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環境保護局

天門市環境保護局

天門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貫徹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的制定。

職責


1、;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地、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市內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2、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承擔協調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控制指標。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市內企業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4、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執法工作。
5、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環保資金的安排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
6、負責組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劃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總體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7、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水體、大氣、雜訊、土壤、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開展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加強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8、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小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實施生態示範創建工作。
9、負責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規劃,參與省環保廳對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0、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完善並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製發布全市環境質量公報,公開全市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和市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並實施在線監測裝置的監督管理。
11、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和合作交流。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環境保護國際和地區間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參與協調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和利用的外資項目。
12、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弘揚環境文化,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3、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各地、各單位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協調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
14、加強企業環保服務工作,推動對接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環境保護工作。
15、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和市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日常工作。
16、為重點投資項目和重點企業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17、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鬍業學,主持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廣,主管環境監測、“三同時”驗收、鄉鎮和局系統責任狀的擬定考核結賬工作,分管環評科、環境監測站、輻射環境管理站、羅漢寺水質自動監測站;
副局長楊世漢,主管項目環評、招商引資工作,分管環保科研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
黨組成員、副局長黃朝暉,主管環境監察、環保信訪工作,分管環境監察支隊、岳口環境監理站;
黨組成員、工會主席雷德志,主管機關、財經、工會、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環保宣傳教育、結對幫扶、新農村建設、省廳責任狀考核、組織人事、黨務政務、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能力建設、老幹部工作,分管辦公室、規財科、宣教科;
總工程師賀擁軍,主管總量減排、項目申報、城考、環保規劃、環境統計、農村環境保護、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分管總量科、污控科。

工作動態


為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的環境管理,國家環保總局於2007年9月27日發布了《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將貫徹落實《辦法》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貫徹工作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有關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學習貫徹《辦法》;要重點針對電子廢物產生單位和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進行宣傳和培訓,推動企業知法守法。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調整(樣式見附件一),同時分送上一級和下一級環保部門,並向列入目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簽發有關列入名錄的通知單(樣式見附件二)。
2008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2008年2月1日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老企業”),根據本《辦法》可安排120天過渡期。在《辦法》施行120日後仍未申請或經申請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條件的老企業,不得繼續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二、加強電子廢物處置項目的環境管理
凡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工藝和廢物處置方案等內容。
對需要進行試運行的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可同意該項目在設備調試和試運行期間拆解利用處置一定數量的電子廢物,調試和試運行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或對老企業申請列入臨時目錄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申請書樣式見附件三,相關證明文件的說明見附件四,工作程序見附件五)。
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人員、經營情況記錄簿、環境監測、廢物處置等方面的內容。
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臨時名錄和名錄內的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監督檢查,監督性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於一次。要突出重點,加強對工業電子廢物產生單位的管理,從源頭遏制電子廢物無序流動的局面。要開展專項執法活動,打擊非法拆解處置利用電子廢物的行為。要進一步依法強化對電子類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情況(包括臨時名錄和名錄發布情況)報上一級環保部門。
2008年,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對相關地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附件四:
有關條件的證明材料及其說明
(一)關於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的證明材料。如:工商營業執照。
(二)關於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如:環保部門關於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文件。
(三)關於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的證明材料。如: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資料;有關培訓制度和計劃及執行記錄;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及執行記錄;日常環境監測制度及執行記錄;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及執行記錄;電子廢物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的照片及其說明;防範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及其執行記錄。
(四)關於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的證明材料。如有關工藝和技術路線的設計文件,施工和監理記錄等。
(五)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如:設施一年內的環境監測報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情況。
附件五:
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管理工作程序
一、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管理
(一)申請單位
1、2008年2月1日後,即《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后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新企業”)。
2、2008年2月1日前,即《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老企業”)。
(二)受理單位
申請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以上環保部門”)。
(三)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應填寫申請書(註明申請類別,即新企業申請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或老企業申請列入臨時名錄(申請書樣式見附件三),提交有關條件的證明材料(有關說明見附件四)。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和證明材料)應格式規範,統一編製頁碼,可附電子文件;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複印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四)申請受理、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首先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對新企業申請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單位進行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對老企業申請列入臨時名錄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要重點審查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人員、經營情況記錄簿、環境監測、應急機制、廢物處置、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內容。
(五)臨時名錄管理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並向申請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簽發有關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的通知單(樣式見附件二),並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告知理由(樣式見附件二)。
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管理
市級環保部門應根據監督抽查和監測情況定期審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和名錄。
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滿三年,且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名錄,並簽發有關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的通知單(樣式附件二)。
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但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予以調整,不再保留於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