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堂廣告
店堂廣告
店堂廣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間、設施發布的廣告及在店堂建築物控制地帶發布的店堂牌匾廣告。
企業法人所屬的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在其建築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標明其所屬法人的註冊名稱的標牌、匾額,不屬於店堂廣告管理範圍。如其設置地點,屬於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範圍,依照法律、法規,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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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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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2004-06-30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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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店堂廣告管理,規範店堂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店堂廣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間、設施發布的廣告及在店堂建築物控制地帶發布的店堂牌匾廣告。
(一)商場(店)、藥店、醫療服務機構;
(二)體育場(館);
(三)各類等候室、休息室、會議室、閱覽室、展覽廳(室);
(四)影劇院、歌舞廳等娛樂場所;
(五)賓館、飯店、酒吧等營業場所;
(六)地鐵車站、地下停車場;
(七)鐵路、民航售票廳及營業廳;
(八)郵電、金融、證券等營業廳;
(九)各類遊樂場所;
(十)其他店堂。
本辦法所稱店堂管理者,是指具有店堂經營管理權或者被授權負責店堂日常經營管理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店堂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店堂管理者應當對店堂廣告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定專人管理店堂廣告。
(二)負責店堂廣告的合理規劃,督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保證店堂廣告的清潔、美觀、安全。
(三)負責建立、管理本店堂廣告檔案。店堂廣告檔案應當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名稱,廣告形式、位置、數量,廣告樣件,發布日期等內容。
(四)負責將廣告樣件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
第五條 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築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准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於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含有廣告發布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
(三)廣告樣件;
(四)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批准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
各類店堂牌匾廣告,屬於當地人民政府戶外設置規劃範圍,設置地點依法律、法規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予以管理,可不再進行店堂牌匾廣告登記。
第六條 店堂管理者從事店堂廣告經營,應當設立廣告經營機構,依法取得廣告經營資格。
第七條 店堂管理者申請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於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報告;
(三)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廣告審查人員名單;
(四)廣告經營管理制度;
(五)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九條 在店堂舉辦的展覽、展銷、模特表演和體育、文化活動等涉及廣告經營的,依照《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管理。
第十一條 店堂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應當負責查驗廣告證明,核實廣告內容,對證明不全或者內容不實的廣告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 店堂廣告的設計和製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與店堂環境相協調,不得粗製濫造。店堂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書寫規範、準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店堂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應當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照《煙草广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對具有固定場地設施的各類交易市場發布的廣告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