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普通民法典
奧地利普通民法典
奧地利普通民法典。l 8世紀中期,奧地利也開始制定各種法典的統一境內的法律。於18l2年1月1日施行。這個法典一直在奧地利施行到現在。
奧地利普通民法典。l 8世紀中期,奧地利也開始制定各種法典的統一境內的法律。在幾個關於私法的小法典之後,1811年6月1日終於公布了《奧地利普通民法典》(Allgemeine 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fuer die gesamten Erblander der osterreichischen Monarchie,ABGB),於18l2年1月1日施行【5】。由於以後奧地利未加入德意志帝國,這個法典一直在奧地利施行到現在。但是在德國民法典制定當時,這部法典對德國民法典的形成,也是有影響的。法典前面有簡短的序章,下面分為三編。第1編人法,主要內容有:與身份有關的權利、婚姻、父母子女的關係、監護。第2編物法,其中第一章規定物權,包括佔有權、所有權、擔保權(質與抵押)、役權、還包括繼承權。第二章規定債權,包括合同總則與各種合同,並規定夫妻財產制,最後還規定損害賠償(包括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第3編是人法物法的共同規定,包括權利義務的保障(保證人、抵押物)、權利義務的變更與終止(其中還有非債清償的規定與關於代理的規定)、時效等。這部法典也是當時啟蒙思想的產物,但也有天主教的影響(例如不許離婚)。法典中不乏一些有特色的條文。例如第7條規定,倘若一訴訟案件,既不能依法律的既有的文字規定也不能依法律的自然含義予以裁判時,法官應參照法律對類似案件的規定來處理,如仍無法解決,應考慮案件的全面情況,按自然法原則予以裁判。
又如第16條規定,每個“人”生來就因理性而獲得天賦的權利,故得作為人而受到對待。后一條的規定顯然已超出了法國民法典的“法國人”的範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