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團體
非法人團體
非法人團體是指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獨立社會組織。
近代各國民事立法,對具備一定條件的社團和財團,承認它們的法人資格,使它們能夠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對一些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團體,雖然不承認它們的法人資格,但實際上它們仍要從事民事活動,仍會發生訴訟上的關係。因此,它們的法律地位,在許多國家立法上也逐漸予以承認。德國1877年《民事訴訟法》規定:“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得為被告,於訴訟中社團之地位與有權利能力之社團同”。其後1897年《德國商法典》中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雖然不是法人,但法律允許其為訴訟主體。20世紀初英國民事立法原則確定:“非法人社團,以無法律上人格為原則”,但“其財產受刑法規定之保護”,“就其財產之限度內,對於其職員與雇傭人,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行為,致他受損害時,負賠償責任”。中華民國時期的民事訴訟立法,都為非法人社團設立普遍審判籍,確認不是法人的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對非法人團體未作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組織,它們大體有以下幾種:①經街道組織或生產隊認可成立的服務性和生產加工性的社會組織,如洗衣組、縫紉組、挑花組、修理組、照相組、搬運組等,它們沒有獨立財產,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具備完整的組織章程和機構,有的甚至是臨時的,無固定的所在地。②經過一定主管機關或單位認可,處於籌備階段的一些社會組織,如各種籌備組、處、委員會等,正在籌備過程,未經過特定主管機關的正式登記,未取得法人的資格。③外國人為在中國經營一定業務,或者從事一定活動而成立的獨立組織,如某些外商修理或服務組織。這類組織雖經中國有關方面允許,但沒有在中國取得法人資格,在訴訟上也確認其為非法人團體。此外,一些教會組織,因民事權益涉訟,也應確認其為非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