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廣東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實驗動物的研究、飼養、供應、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使實驗研究和檢測結果準確可靠,安全評價符合標準,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實驗動物的研究、飼養、供應、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使實驗研究和檢測結果準確可靠,安全評價符合標準,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系指經人工繁育、品種清楚、遺傳背景明確,用於各種動物實驗或作為生物製劑原料的嚙齒類動物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和非人靈長類常用動物,以及兔、犬、豬等用於科學實驗和檢測的其他動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從事實驗動物研究、飼養、供應、使用的單位(以下統稱實驗動物單位)。
第四條 除科研系統和自養自用的單位外,凡從事營業性活動的實驗動物飼養、供應單位,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
第五條 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由省科委主管,市、縣科委協助管理。
省科委委託省實驗動物監測所(以下簡稱省監測所)負責實驗動物檢查督促和處理有關事宜。
第六條 凡飼養、供應、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和進行科學研究的動物實驗室,必須在本辦法生效后六個月內向省監測所提出單項或多項申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報省科委批准登記,併發給實驗動物單項或多項質量合格證;以後每年複檢一次。
發表科研論文,鑒定和評價研究項目,必須註明所用實驗動物的品種、品系、來源及其質量合格證號嗎。

第二章 實驗動物繁育室設施


第七條 實驗動物繁育室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根據不同種類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能力的需要,建立便於工作和管理的房舍、活動場地以及相應的輔助設施;
(二)室內地面堅固、不滲水、易消毒清洗,排水方便暢通,天花權及牆壁易於清洗;
(三)外牆、屋頂、天窗、門窗和裡外相通的管道,設有防止野生動物、蚊蠅和其它害蟲侵入的設施;
(四)有良好的送風、排風、降溫、保溫和照明設備。根據不同季節和不同動物的需要,室內溫度為十六至二十八攝氏度,濕度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噪音為六十分貝以內;
(五)進入飼養室的通道有消毒裝置;
(六)對於不同來源、品種、品系的實驗動物,或同一來源、相同品種、品系而用於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必須分開飼養;保種、繁育方法必須符合實驗動物微生物學、遺傳學標準,並有微生物學、遺傳學監測控制報告和繁育記錄。
第八條 凡進行傳染性、中毒性、放射性、致癌性、致突致畸及致死性實驗的動物實驗室,應根據安全防護的要求進行建築或改造。
第九條 實驗動物籠器具應選用無毒性塑料及不鏽鋼、鋁合金製作。
使用不易清洗消毒的舊式瓦罐鐵木竹制或水泥砌制籠具的單位,應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分批更換完畢。

第三章 實驗動物飼料和飲水


第十條 實驗動物飼料應根據實驗目的和動物需要,按《實驗動物飼料營養素參考標準》的規定配製。嚴禁在飼料中添加與營養無關的抗生素類藥物
第十一條 直接用於飼料(如蔬菜、水果等),要保持新鮮、潔凈,並經滅菌處理。
凡霉爛變質、受化學毒品污染或有雜質的飼料,不得用於飼餵實驗動物。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飲用水:普通動物(CCV)及清潔動物(CV)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城市飲水衛生標準,無特定病原體(SPF)和無菌動物(GF)的飲用水須經滅菌處理。

第四章 實驗動物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飼養工作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熱愛本專業的人員擔任。飼養規模較大的單位,須配備一定數量的中高級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從事實驗動物研究及管理工作的人員,其技術職務按國家規定的技術職務聘任系列考核和晉陞。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單位必須加強衛生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保健津貼,確保工作人員身體健康。
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每年體檢一次。患有傳染性疾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的,患病期間不得繼續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研究工作。

第五章 檢疫和傳染病控制


第十六條 凡從實驗動物室外引入實驗動物,必須實行隔離檢疫。經檢疫健康的,方可飼養、使用。
第十七條 實驗動物的預防接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時,應及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並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為控制病源擴散,實驗動物的屍體、墊料、糞便、污水及其它排泄物,必須按衛生標準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或丟棄。對可能被感染的動物應全面檢查,分別進行隔離治療或銷毀,被污染的環境和物品要徹底消毒,嚴禁將發生傳染病的實驗動物及其同場(室)的動物出售。

第六章 實驗動物供應和使用


第二十條 供應單位必須持實驗動物單項或多項質量合格證,按《大鼠和小鼠遺傳質量監測參考標準》和《實驗動物病原體監測等級標準》的規定,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實驗動物。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使用單位,必須使用自己飼養並經檢驗合格的實驗動物,或經批准登記的飼養場供應的符合質量標準的實驗動物。嚴禁從農貿市場購買動物作為實驗動物。
第二十二條 凡使用未經認可合格的實驗動物的單位,有關部門應對其研究項目停止撥款,研究結果不予承認,檢定或評價報告視為無效,研製的藥品、生物製品或其他產品視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的進出口,必須符合國家動植物檢疫及有關規定,持有實驗動物特定需要與技術要求的證明和記錄。
第二十四條 實驗動物的裝運工具應安全、可靠,足以防止動物逃跑或疾病傳染。運輸應有專人負責,運輸過程中不得將品種、品系或等級不同的實驗動物混裝。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遵守本辦法並作出顯著成績者,主管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實驗動物單位,由省科委限期整頓改進;逾期不改進者,予以關閉或給予其他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發生疫情不報的,使用或出售不合格實驗動物的,防護措施不力,造成疫病擴散和人員中毒、致傷、致死等嚴重損害的實驗動物單位,應追究其經濟責任;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按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88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略)
發布部門:廣東省政府 發布日期:1988年04月01日 實施日期:1988年04月01日 (地方法規)