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延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方案》(延市發〔2010〕6號),設立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划入的職責

1、將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划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將原市衛生部門承擔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划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方針、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
(二)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擬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中省駐延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全市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下同)、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中、省屬駐延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的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
(六)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的證明材料,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八)承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九)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一)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負責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十三)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四)負責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組織,負責全市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諮詢、檢測檢驗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
(十五)負責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推廣工作。
(十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協調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負責起草重要文件、重要報告,負責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及資料庫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政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信訪、保衛、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機構編製、人事勞資管理;承辦本系統幹部考察、選拔、任免等具體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負責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科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和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許可審核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國土資源、環保、核安全等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相關行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推行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查處相關行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監督重大隱患整改工作;承擔相關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市煤炭工業局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三)職業安全監管科(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
依法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貿易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行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安、交通、鐵路、民航、建築、水利、林業、農機、郵政電信、旅遊、質監、消防、氣象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和推行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負責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工作;承擔相關行業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參與相關行業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負責全市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承擔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科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審核頒證管理工作;組織參與相關行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推行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查處相關行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工作;承擔相關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相關行業應急救援工作。
(五)執法監察科(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
依法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察。負責對全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糾正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受理安全生產舉報;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執業情況;對違反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指導縣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人員編製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支隊長)5名,副科長(副支隊長)1名,工勤人員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