機構的設置;指導、協調縣區機關機構編製管理工作;參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審核由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機關單位編製和實有人數。
(四)事業機構編製科
擬訂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的規定和辦法,參與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各類事業單位機構編製標準和事業編製總量控制;審核市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編製結構、領導職數以及經費預算形式,並承擔相關的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縣區所屬事業單位設置的相關審核工作;指導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縣區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工作;審核由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編製和實有人數。
(五)機構編製監督檢查科(南寧市機構編製委員會督查室)
監督檢查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有關機構編製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監督檢查市本級部門單位“三定”規定的執行情況並進行績效評估;監督檢查自治區下達我市的編製總額和機構設置的執行情況;對上級批准的重大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違反機構編製管理規定,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製和不按編製結構配備人員、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改變單位經費預算形式以及干預下級機構編製事項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辦理涉及機構編製管理投訴的來信來訪事項;指導縣區機構編製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審核非常設機構的設置,提出清理整頓各類非常設機構的意見。
(六)電子政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