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國土資源局
瑞安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瑞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溫委辦〔2011〕48號),設立瑞安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上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擴權強縣改革中上級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執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四)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
(五)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
(二)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擬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範性文件;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承辦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事宜。
(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優化配置;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鎮(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擬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工作;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有關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保護工作,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利用、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全市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報批工作;承擔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工作;牽頭制定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
(六)負責全市土地利用數據的提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動態監測;參與國家和省、溫州市組織的重大土地專項調查。
(七)負責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規範性文件;建立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負責土地等級和基準地價的更新工作;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審核、報批具體建設供地項目;承擔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編製和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實施建設項目用地複核工作。
(八)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規範;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地價變化動態;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儲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協助辦理轉讓審批變更登記;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實施採礦權出讓工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
(十)負責全市地質調查、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依法參與管理境內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市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全市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備案。
(十一)協助徵收轄區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規範、監督資金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和督查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務信息、安全保衛和有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指導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參與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實施;圍繞機關重點工作開展調查研究;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製、人口與計劃生育、出國(境)審查與報批等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重要批示件;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的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二)財務科
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規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國土資源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經費及專項經費的使用和固定資產的投資項目費支出;負責局機關財務及資產的管理,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掛建設用地管理科牌子)
負責組織實施臨時用地審批、採礦權許可、礦山閉礦審批、供地方案審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等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工作;承擔辦理設施農用地審核、土地開發整理立項、建設項目壓覆礦產儲量登記、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擬訂土地供應、土地流轉、土地價格和土地資產管理相關規範性文件;編製並實施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承擔企業轉制的土地資產管理及處置工作;承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流轉管理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指導土地儲備工作;協助土地相關稅費的徵收。
(四)國土利用規劃科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與整理等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負責審核基本農田划區定界;負責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全市耕地佔補平衡工作;負責落實全市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負責農用地轉用和耕地補充方案等農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批;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墾工作。
(五)地質礦產管理科
組織擬訂並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負責本市許可權內的採礦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年檢和審計,並組織其評審和認定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管理的事項;參與管理境內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市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制定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及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全市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六)地籍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有關的規範性文件,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相關權屬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項目竣工用地複核驗收工作;負責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指導土地交易登記工作;承辦法律規定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
(七)政策法規科(掛信訪室牌子)
負責指導監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負責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制宣傳和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承辦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事宜。
制定局信訪工作制度;受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提出擬辦、交辦、轉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承辦重大或指定的信訪事項;負責信訪答覆和報結;督促、檢查、指導信訪工作;負責全局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設置監察室,與紀委合署辦公,主要負責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製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中層領導職數10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2名。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按正股級配備。
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編委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編委辦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